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族学院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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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民族学院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资金风险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资金是学校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货币资金等。第三条财务处是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负责建立健全学校资金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负责资金的安全与合理调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金结算;对学校独立核算单位的资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管。第二章岗位分工第四条学校资金管理各岗位根据“不相容

2、岗位相分离”原则设置,明确岗位职责权限,确保相互制约和监督。严禁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资金管理的不相容岗位包括:资金支付的审批与执行;资金的保管与盘点清查;资金的会计记录与审核监督。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开具-9-各类收据和发票;不得从事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和审核工作。第五条出纳岗位设置现金出纳、国库集中支付出纳和复核岗位。现金出纳负责办理现金收付、开具银行票据、负责办理资金网银支付和批量代发等结算业务。国库集中支付出纳负责办理国库直接和授权支付业务等。复核岗位负责审核出纳录入

3、的各类资金支付信息,负责审核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等工作。  第六条学校财务处应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并定期进行岗位轮换。第七条严禁未经授权的单位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第三章现金管理第八条按照《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在省级预算单位全面实施公务卡制度的通知》(鄂财库发〔2012〕16号)的要求,学校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严格现金支出管理,所有资金结算原则不得使用现金。工资、津补贴、绩效津贴等工资性支出通过个人工资卡结算;商品服务支出通过公务卡或转账结算。-9-单位公务活动一般不再向职工个人办理借款,若因特殊情况需借款的,

4、应由学校正式职工办理,借款人必须提交详细借款事由和还款期限,并按经费支出审批权限规定审批,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的,审批人负连带责任。一次借款在5,000元(含)以上至20,000元以下的,还需学校财务负责人加签,一次借款在20,000元(含)以上的,还需学校总会计师加签,资金只能划转至个人工资卡。第九条出纳办理现金收付时,必须以审核人员编制的记账凭证为依据,收付款原始凭证要加盖现金收(付)讫章。严禁收入不入账,严禁公款私存。第十条备用金限额由学校财务处在省财政厅审批的范围内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与开户银行核定,核定后应当严格遵守。超过限额的现金必须及时送

5、存银行。第十一条库存现金应做到日清日结,账款相符。如有长短款,应及时报告并查明原因,不得擅自处理,更不得以长款补短款。严禁白条抵库,严禁挪用。第十二条学校审计处应不定期对财务处及各独立核算单位库存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章 银行账户及银行存款管理第十三条学校的银行账户由财务处按照国家规定集中统一管理。银行账户的开立、撤销、变更应严格按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财库发〔2015〕3号)办理,实行核准制度(临时存款账户除外)。具体办理时应经财务处处长审核,总会计师审批后,报省财政厅驻恩施州财政监督办批准

6、。学校财务处定期按规定办理银行账户年检。第十四条校内独立核算单位需开立银行账户的,必须经财务处审核后再按规定程序报批。第十五条-9-学校各银行账户间的资金调拨,非税收入上缴财政专户等,须经财务处分管副处长审核,财务处处长审批。第十六条学校财务处应严格遵守银行结算制度和纪律,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不准出租、出借和套用银行账户;不得开具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银行票据;不得无理由拒绝付款。第五章财政性资金管理第十七条学校的财政性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给学校的各类拨款以及学校上缴的非税收入等。该资金存放于省国库财政专户,其额度由省财政以预算

7、指标形式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下达。学校使用时按照部门预算规定用途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提出使用申请,实际支付时通过学校零余额账户结算。第十八条加强经费使用计划管理,根据省财政规定,财务处核定汇总学校正常经费需求和特殊经费需求后,于每季度前一个月的10日前,按季度申请使用国库下达的各类预算指标。省财政厅审核批复学校申报的季度用款计划一旦下达后一般不得更改。学校各单位如预计下一季度将发生大额且非常规性的经费需求,须在该季度前一个月报至财务处。因未及时报送用款计划导致款项无法支付,由各单位自行负责。第十九条学校财务处应按照年度非税收入计划,及时做好非税收

8、入上缴工作。同时做好国库指标使用进度监督工作。-9-第六章 非现金支付管理第二十条学校与个人或外单位进行资金结算的主要方式为非现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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