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量刑标准与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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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量刑标准与司法解释  [释义]  本罪是指企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

2、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相关司法解释]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8.28法释{1998}20号)  第一条以进

3、行走私、逃汇、洗钱、骗税等犯罪活动为目的,使用虚假、无效的凭证、商业单据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应当分别按照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一条和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勾结逃汇的,以逃汇罪的共犯处罚。  第五条海关、银行、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商业单据而出售外汇,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二个以上罪名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第七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

4、规定,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用于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资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第八条骗购、非法买卖不同币种的外汇的,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制定的统一折算率折合后依照本解释处罚。  [说明]  一、本罪主体实际只能是有出口权或有委托出口业务的企事业单位,除此主体外其他单位或个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应构成诈骗罪而不是本罪。3  二、本罪主观上只能是故意犯罪,因过失而导致多报多领出口退税款的不构成本罪。  三、出口退税是我国为鼓励出口创汇,而于1998年l月全面实施的国家向出口企业单位实行的优惠鼓励政策。个别不法企业钻空子采用假报出口的方式骗取国家退税。文章

5、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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