对于法律适用视角下不动产善意取得之善意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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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法律适用视角下不动产善意取得之善意认定对于法律适用视角下不动产善意取得之善意认定导读:[摘要]《物权法》中欠缺对不动产善意取得之核心要件即善意要件的界定,由此产生法律适用的难点和分歧点。从有利法律适用及有效区分动产善意取得之善意的角度考虑,不动产善意取得之善意的认定标准应体现客观性、推定性和单一性;为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善意的排除情形及其证明标准应进一步予以明晰;基于法理公平考量和经济成本分析,善意的排除情形中应纳入“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转让人无让与之处分权”;借助解释策略论,善意的认定时点确定为登记完毕时较为合理。  [关键词]法律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

2、善意;认定  []A[]1673-5595(2012)02-0050-06  对于法律适用视角下不动产善意取得之善意认定对于法律适用视角下不动产善意取得之善意认定导读:[摘要]《物权法》中欠缺对不动产善意取得之核心要件即善意要件的界定,由此产生法律适用的难点和分歧点。从有利法律适用及有效区分动产善意取得之善意的角度考虑,不动产善意取得之善意的认定标准应体现客观性、推定性和单一性;为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善意的排除情形及其证明标准应进一步予以明晰;基于法理公平考量和经济成本分析,善意的排除情形中应纳入“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转让人无让与之处分权”;借助解释策略论,善意

3、的认定时点确定为登记完毕时较为合理。  [关键词]法律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善意;认定  []A[]1673-5595(2012)02-0050-06  善意取得是一项重要的物权变动规则,对于确认产权归属、规范物权变动、保护交易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动产和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存在明显的差异。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却将动产与不动产善意取得合并规定在第106条中,并不加有效区分地对二者的构成要件进行笼统规定,由此产生法律适用的难点和分歧点。然而,既有研究大多围绕动产的善意取得展开,而对不动产善意取得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1]善意

4、取得制度的核心在于保护受让人的合理信赖,“交易安全是法律对物权变动全过程实施制约的指导性原理”。[2]可见,善意取得的核心要件是受让人受让时的善意,而《物权法》却亦未对其做出任何解释性规定;并且,善意的认定正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有鉴于此,笔者特撰此文,以法律适用为研究视角,对不动产善意取得之善意要件的认定进行深入探讨,以期对相关司法解释的制定和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的统一处理能有所裨益。  一、不动产善意取得之善意认定标准的界定及其特性  “善意”是指受让人对真实的物权状况不知悉而受让该项物权。受让人的善意心态往往很难为外人所知晓和为相关证据所证明。但既然将其作为

5、法律名词,必须具有可度量性和可操作性,应当为其界定具体可行的认定标准。笔者以为,从有利法律适用及有效区分动产善意取得之善意这两个着眼点考虑,不动产善意取得之善意认定标准在界定时应体现客观性、推定性和单一性。  (一)客观性  客观性,意即认定不动产善意取得之善意时借助物权公示原则。善意为主观要件,只有界定一个相对客观性的认定标准才有利于司法实践的操作,且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不至过大,同时又能实现类似案件有相对一致的裁判结果。要实现认定标准的客观性,有必要借助《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物权公示原则。《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

6、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物权法》第10条、第14条及第16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物权法》第18条还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簿制度为不动产的权利状态提供了经过严格程序得出的、统一的、客观记录在册的外部表现形式。而法律之所以规定公示制度,其本意在于赋予公示以公信力,即推定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状况与客观

7、实际相符,从而给市场交易中的第三人提供信赖利益的保护;此外,公示制度亦给予了受让人获知物权状况的权利。善意取得制度创立的宗旨在于鼓励交易,保护交易安全。从两者的共同价值取向上可见,善意取得制度是运用物权公示原则保护信赖利益的具体法律形式。并且,不动产登记有国家信誉支持,公信力相当高,这亦为实现不动产善意取得中善意认定标准的客观性提供了可能。而动产善意取得中善意的认定要采客观性则欠缺可能,因为动产的受让是指动产占有的移转,而占有具有的公信力较低,并且,在经济生活中出现大量的所有权保留、所有权让与担保等占有和所有权相互脱节的现象,占有的公信力更低。因此,不能仅凭对

8、动产的占有就能够满足信赖转让人享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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