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网站建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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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南沙区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杏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广州市生猪养殖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畜禽禁养区域划定、养殖场建设、养殖管理和养殖业规范发展,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作为观赏、实验和宠物等畜禽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应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并接受动物卫生机构的监管。第三条区人民政府负贵组织实施本办法。畜牧兽医行政主管

2、部门负贵畜禽养殖和疫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环保、水务、农业、卫生、规划、城管、工商、林业、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A职贵,依法对畜禽养殖的相关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各镇(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畜禽养殖管理、防疫和协助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规模畜禽养殖场依照《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4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第二章禁养区域第五条以下区域为南沙行政区域内畜禽禁养区:(一)饮用水地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

3、二)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市区主干道两侧100米以内区域;(三)镇、街、村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区、医疗区、游览区、商业区、工业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南沙街、龙穴街和黄阁镇行政区域;(五)区重大功能平台区域;(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第六条镇(街)畜禽禁养区域的划定和调整,巾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三章养殖要求第七条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本区保障性畜禽生产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二)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

4、场所和配套的生产没施、专业技术人员;(三)场区布局合理,场界场貌整洁;(四)具济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防疫条件、环境保护条件,达到国家、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污水排放标准;(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畜禽养殖场兴建(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办理有关手续。需要办理投资项目备案的,应当在此之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投资项目备案;需申清农业产业化项目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材料和申请;需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有关

5、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完成上述手续后,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或办理用地手续。第九条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在公共污水管网己建成,具备污水接驳条件的畜禽养殖场户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水许可证》。本区鼓励畜禽养殖实行企业化管理。第四章养殖管理第十条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规定,将养殖场的名称、地址和饲养品种、规模等紂料报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领取畜禽标识代码。第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全过程的养

6、殖档案。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及时,至少保留2年。第十二条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的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禁止使用违禁药物、原料药、人用药、假冒伪劣兽药和其他非法添加物,禁止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饮、食堂的泔水饲喂畜禽,禁止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是畜禽质量安企的第一贵任人。禁止出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畜禽,禁止出售有违禁药物、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兽药残留超标的畜禽。本区实施畜禽产地违禁药物A检制度,主要针对生猪养殖场,生猪出售前,必须做好生猪违禁药物

7、的A检和记录,并提前3日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对生猪检疫,检杏A检记录,必要时抽样检测。第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应3做好消毒、免疫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建立免疫档案,对免疫生猪加施免疫称识。第十五条发生畜禽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畜禽养殖场应当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阻碍他人报告、自行发布疫情将承担法律贵任。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经初步调查认为是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部门通报疫情。畜禽养殖场要服从、配合

8、相关部门实施防治措施和卫生部门对有关密切接触者进行的医学观察。第十六条发生畜禽疫病时,疫区或受威胁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当及时做好隔离、消毒等工作,防止疫情扩散,服从区、镇(街)依法采取的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畜禽养殖场应当对染疫畜禽及其排泄物、垫料等污染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按照规定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第十七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加强环境保护没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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