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飞死因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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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岳飞死因略论  摘要:绍兴十一年,岳飞冤死狱中。到底谁是杀害岳飞的主要凶手,杀害岳飞的原因是什么等等一系列问题现在一直争论不休。笔者认为,岳飞被害的主要凶手是当时高高在上的宋高宗赵构,而千百年来代替高宗背骂名的秦桧只是帮凶与刽子手而已。  关键词:岳飞;被害;凶手  岳飞为谁害,似乎不该是个问题,众所周知是秦桧。的确,史书记载,秦桧以“莫须有”的罪名杀害了岳飞。但秦桧只是个宰相,宰相上面还有皇帝,无论是和议还是杀害大将,岂是宰相做主。我认为杀害岳飞的凶手首先应该是宋高宗赵构,其次才是秦桧。这主要基于以下三个

2、方面:  第一、在封建社会,皇权至高无上,对朝中的高官大吏更是有生杀予夺的权力。所以,岳飞遇害的凶手是高宗赵构,秦桧只是帮凶。  由于历史局限,史书不可能直接记载赵构对于杀害岳飞的态度,但对于与金国讲和的态度则记得明白:“帝愀然曰:先帝梓宫,果还有期,虽待二三年尚庶几。唯是太后春秋高,朕旦夕思念,欲早相见,所以不惮屈己,翼和议之速成也。”绍兴二年(1132年),“十月,宰执入见,桧独留身,言:‘臣僚畏首尾,多持两端,此不足与断大事。若陛下决欲讲和,乞颛与臣议,勿许群臣预。’帝曰:‘朕独委卿。’桧曰:‘臣恐末

3、便,望陛下更思三日,容臣别奏。’又三日,桧复留身奏事,帝意欲和甚坚,桧犹以为未也,曰:‘臣恐别有未便,欲望陛下更思三日,容臣别奏。’曰:4‘然。’又三日,桧复留身奏事如初,知上意确不移,乃出文字乞决和议,勿许群臣预。”  这些史实说明,赵构“和议”决心坚定,并希望“和议”速成。秦桧只是为之出谋划策,极力促成。谋害岳飞从属于“和议”的大背景下,因此高宗便是主要凶手,秦桧则是帮凶。  第二、秦桧虽飞扬骄纵,位极人臣,但仍旧没有随便杀害大臣的权力,何况岳飞当时已经是一品大员。  在《金陀粹编》中,岳珂对于祖父的遇

4、害,只引用《野史》的记述:按《野史》,方狱之未成也……,俄以小纸付老兵,持至寺,而先臣遂报死。初未有旨也。呜呼!桧其欺君哉。这些记载其实荒诞不经。秦桧为人暴戾苛酷,他独揽政务期间,淫刑毒罚之滥,在宋朝是没有先例的。不用说抗战派,即使是他的党羽,也动辄翻目成仇。他曾手书赵鼎、李光、胡铨等人的姓名,欲杀之而后已。赵鼎当过宰相,其实是个由主守派转变为投降派的人物。李光当过参知政事(副相),也只能算半个抗战派。胡铨是正八品的枢密院编修官,坚决反对降金,力主斩秦桧以谢天下,绍兴八年(公元1138年)他在极力反对和议的

5、时候上书说:“臣备员枢属,义不与桧等共戴天,区区之心,愿断三人(秦桧、王伦、孙近)头,竿之藁街”。如此激烈的言辞,矛头直指秦桧。秦桧深恨这三人,却未能予以加害,唯有赵鼎被迫自杀,胡辁则只是被贬。  可见,没有高宗首肯,秦桧连八品的胡铨也未能随便处死,又岂能轻易处死正一品大臣呢?岳珂所以单取《野史》之说,是为了强调“初未有旨也”4。他必须讳避高宗的罪责,不能把高宗的圣旨写进书中,却又无法否认“有旨”的事实。  其实,高宗仍愿遵守太祖誓约,即不杀士大夫及上书言事之人,故嗜杀成性的秦桧受到了约束。秦桧二次任相期间

6、,真正破例“明正典刑”者,主要是岳飞等三人。高宗对岳飞的违约破例,决非一时冲动,而是深思熟虑后,认为非杀不可。另外,《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12的刑案原件已记载得一清二楚。刑部、大理寺状提议,“岳飞私罪斩,张宪私罪绞”,“云私罪徒”,并说奉圣旨断案,理应有圣上最后裁决。高宗当即下旨:“岳飞特赐死。张宪、岳云并依军法施行。”秦桧死后,高宗为多人恢复名誉,以示革除弊政,却未给岳飞平反,把罪责诿诸秦桧。完颜亮大举南下时,臣僚杜莘老、太学生程宏图等人上书,要求为岳飞昭雪,高宗依然置之不理。孝宗即位之初,为了给太上

7、皇保留体面,假称“仰承”高宗“圣意”,才给岳飞恢复名誉。由此可见,高宗杀岳飞,的确是经过深思熟虑的。  第三、有人认为秦桧是假传圣旨杀害岳飞,并举出秦桧矫诏,杀害岳飞等三人的证据,即《宋史》卷200《刑法志》的记载:  “绍兴十一年(1141年),枢密使张俊使人诬张宪,谓收岳飞文字,谋为变。秦桧欲乘此诛飞,命万俟禹锻炼成之。飞赐死,诛其子云及宪于市……,广西帅胡舜陟与转运使吕源有隙,源奏舜陟赃污僭拟,又以书抵桧,言舜陟讪笑朝政。桧素恶舜陟,遣大理官往治之。十三年六月,舜陟不服,死于狱。飞与舜陟死,桧权愈炽,

8、屡兴大狱,以中异己者,名曰诏狱,实非诏旨也。其后所谓诏狱,纷纷类此,故不备录云。”4  此文字应为元朝史官抄自南宋《中兴四朝国史》。从语意上看,似并非说岳飞和胡舜陟两个冤狱“名曰诏狱,实非诏旨”,而是说岳飞与胡舜陟死后,秦桧“屡兴大狱”,“名曰诏狱,实非诏旨”。前面说过,高宗曾亲自过问胡舜陟狱案,处分了两名官员,足见此狱亦非秦桧隐瞒高宗所为。查阅《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等史书,可以知道即使是胡舜陟以后的诏狱,秦桧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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