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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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案件研究摘要:劳动争议案件是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而逐步发展起來的一种新类型民事案件。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本文从四个方而对我国审判实践屮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了分析,第一,简要叙述了劳动争议的概念及种类;笫二方面详细阐述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的关系;笫三方面详细分析了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关系;笫四个方血,论述了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缺陷和完善。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及种类所谓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的争执引起的纠纷,是基于劳动关系发

2、牛的,简言之,就是劳动者与用人者(单位)间就劳动合同的执行、变更、履行、终止、解除所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案件的内容广泛,类型较多,归纳起來可分为五种:一是去职纠纷,指用人者(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或劳动者辞职、口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是管理纠纷,指用人者(单位)行便对企业和劳动者的管理权时,给予劳动者行政处分,被处分者不服而发生的纠纷;三是待遇纠纷,因执行国家及单位自身的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养老金、医疗费、培训及劳动保护等规定发牛的争议;四是劳动合同纠纷,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牛的争议,包JS合同的变更、履行、解除、终止及

3、合同效力的确认等;五是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如关于女工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而发生的纠纷,以及依照《劳动法》和《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二、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的关系(一)劳动争议诉讼应当严格执行仲裁前置制度。在审判实务中,劳动争议仲裁(以卜•简称仲裁)前置制度已为广大司法工作者普遍理解和接受,但是仍有个别人员在严格执行该制度上还存有界议。例如:对劳动争议当事人已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中请,而仲裁委员会长期不做出仲裁裁决,或者不做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结论,当事人不得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对此冇人认为可视为争议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

4、,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劳动法和相关司法解禅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确实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的情形,即仲裁委员会在实体上做出仲裁裁决;二是视为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的情形,即仲裁委员会在程序上做岀不予受理的书血结论(包括裁决、决定、通知书三种形式)。因而,凡当事人已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中请,而仲裁委员会未做出仲裁裁决或者不做出是否受理的巧面结论的,都属于未经仲裁前置程序的情形,人民法院均不应受理。(二)仲裁与诉讼的衔接问题。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从仲裁到诉讼有其ri身的规范体系和特征性,不能因其在诉讼阶

5、段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范体系,而完全以民事诉讼的规范和理念來排斥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本疗的规范和特征。相反,人民法院在运用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屮,在某些坏节上,应当以劳动争议程序规范在诉讼阶段的特殊规定,來影响和改变某些民事诉讼程序原有的规范及理念之貝体适用。1、“不告不理”原则在劳动争议诉讼中的特殊体现。在起诉与诉讼请求的关系问题上,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具有特殊性,体现在“人民法院应当对劳动争议进行全而市理”这一规定上。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而诉至法院的当事人一般是仲裁程序屮的败诉方,町分为两类:一是在仲裁程序屮实

6、体权利未得到保护或未得到充分保护的当事人一方;二是在仲裁程序中被裁决承担责任的当事人-方。第一类“败诉方”作为原告起诉的,其诉讼请求的核心就是保护实体权利,其起诉的口的为诉讼请求z间具有-致性;而第二类“败诉方”作为原告起诉的,英起诉在实质上并没冇什么具体的诉讼请求,其起诉之目的就是不服仲裁裁决而通过起诉使裁决不纶效,进而将劳动争议交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对于后一情形,人民法院不得不处理原告未请求的事项,这说明劳动争议诉讼的特殊性影响和改变了“不告不理”原则的具体表现形式。2、劳动争议诉讼程序应不存在反诉问题对于双方当事人均

7、不服仲裁裁决而起诉的情形,《劳动争议解释》第九条规定“先起诉的一方为原告,示起诉的一方为被告,但人民法院应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一并作出裁决。由此可见,劳动争议诉讼从程序规范上排除了反诉制度的存在。同时,根据反诉的原理,反诉得以成立应当具备三个构成要件:1、反诉是用來抵销本诉的;2、反诉是独立的诉;3、反诉与本诉有一定关联性。因此,在劳动争议诉讼程序中,反诉要得以成立也必须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但是,一般而言,那些在劳动争议诉讼中被认为是提出反诉的,其冃的往往都是为了反驳木诉,而不是为了抵销木诉。而且,从《劳动争议解解》第六条规定可

8、见,相对于起诉一方当事人的另一方当事人,如杲其提出独立于原劳动争议Z诉讼请求,则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另行申请仲裁,这也从根本上排除了劳动争议诉讼程序存在反诉的可能。因而,劳动争议诉讼在反诉的构成婆件上缺乏“反诉是用来抵销本诉”和“反诉是独立的诉”这两个要件,使其无法像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那样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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