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中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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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案件中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摘要]汇总劳动争议涉及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常见情况,深入分析此类鉴定在时间、鉴定要求、材料收集等方面有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鉴定的特殊性,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建议将引起劳动争议的被鉴定人的民事行为划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两类,相应产生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认为劳动争议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民事行为能力评定应采用“有或无”的两分法,而民事责任能力评定办法、标准应同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L.编辑。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随着精神卫生知识的逐渐普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其中涉及委托对疑有精神异常的当事人作精神疾病司

2、法鉴定的案例逐年增多,此类案件较为特殊,鉴定正确与否对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复习3 鉴定时应注意的方面  3.1 详细审阅材料并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  首先要认真审阅案卷。有些案件在提出鉴定之前已经过调解或开庭,而这些记录材料往往包含被鉴定人的对答言语、对争议过程的陈述及要求;包含各方对此劳动争议的看法和要求,对了解被鉴定人在劳动争议当时对工作的态度、想法打算有一定帮助。  调查工作要认真、细致地进行。调查对象不仅要包括被鉴定人的单位领导与家属,而且更为主要的是应包括知晓被鉴定人情况的邻居、居委干部及曾一起共事的同事、伙伴,应考虑找一些远离争议利害关系的知情人了解,则反映情况

3、较客观,可信度较高,调查应在力争排除影响的条件下个别进行。调查内容要深入、具体,包括被鉴定人以往的个性特征、工作生活情况、社会适应能力及有无精神异常史等,应着重调查争议发生时及前后的上述情况,注意收集有关被鉴定人的各种记录材料,如奖惩材料、单位考勤、病事假记录、被鉴定人的亲笔书写材料、病史记录等,这些客观材料若能收集得到,往往较能真实地反映被鉴定人争议当时的状况。  不偏袒当事人任何一方,对双方的反映都要做到兼听,特别对不同意见或相对立的见解不可忽视,避免开始时就有假设性诊断,而先入为主选择所需的调查材料。对调查所得的材料要作去伪存真的分析,在材料对比中分析哪些是夸大的、虚假的、非客观的,哪些

4、是能反映当时真实情况的。  3.2 精神检查要耐心细致  被鉴定人是争议一方当事人,鉴定结论与其切身利益有关,被鉴定人心理状态往往较复杂,存在夸大、缩小、掩盖某些情况的可能。所以精神检查应在全无外界影响的条件下进行,要做好被鉴定人的思想工作,解除顾虑,检查内容要深入、全面,检查结果应该和调查所得相一致。  4 鉴定实践中某些问题的探讨  4.1 关于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在我国,学者们大多认为民事行为能力包含了民事责任能力,如认为公民的行为能力不仅包括公民的合法行为的能力,而且也包括公民对其违法行为应承担责任的能力"[3]。也有些学者主张将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加以区别[4]。笔

5、者根据鉴定实践需要,认为在涉及劳动争议的被鉴定人的民事行为应划分为合法行为(如辞职行为)和违法行为两类,相对应产生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  民事责任能力仅为民事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而设,是指自然人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而民事行为能力是为行为人有理解力地实施意思表示行为而设,是指行为人“单独的、完全的能缔结契约那样所谓法律行为的能力”[5]。即民事责任能力是当事人担负民事法律责任的根据,而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之一。设置民事责任能力的目的在于保护他人和社会利益,而设置民事行为能力的目的主要在于使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追求和保

6、护自身利益。由于设置目的不同,因而对行为人的意思能力要求也不同。民事行为能力对行为人的意思能力要求较高,而民事责任能力对行为人仅有较低的识别能力要求。一般而言,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肯定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一定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笔者曾遇到这样一个案例,某用人单位因被鉴定人犯有盗窃行为而将其除名,由此引起劳动争议,被鉴定人经鉴定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而其盗窃行为动机目的明确,盗窃手段隐蔽,符合一般违法行为规律,辨认、控制能力存在,显然对其违法行为应承担责任,也就是有民事责任能力,则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并无不妥。而试想该被鉴定人若因辞职行为,

7、用人单位同意,而解除劳动合同,引起劳动争议,被鉴定人因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智能低下,若考虑问题幼稚、单纯,受他人影响,辞职行为轻率,亦不与家人商量,对将来工作、生活缺乏打算,缺乏自我保护,则对辞职行为来说,其行为能力应属不完整,辞职行为却是无效民事行为。  4.2 关于法律能力的评定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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