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内部会计委派制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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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东师范大学内部会计委派制的实施办法

2、第1 根据财政部、监察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学校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防止会计信息失真,提高会计工作质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经研究决定逐步推行校内单位会计委派制,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会计委派制形式  1、对于华大集团、后勤集团、出版社等独立核算单位实施委派财务负责人的形式。由财务处提出建议名单,报主管财务校长批准后,由相应的董事会或学校任命。  2、对校内非独立法人的二级核算单位实施财会人员委派制的形式。由财务处负责委

3、派财会人员。  3、对校内非二级核算的院系等单位实施责任会计制形式。结合学校定编情况,由财务处审核确认聘任岗位人选。  二、委派财会人员管理体制  1、确保会计人员的监督主体身份及监督行为的公正性,保持其在行政关系、物质利益等方面相对独立性。  2、对委派财会人员的行政关系进行统一管理,编制纳入学校财务委派系列。  3、委派财会人员的业务管理归口学校财务处。  4、委派财会人员的档案工资由学校负担,奖金、福利由被委派单位负担,按照被委派单位相应的待遇将委派财会人员的奖金、津贴、福利上缴给学校,由学校根据委派财会人员工作业绩经考核

4、后发放。  三、委派财会人员的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办事公道,熟悉国家财经政策法规,具有较高的会计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  2、委派财务主管应具有会计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会计师技术职称,从事财会工作5年以上。  3、委派财会人员应具有会计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会计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从事财会工作3年以上。  4、非二级核算的院系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上岗证。  四、委派财会人员应履行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财经方针、政策,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2、自觉接受财务处的领导和监督,加强被委派单位财务管理,促进

5、财会工作的规范化。  3、制止和纠正单位违法、违规的财务行为,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及时向财务处或有关部门报告。  4、对被委派单位的重大经济活动以及对外投资、基建、银行贷款、经济担保等事项以书面形式向财务处报告。  5、服从被委派单位的工作安排,遵守其有关的规章制度。  五、建立会计委派财会人员的管理制度  1、建档制度:建立每个聘用会计人员的业务档案。  2、轮岗制度:委派会计人员在一个单位工作满三年原则上要实行轮岗。  3、回避制度:会计人员不派往直系亲属任主要领导或与其有利益关系的单位。  4、报告制度:委派会计人员应按要求

6、定期汇报被委派单位的财务情况。  5、培训制度:委派人员必须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定期培训,每年按规定完成财会人员的继续教育。  六、建立委派财会人员的考核奖惩制度  考核主要内容为被委派人员的素质及其所履行职责的工作实际情况,对成绩显著的应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对造成会计工作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实的,应责成限期整改;对玩忽职守,丧失原则,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会计法》等有关规定可撤销其执业资格并追究其有关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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