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族学院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管理办法

湖北民族学院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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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民族学院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广大教师和教育管理者积极从事教学与教学管理的研究工作,加大教学改革的力度,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以下简称教研项目)包括国家、省(部)、校三级教研项目。国家级、省(部)级教研项目同时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文件进行管理。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第三条 申报教研项目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项目负责人是教学或教学管理一线的教师、教辅人员及教学管理人员;(二)项目负责人要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及研究能力;(三)申报省(部)级及以上教

2、研项目的负责人一般应是承担过校级以上教研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四)项目负责人当年只能牵头申报一个项目,校级及以上教研项目尚未结题的负责人,不得申报;(五)教研项目以各单位统一推荐申报,不受理个人申请,项目成员不多于5人(含负责人)。第四条 教研项目应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每年申报一次,项目立项指南和申报要求以当年的通知为准。第五条 教研项目分为校级(一般、重点等)、省(部)级、国家级教研项目三类。校级教研项目的申报,一般于每年四月进行。国家级、省(部)级教研项目的申报,以当年的通知文件为准,原则上从校级重点或招标教研项目中择优推荐申报。第六条

3、 教研项目申请人根据项目立项指南或通知要求,如实填写《湖北民族学院教学研究项目立项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初审汇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学校教务处。第七条 校级重点项目由教务处组织相关学科专家进行项目答辩评审,经学校主管教学领导审核批准后,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由教务处发文正式立项。第八条 一般项目根据学校下达指标数各单位组织答辩评定,公示无异议,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组织专家复议后发文正式立项。第九条对在教学改革与发展实际中急需研究的教研项目,学校可采取指令或公开招标的形式,经组织答辩评审,并报学校主管教学领导审核后立项。第三章 项目经费管理第十条 学校对教研

4、项目设立专项资金进行资助,资助金额根据当年投入而定。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教务处按项目进度分期划拨经费,使用办法如下:⑴项目启动初期可使用总经费的20%;⑵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可使用总经费的50%;⑶项目完成结题可使用总经费的100%。第十二条 教研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一)研究业务费:主要包括课题调研费、资料费、印刷费、论文版面费、著作出版费等,其中课题调研费一般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40%。(二)结题、鉴定及管理费:一般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三)劳务费:一般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8%。第十三条 教研项目完成后,应清理项目经费开支情况,及时报销相关

5、费用。第四章  项目开题、中期检查第十四条 教研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研究周期较长的项目可分阶段申报。第十五条 项目一经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织开题,并在项目正式下文后一个月内将各项目开题报告书汇总后交教务处备案。第十六条 教研项目中期检查的时间一般安排在秋季学期进行,具体检查时间和要求以教务处通知为准。第十七条 对中期检查暂缓通过的项目,学校限期整改;对检查未通过的及整改后仍未通过的项目,学校将撤销立项,停拨经费。                    第五章  项目结题、鉴定与报奖第十八条  各项目组应按研究计划,按期完成研究任务,及

6、时结题。结题时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结题报告书,并附相关附件材料,教务处组织结题。第十九条项目结题应提交下列材料:(一)项目结题报告书;(二)项目研究总结报告(含项目实施情况、具体应用情况及实施成效);(三)项目研究成果(论文、著作、教材等),项目负责人须有排名第一的研究成果;(四)其它相关成果证明材料。第二十条结题要求:(一)一般项目以论文形式结题的须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论文至少两篇或核心期刊一篇,以其他形式结题的(如作品、著作、专利、软件、实用成果等)需提交实物或相关证书。(二)重点项目或省(部)级项目以论文形式结题的须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论文至少三篇

7、(其中核心期刊一篇)或核心期刊两篇,以其他形式结题的同前。(三)以其他形式结题的,由学校组织专家对其成果认定,评审通过方能结题。(四)招标项目:组织专家鉴定,达到合同规定的内容。第二十一条省(部)或国家级教学研究项目的结题由学校组织专家初审并签署审核意见,再按相应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材料。第二十二条达到研究时间不能按时结题的,必须提交延期申请,否则停拨经费,撤销立项。延期时间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第二十三条  教研项目结题后,成果完成人可申请学校或省教育厅组织成果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3—5人,一般采取会议或通讯方式进行。成果完成人提供

8、的鉴定材料,主要包括研究工作总结、主要研究成果和反映成果的附加材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研究工作总结不得少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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