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期骗取出口退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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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第57期2012年12月)成立公司骗取出口退税达1.76亿余元终获刑案情回放:王甲某先后由其本人或通过他人注册成立并由其实际控制经营的4间涉案公司,主要从事CPU循环出口骗税活动。2005年至2009年间,王甲某指使卞某等人,以其实际控制的4涉案公司的名义,先后向几间供应商购入价税合计12.5亿余元的INTEL和AMD品牌的原包盒装CPU共计212万余片后,王甲某指令李某某等人将部分拆除原包盒装内的风扇和外包装盒后按事先已与王甲某所控制或指定的21家香港公司确定价格,通过其他外贸公司代理出口至香港。随后,王甲某即指令卞某等人联

2、系他人将已出口的CPU散片通过非法途径运回境内,上述CPU散片经多次循环出口后,重新装上风扇装入原包盒装内以不开票方式在境内低价销售。内销货款均进入王甲某等11个个人银行账户或王甲某指定银行账户内。随后通过他人将该款非法汇兑至香港公司账户内用于支付外贸公司的货款,并由外贸公司将扣除代理费后的货款及先行垫付的出口退税款支付给王甲某的4涉案公司。经鉴定,2005年至2008年间,王甲某等人通过上述手法将价税合计12.3亿余元的198万余片CPU散片通过外贸公司出口至香港,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76亿余元。  法院判决:人民法院最终以被告人王甲某犯骗取国家出

3、口退税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律师评析: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如下:(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和国家财产权。出口退税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体现税收鼓励出口的政策,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以提高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依法对在国内已征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产品(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税的产品外),在其出口时将已征税款予以退还的制度。(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采取以

4、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骗取出口退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为了骗取出口退税,自己进行虚假申报等,骗取出口退税;2、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为了获取代理费,明知其代理的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供的各种凭证不实,仍与其共同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活动;3、无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进行骗取出口退税。(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主体,依本节第21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其中单位主要是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因

5、为出口退税实质上是国家为了鼓励产品出口而给予的财政性资助,不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不可能享受这种优惠。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中国享有出口退税权的单位有三种:(1)享有独立对外出口经营权的中央和地方的外贸企业、工业贸易公司以及部分工业生产企业;(2)特定出口退税企业,如外轮供应公司、对外承包工程公司等;(3)委托出口企业。前两种单位可直接申报出口退税,自然可以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主体、后一种情况中、委托方虽不具有直接出口经营权,但其仍有权享有出口退税利益,所以也可以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出口

6、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的动机,一般是为了完成国家规定的继续享有进出口经营权所必须达到的创汇任务,并从中嫌取一定比例的代理出口手续费。但是动机并不影响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成立。上述构成要件,缺一不可。根据《刑法》第204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

7、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211条规定:“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52条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204条第1款)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

8、诉。本案中,被告人王甲某被告人王甲某、卞某、苏某某、李某某等人,采用反复循环虚假出口等欺骗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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