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书面审理到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方式改革的问题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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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书面审理到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方式改革的问题评析: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其中第43条规定:“对减刑、假释案件,要采取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方式。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原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要一律开庭审理。对于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分子,有组织犯罪案件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以及其他重大、有影响案件罪犯的减刑、假释,原则上也要开庭审理。”这一条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必须通过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类型,强调了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类型。在《若干意见》公布实施

2、后,各地法院陆续开庭审理了一批减刑假释案件,积累了一些对此类案件开庭审理的经验,但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在今后的改革中予以解决。  关键词:书面审理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简介:袁素华,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审委会委员;徐龙震,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诉讼法学硕士。  :D925:A:1009-0592(2011)10-105-02  一、目前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的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格模式尚存在着种种不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书面审理占大多数,公开度不够  以前,虽然各地对减刑假释案件也有听证、开庭等尝试,但并未大

3、规模进行推广,书面审理仍然是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最主要方式。在监狱提请对罪犯减刑假释建议后,由监狱所在地中级以上法院对罪犯档案进行阅卷,审查罪犯的改造情况、报请减刑假释的幅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然后作出是否决定减刑假释的裁定,但合议庭甚至承办法官并不与罪犯本人见面,仅仅依靠审查监狱报送的材料和罪犯书面档案的方式进行办理,无法通过与罪犯面对面的询问了解其思想改造情况。“监狱提请-法院决定”这种“行政审批式”的书面审理,审理过程公开度不够,理论上留有暗箱操作的空间,容易引起社会公众对减刑假释公正性的合理怀疑,社会效果不好。  (二)集中办理居多,未实现一案一审  我国减刑假释案件

4、数量较多,很多监狱为了方便起见,按月度、季度成批报请减刑假释建议,然后由审判机关等集中审查、集中阅卷、集中制作裁判文书、集中公布释放。集中办理虽然有助于提高办理效率,但容易造成细节上的忽略,很难发现某些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且集中办理之间存在着时间差,会造成一些改造较好的罪犯因为时间差不能得到及时报请减刑假释,不利于发挥减刑假释的教育功能。  (三)只注重形式审查,缺少对报送材料的实质审查  在目前的书面审理中,主要审查的项目是罪犯原判刑罚情况、已服刑情况、改造得分情况、报请幅度是否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情况等。对这些项目所涉及的书面材料主要是形式上的审查,只要材料齐全且未超出规定

5、,一般都会裁定准许。法院裁定只能依据报送材料作出,对这些书面材料尤其是罪犯改造得分情况的真实可靠性如何、是否能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目前大多未进行实质审查。所谓的依据监狱报送书面材料作出是否减刑假释裁定的流程,实际上是建立在书面材料完全正确的前提之上的,如果书面材料尤其是改造得分情况的材料存在着虚假或不规范的情况,仅仅通过形式审查不能发现这些问题。由于审查的形式化,监管机关成为实质上的审核机关,有学者认为,“这是法院放弃司法责任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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