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中的票据(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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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国际结算中的票据案例中国G公司(进口商)与新加坡H公司(出口商)签订进口一批纤维板合同,金额为800万美金,分8批,每批100万美金,使用远期汇票付款。合同订立后:H发第1批货,并开立8张远期汇票;进口行银行对8张汇票承兑,还给H公司H将汇票转让给花旗银行,汇票到期,花旗银行要求付款。第一章票据概述第一节票据的概念、特征和作用一、票据的定义1、广义:一切有价证券和各种凭证。2、狭义:指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用于债权债务清偿和结算的凭证。(1)在票据的总称下面规定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如日本、中国台湾、中国。(2)票据只包括汇票和本票,不包括支票,是与其并列的另一种有价证券。如德国

2、、意大利、日内瓦等(3)票据指汇票和本票,支票包括在汇票之中。如英国和美国。二、票据的分类1、根据票据的性能:(1)支付证券(支票)(2)信用证券(汇票和本票)2、根据付款人是否为出票人:(1)自付证券(本票)预约票据(2)委托证券(汇票和支票)3、票据权利人的记载分类:(1)记名票据(2)无记名票据(3)指示票据三、票据的特性1、流通性(转让)受让人的权利不因前手对票据的权利有瑕疵而受影响受让人的条件:(1)必须是支付了对价(2)必须是善意地取得票据(3)票据完整而合格(4)票据处于可支付的状态2、无因性(独立于其他因素)不受票据基本关系的影响票据法14条: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

3、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3、要式性(形式和内容符合票据法、票据行为也应合法)票据的要式性是指票据的作为格式和记载事项只有符合法律规定,才能产生票据效力,不依法定方式作成的票据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导致票据无效(我国的票据法也强调票据的要式性)。在票据的必要项目方面各国规定不同:(1)票据的名称“日内瓦法”强调票据上要有票据名称的字样,即标明是汇票或本票或支票(我国票据法2条也有此规定)“英国法”无此要求。(2)票据金额两法都规定如大小写不一致,以大写金额为准我国票据法规定

4、,此种票据无效。(票据法8条)“日内瓦法”还规定,如果有两个大写不一致,以数额小的大写为准。(3)票据的收款人抬头“英国法”规定三种票据均可作记名抬头和来人抬头我国票据法规定均不可作来人抬头(4)出票日期“日内瓦法”将此作为必要项目(我国票据法有相同规定)。“英国法”认为无出票日期,票据仍然成立。(5)其它记载方面如“英国法”认为,出票人和背书人可用“免于追索”的文句来免除在票据被拒绝付款时受追索的责任。“日内瓦法”认为出票人只能免除担保承兑的责任,而不能免除担保付款的责任(我国票据法认为此种责任不可免除)。4、文义性(票据文译的解释)5、提示性(规定的期限内向债务人提示)6、返还性(票

5、据交付给付款人,结束票据的流通)缴回证券7、设权证券8、有价证券:代表财产权完全有价证券:不完全有价证券:海运提单、仓单等。9、金钱证券:一定金额的货币给付10、债权证券物权证券团体证券债权证券四、票据的作用1、支付功能(代替现金的作用)2、信用功能(远期票据)3、流通功能(使用的功能:贴现和转让)4、融资功能(远期票据向银行的贴现和再贴现)出票人资金关系票据原因对价受票人受款人背书五、票据的当事人和基本关系1、票据的关系人(1)出票人(drawer):开立票据并交付给他人的人(2)受票人(drawee;payer):付款人,根据出票人的命令支付款项的人,或者是接受票据的人。即期票据在付

6、款前,或远期汇票在被承兑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对票据承担付款责任(3)受款人(payee):债权人,收取票款的人(4)背书人(endorser):让与人(transferor),在票据反面签字将票据转让他人的人。第一背书人的前手有:出票人、受票人、收款人要求付款遭拒付时有追索的权利背书人对其后手承担责任(5)承兑人(acceptor):受票人同意接受出票人的命令并在票据正面表示承兑的人。(6)持票人(holder):占有票据的人保证对其所承兑的文义付款出票人退居从债务人的地位要求付款或承兑六、票据权利1、定义:票据上的债权,持票人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目的而对票据的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2、分类

7、:付款请求权(第一次请求权)追索权(第二次请求权)3、善意取得票据应具备的条件:(1)必须依据票据上的转让方法而取得;(继承和兼并除外)(2)取得票据时无恶意、无重大过失;(3)付对价4、丧失:(1)记载不合或过期;(2)超过保全票据权利的期限(票据法17条)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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