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外典型案例重大法治事件评析(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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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内外典型案例、重大法治事件评析(六)六、长沙县福临镇政府状告生猪养殖户违约案C一》案件简介长沙县是全国养猪大县,其北部的福临镇更是“家家有猪舍,户户养猪忙”。比如该镇古华山村仅有7.2平方公里土地,但每年出栏生猪数量却高达10万头。养猪增加了当地收入,使农民富裕了起来。但随着生猪饲养量爆发式增长,自然环境却已不堪重负。据长沙县环保部门测算,养一头猪日用水量达0.05吨,排出废水0.04吨,其碳排放量相当于19个成年人的水平,整个长沙县最高峰时猪粪尿日排放量超过1.5万吨。为保护自然环境,长沙县从2010年起在全县推行畜禽养殖

2、退出转产扶助鼓励办法。福临镇政府依据该办法与全镇生猪养殖户签订了禁养或限养合同。按照合同的规定,选择完全退出生猪饲养的养殖户自行拆除猪栏每平方米可以获得90元的转产扶助金;而选择限养的养殖户每拆除一平方米则可以获得60元的扶助金。此外合同还规定,选择禁养的养殖户必须承诺完全退出生猪养殖;而选择限养的养殖户则必须将生猪的饲养数量控制在20头以内。如果签订协议的养殖户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镇政府有权要求农户返还相应补贴金额。此办法一出台,全镇众多养殖户都选择与政府订立合同,并执行了合同约定的内容。但是,也有少部分的养殖户守约观念

3、不强,没有履行约定义务。镇政府通过多种渠道和违约养殖户进行沟通,但多次劝说无果。为维护政策的严肃性,镇政府最终决定诉诸法律。2014年8月,长沙县福临镇政府以合同违约为由向长沙县法院起诉张某等7名领取了较大金额补贴却违约的养殖户。8月26日,长沙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系列案件的第一案。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庭审与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确定:张某在五天内拆除超面猪栏,降低养殖头数,而且此后不得再超过协议的50平方米和20头。最终,张某履行协议,自己拆除超标猪栏,喂养生猪不超20头。至9月3日,其余6名养殖户也承诺退出养殖或者减产至20头

4、以下。《二》案件评析从案件本身来说,长沙县福临镇政府状告生猪养殖户违约案法律关系清楚,事实证据确凿无争议,是一个简单的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之所以能够在全国引发广泛关注,主要原因就是诉讼参与双方“官”与“民”的身份。我国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正式实施,经过二十多年的运行,普通公民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免受政府侵害的“民告官”案件已不再罕见。但福临镇政府状告生猪养殖户违约一案的原被告则身份反转,是一个“官告民”案件。这种看似简单的区别其实背后隐藏着深刻意义,它所带来的影响远远超出了案件本身。我们至少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解读其价值:第

5、一,体现了政府社会治理理念和手段的转变。行政与司法都是社会控制的重要方式,但在“官本位”传统根深蒂固的中国,政府更加倾向于使用行政手段而非司法手段解决问题。行政手段的优点是高效、便捷,但缺点是手段简单、直接。由于程序相对简便,因此行政手段更易诱发侵害公民权益的情况。另外由于现实情况千差万别,有时甚至行政行为完全合法、合理,都无法保证能够获得较好的实施效果。在养猪收益己经成为农民主要收入来源的福临镇,为环保目的而控制生猪数量的施政要求对当地养猪户来说是十分难以接受的。如果政府只是简单粗暴地运用行政手段来解决此问题,很可能不仅无法

6、使执行落地,甚至还有可能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权利与维护社会稳定都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然而有时两者之间也存在冲突。如何处理好保障公民权利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一直是困扰各级行政机关的一个难题。这一问题也引起了中共中央的高度重视,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布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强调,“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从“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到“提高

7、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反映了我们党对社会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为更好地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指明了方向和路径。在法治湖南建设的大背景下,福临镇政府通过签合同、定契约的方式,实现“产业转型、保护环境”的行政管理目的,本身就具备创新性,体现了行政管理的法治化。更为可贵的是,在村民违约之后,福临镇政府放弃传统的强制执法方式,利用法律武器,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养殖违约事件,化解官民矛盾,体现了政府部门法治思想、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彰显管理模式和能力的进步。福临镇政府诉生猪养殖户一案告诉我们,政府行政和司法诉讼作为社会控制方式,两者之间是可以起到

8、互补作用的。减少简单行政手段,而使用包括司法在内多种社会治理手段不仅意味着给予全社会更大自主空间、给予公民更多自由,还意味着社会治理方式的重大变革。传统的行政手段更加强调对社会的“控制”而非“治理”,是用强硬外力直接规范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而将司法手段融入社会治理中,则会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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