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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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报审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精神,保障宁波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缓解城区内涝、削减城区径流污染、节约水资源,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详细规划、立项、土地供应、选址(规划条件)、设计招标、方案设计及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是指结合城市建筑与小区、公园与绿地、道路与广场、水体等主体工程

2、建设,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实施的项目。   第四条市住建委是本市海绵城市建设的主管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等相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海绵城市建设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海绵城市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运营使用。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6   第六条市规划局负责编制的《宁波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并与城市道路、绿地、水系统、排水防涝等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专项规划应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具体指标,并制定控规单元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目标。   第七条市规划局在对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时

3、,应依据《宁波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督促建设单位将建筑与小区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与保护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落实,保持雨水径流特征在城市开发建设前后大体一致。   第八条统筹考虑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内设施与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关系,将海绵城市设计贯穿于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的各个阶段,实现《宁波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宁波市雨水控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另文)确定的目标。第九条6政府性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中应对海绵城市建设适宜性进行阐述明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提出雨水控制和利用的目标及措施,对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建设规模、内容以及投资

4、估算;在初步设计文本中应按照《宁波市海绵城市设计导则》(试行)要求,提出初步设计方案,列明海绵城市建设内容、主要材料和投资概算等。市发改委应指导项目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要求及时做好项目的各项前期论证工作。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中,应提出适宜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措施、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以及资源利用、生态环境、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第十条在建设项目土地供应时,市规划局应在应在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要求,市国土资源局应将规划明确的相关内容纳入土地供应审批管理。对已合法取得土地的建设项目,应依法通过设计变更、协商激励等方式,落实海

5、绵城市建设要求。第十一条项目设计招标时,建设单位应在设计招标文件中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设计单位提供的海绵城市建设方案应满足《宁波市海绵城市设计导则》(试行)要求。方案设计评审时,评审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项目建设相关规范以及《宁波市海绵城市设计导则》(试行)等要求进行评审。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宁波市海绵城市设计导则》(试行)要求,并落实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批复)意见。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按照国家、省、市项目建设相关规范和《宁波市海绵城市设计导则》(试行)对其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书应明确海绵

6、城市设施审查结论,对符合《宁波市海绵城市设计导则》(试行)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批复)意见的,核发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为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海绵城市设施内容部分确需变更设计,应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同时审查海绵城市设施内容,设计变更不得降低海绵城市目标。第十四条海绵城市设施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要求,科学合理统筹施工,相关分项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规定,监理单位全过程进行监督。第四章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对未按审查通过的海绵城市施工图设计文件

7、施工的,应当认定为不合格,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验收备案,项目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六条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相关单位。第五章运营管理6第十七条市住建委应制定市场化、长效化的设施运营维护管理办法,落实设施责任。市政公用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其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公共建筑的海绵城市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物业单位进行管理;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可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PPP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按有关合同约定管理。第六章其他第十八条建设、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

8、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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