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新特点与法律适用问题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新特点与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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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新特点与法律适用问题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我国的用工制度也相应的发展和完善,但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且日趋复杂。劳资矛盾、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同现实需要之间的矛盾也日益突出。基层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呈逐年增多趋势。由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机制的特殊性以及相关立法的滞后性,导致审理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在适用法律上存在一定难度,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不少问题,适用法律不统一的现象时有发生。虽然有关劳动争议的法律规定也不断完善,但还是远远落后于形势发展和审判实践的需要,还有必要不断完善。现就四川省叙永县人

2、民法院大树法庭受理和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新特点和法律适用问题,以点概面,与大家讨论、学习。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新特点与法律适用问题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我国的用工制度也相应的发展和完善,但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且日趋复杂。劳资矛盾、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同现实需要之间的矛盾也日益突出。基层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呈逐年增多趋势。由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机制的特殊性以及相关立法的滞后性,导致审理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在适用法律上存在一定难度,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不少问题,适用法律不统一的现象时有发生。

3、虽然有关劳动争议的法律规定也不断完善,但还是远远落后于形势发展和审判实践的需要,还有必要不断完善。现就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大树法庭受理和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新特点和法律适用问题,以点概面,与大家讨论、学习。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纠纷,由此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件,包括狭义和广义两种。广义概念是指以劳动关系为中心所发生的与劳动有关的一切权利义务争议,它包括劳动关系建立前、建立中、终止后三个阶段。狭义概念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就劳动合同的执行、变更、终止、解除等所发生的劳动权利义务争议,

4、它不包括劳动关系建立前所发生的劳动争议,并且劳动争议范围也仅由劳动立法明确规定。狭义概念既是目前劳动争议法规规范的重点,也是劳动争议处理中的习惯用法。  二、劳动争议案件新特点。  1、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不断上升。  (1)、企业方面的原因。一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多种经济成分的齐头发展:一是企业必须建立产权明晰现代企业制度,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必然带来劳动法律关系的调整。近几年来,企业改革力度的加大,引发的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及下岗、内退、买断工龄的争议不断出现。二是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特别是外

5、资、私人企业的用人机制不尽规范,重效益轻权益的也是特定历史时期新型劳动争议案件的增加,是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上升的重要原因。三是企业机器设备、技术、管理体制落后,致劳动者伤亡事故时有发生,也是劳动争议发生的又一重要原因。  (2)、劳动者方面的原因。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各方面改革的深入,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独立利益日益明显区分,矛盾也增多,加上社会主义法制思想的深入和舆论的有力引导,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明显增强,维权意识随之增加,诉讼已成为在劳动争议中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要手段。二是非法用工现象时有发生。劳动者上岗前,必须进行岗前培训,由于没有履行

6、岗前培训这一必要程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劳动争议案件增长较快。从古至今劳动者地位均处于弱式地位。人对自然的斗争能力所产生的资源有限性,由于管理者对被管理者的天然优势,更由于国家缺乏对劳动者强有力的保护,使劳动者合法权利不能得到保护的现象非常普遍。如本院受理熊贵才诉叙永县落卜镇某某煤厂工伤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熊贵才因法律意识不强,在某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熊贵才构成6级伤残,煤厂只赔了8800元,其中800元是调解费,实际上熊贵才只得了8000元。造成劳动者熊贵才利益严重受损。  (3)、劳动争议案件救济方式。①劳动争议的多种途径救济机制。根据法律

7、、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可以采取的救济途径,包括调解、仲裁、诉讼三个程序。《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我国劳动救济法律制度中规定的调解、仲裁、诉讼三种程序不是并列的,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具有“先裁后审”的特点。其中调解是用人单位的自我解决机制,劳动仲裁则是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之所以形成这样特殊的处理结构,有

8、人认为这是考虑到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减轻法院的诉讼负担。②行政部门主管的劳动仲裁机制。《劳动法》第8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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