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股票期权会计与税收处理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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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美股票期权会计与税收处理的比较三、美国关于员工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的税收政策  (一)美国对两类股票期权的不同税收处理  美国税法第422条款规定:股票期权分为激励性股票期权和非激励性股票期权。激励性股票期权指由于雇佣关系而由公司(或其母公司和子公司)授予其员工(而非授予其他方的)的期权。激励性股票期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被授予人自股票期权的授予日起2年内未将股票期权转让,并且自行权取得股票之日起1年内未将股票转让。  2.被授予人自股票期权的授予日起至行权日前3个月,是授予期权的公司(或其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员工。  3.股票期权的授予计划必须在期权授予之前或之后1年内

2、由股东大会批准,并明确该计划将发行的股份总数,哪类员工有资格参与该计划等。  4.股票期权必须在期权计划实施后,或股东大会批准后10年内授予。  5.股票期权必须在授予日起10年内行权。  6.行权价不能低于授予日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  7.股票期权不能转让。但是,以下情况例外:持有股票期权的员工过世后,可根据遗嘱或遗产分配相关法律转让该股票期权。  8.如果拥有超过10%投票权的员工接受股票期权,则其行权价必须高于或等于授予日股票市场价格的110%,并且必须在授予日起5年内行权。  9.每位员工每年行权的股票期权对应的股票公平市场价不能超过10万美元。股票公平市场价指期权被授予时的股

3、票的公平市场价。  个人所得税方面,美国税法规定:激励股票期权行权时,其行权收益可以不立即纳税。如果其按规定时间出售股票(出售股票时距行权日满1年,同时距授予日满2年),则其取得的行权收益(行权价低于行权日股票公平市场价的差额)不作为普通收入纳税,而是作为资本利得收入纳税,并可延期到出售股票时与资本收益一并纳税。而非激励股票期权行权时,期权行权人取得的行权收益作为普通收入纳税。行权人在出售股票时,出售股票收益(出售日公平市场价高于行权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作为资本利得征税。  公司所得税方面,美国税法规定:激励性股票期权行权收益不能从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非激励性股票期权行权收益可以在公司所

4、得税税前扣除。  现举例说明:ABC公司(上市公司)授予某员工2000股股票期权,行权价每股30美元,该员工可在授予后8年内的任意时间行权。授予日ABC公司股票的市场公允价值为每股28美元。假设该员工在授予8年后行权,行权时股票价格为75美元。该员工在第15年将该股票全部出售,出售价格为每股112.5美元。  如果该股票期权符合激励性股票期权的条件,则该员工在行权时(第8年)不需要确认普通收入,而只需要在第15年出售该股票时按资本利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资本利得为:112.5×2000-30×2000=225000-60000=165000(美元)  如果该股票期权不符合激励性股票期权的

5、条件,则该员工在行权时(第8年)就需要确认普通收入,并且在第15年出售该股票时按资本利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普通收入为:75×2000-30×2000=150000-60000=90000(美元)  资本利得为:112.5×2000-75×2000=225000-150000=75000(美元)  具体计算结果见文末表格(单位:美元)。  (二)美国处理两类股票期权税收问题的内在逻辑分析  从上例可以看出:  1.美国个人所得税政策是以鼓励员工长期持股为取向的。在激励性股票期权计划下,员工需要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总体税负低于非激励性股票期权计划下的税收负担,因为员工取得的行权收益不按照普通工

6、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是按照资本利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资本利得税率低于普通工资薪金收入的税率。  2.美国税法是将员工行使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政策统筹考虑的。在激励性股票期权下,员工取得的行权收益没有按照普通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其行权收益就不能视为工资薪金在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反,在非激励性股票期权下,员工取得的行权收益已经按照普通收入(工资薪金)缴纳了个人所得税,那么该行权收益就应视为工资薪金在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美国股票期权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的比较分析  1.性质认定。美国会计准则不区分激励性股票期权和非激励性股票期权。根据美国财务会计准

7、则的规定,企业为换取员工的服务而授予股票期权给员工发生的成本,财务上体现为“管理费用”科目,在性质上属于工资薪金支出。在税收处理上也是将行权收益认定为工资薪金支出的,只不过为了体现鼓励员工长期持股的政策导向,区分激励性股票期权和非激励性股票期权。对激励性股票期权允许视同资本利得并且递延个人所得税税款,公司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而对非激励性股票期权认定为工资薪金支出,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允许在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  2.计算依据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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