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二、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ID:24836367

大小:1.41 MB

页数:100页

时间:2018-11-14

二、国际结算中的票据_第1页
二、国际结算中的票据_第2页
二、国际结算中的票据_第3页
二、国际结算中的票据_第4页
二、国际结算中的票据_第5页
资源描述:

《二、国际结算中的票据》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国际结算工具——票据INTERNATIONAILSETTLEMENT第二章第二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票据概述票据种类票据行为票据欺诈及其防范第一节票据概述票据的概念票据的性质票据的功能(作用)票据法票据权利与义务票据的当事人一、票据的性质和作用(一)票据的概念1、票据的含义:票据有广义狭义之分。1)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使用的各种记载一定文字、代表一定权利的书面凭证。如股票、债券、车船票、发票、提单、汇票、栈单、仓单、保单等。2)狭义的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他人或自己承诺,在特定日期,向指定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书面凭证。是指依规定要式签发和流通的汇票、本票、支票等信用工

2、具,是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就本教材内容而言,流通票据是专指狭义票据,专指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2、准确理解狭义票据的含义对该定义的理解:1)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2)无条件支付3)可以流通转让4)转让无需通知债务人5)受让人可以获得完整的权利(二)票据的性质设权性要式性文义性无因性流通转让性金钱性提示性返还性可追索性1、票据的设权性票据的设权性是指持票人的票据权利随票据的设立而产生,离开了票据,就不能证明其票据权利。票据开立的目的是设定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以便票据能代替现金执行支付手段的功能。票据权利因为票据的开立而存在,无法提示票据就无法实现票据权利。票据的主要功能不是证明权利义

3、务关系存在。这是票据与其他有价证券的重要区别之一。2、票据的要式性(RequisiteinForm)票据的要式性指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票据上的必要记载项目必须齐全并符合规定。1)票据的存在不重视其原因,但却非常强调其形式和内容。2)只有形式和内容都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才是合格的票据。3、票据的文义性票据的文义性指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义务内容,完全依据票据上所记载的文字的含义确定,不能进行任意解释或根据票据以外的其他文件来确定。ABC4、票据的无因性(Non-causativeNature)票据的无因性是指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需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只要票据合格,就能享有票

4、据的权利。票据原因:产生票据权利与义务关系存在的原因。如:商品交易、金融交易、资金借贷等。无因性:票据一旦作成,票据权利和义务的执行就与票据原因相分离。如:票据的转让过程中,不需要调查票据原因是否合理、合法。只要票据合格,就能享有票据的权利。ABC5、票据的流通转让性(Negotiation)定义:通过直接交付或背书后交付完成转让。特点:1)票据权利通过交付或背书及交付进行转让。2)票据转让不必通知债务人。3)票据受让人获得全部票据权利,能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起诉。4)善意并付对价的受让人的权利不因前手票据权利的缺陷而受影响。ABC货物债权票据票据.票据的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持票

5、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票据法》第13条第1款)张三李四王五赵六周七要求付款X受胁迫还赌债未履约贸易6、票据的金钱性持有票据,即拥有票据权利,可凭票据取得票款。是一种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物的债权。7、票据的提示性(Presentment)票据的提示性是指票据上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出示票据,以显示占有这张票据,才能要求付款。持票人不提示票据,付款人不必履行付款义务。8、票据的返还性(Returnability)票据的返还性是指持票人领到票款时,应将签收的票据交还付款人。该票据经正常付款即被解除责任而归还付款人的档案。票据不能无期限流通。

6、一旦付款即结束流通。所以,票据模仿货币功能是有一定局限性的。9、票据的可追索性票据的可追索性是指合格票据遭到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拒付时,正当持票人,为维护其票据权利,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追索,要求取得票据权利。(三)票据的作用结算功能(支付)信用功能流通功能融资功能汇兑功能二、票据法简介(一)票据法的含义(二)票据法的特征:强行性、技术性、统一性。(三)两大票据法系1、英美法:1882年《英国票据法》、1952年美国《统一商法典》P602、大陆法系:日内瓦统一法:《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1930》、《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1931》3、国际流通票据公约(草案)(四)我

7、国的《票据法》我国的第一部票据法已于1995年5月10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1996年1月1日起实施。英美法与大陆法的区别P20.伪造背书的处理持票人的权利汇票派生出本票和支票汇票本票一类、支票另一类英美法大陆法受前手权利限制,正式持票人对票据有完全的权利只要背书连续,都是合法的持票人,拥有完全权利从伪造背书的签字起,及后手对汇票都不再拥有权利,受害人是被骗者,付款人鉴别。伪造背书签字是无效的,其它当事人的背书仍有效,受害人是丢失票据的被窃者。票据的分类票据绝对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