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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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海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土地出让、方案设计及审查、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招投标、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等城市规划建设的管控环节,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

2、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建设发展模式。第四条市规划部门负责在法定规划和专项规划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纳入“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北海市新建、改建、-10-扩建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北海市既有市政园林设施改造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及城市排水防涝工作,负责市政公用设施海绵城市的维护管理;市水利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北海市河湖水系工程项目建设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

3、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落实到土地出让、用地划拨条件中,负责项目土地供给及相关地势、地形、地貌基础数据提供等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环境保护、气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加强对建设项目中海绵城市相关内容的审查与管理。各辖县区政府,各管理委员会应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本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二章总体规划建设管理第五条总体规划要求市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或修编总体规划时,应当编制海绵城市专题研究,并确定规划区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控制率等控制指标,制定规划区海绵城市

4、建设的原则、策略、措施、分阶段建设范围和重点项目布局;划定城市蓝线时,应明确需要保护的自然生态空间格局。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要求市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或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时-10-,应当编制海绵城市篇章,或同步另行编制海绵城市片区详细规划,作为该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结合用地功能和布局,分解细化城市总体规划和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各项要求,因地制宜规划雨水渗、滞、蓄、净、用、排等设施,确定各地块及城市道路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其对应的设计降雨量、年径流污染控制率、雨水调蓄设施建设标准等控制指标,提出下沉式绿地率及其下沉深度、透

5、水铺装率、绿色屋顶率、其他调蓄容积、不透水下垫面径流控制比例等引导指标,形成海绵城市规划图则。城市水系、排水防涝、水污染防治、绿地、道路交通等相关专项规划,应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有关控制指标,市规划部门应对专项规划的海绵城市建设内容予以审核。第七条建设项目总体要求全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协调海绵城市建设与地块及建筑功能,将低影响开发模式贯穿于项目规划设计的各个阶段,其海绵城市相关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八条全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要

6、求配套海绵城市建设设施:(一)-10-新建建筑小区应按照低影响开发的要求规划建设排水系统,在场地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非机动车道、地面停车场和消防通道应采用透水铺装增加雨水渗透空间。新建公共建筑和小区有条件的应推行建筑屋顶绿化和立体绿化,充分利用场地空间,增加雨水渗透、净化和收集利用设施。既有建筑和小区的改造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建筑屋顶、周边绿地、地面铺装以及景观水体等实施低影响开发改造,建设雨水花园和雨水回用调蓄池等设施,用于绿化灌溉、景观水体补水和道路清洗保洁等。(二)道路与广场建设应当改变雨水快排、直排的传统做法。新建道路应结合红线内外绿地空间、道路纵坡及横断面设计、市政雨水

7、排放系统布局等,采取降低绿地土层标高、绿化带侧路缘石开口等措施,优先采用生态排水;既有道路可通过路缘石改造、增加植草沟、溢流口等方式将道路雨水径流引到绿地空间,实现雨水渗、滞、蓄、净后再排放。城市广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停车场等使用透水铺装、生态树穴及建设下凹绿地等,推行道路与广场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利用,减轻对市政排水系统的压力。(三)城市公园和绿地建设要因地制宜采取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植草沟、植被缓冲带、雨水湿塘、雨水塘、生态堤岸等低影响开发措施,园路、绿道和停车场等区域采用透水铺装等,适当设置雨水调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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