缠讼、信访与新中国法律传统 ——法律转型时期的缠讼问题

缠讼、信访与新中国法律传统 ——法律转型时期的缠讼问题

ID:25104258

大小:72.50 KB

页数:14页

时间:2018-11-18

缠讼、信访与新中国法律传统 ——法律转型时期的缠讼问题_第1页
缠讼、信访与新中国法律传统 ——法律转型时期的缠讼问题_第2页
缠讼、信访与新中国法律传统 ——法律转型时期的缠讼问题_第3页
缠讼、信访与新中国法律传统 ——法律转型时期的缠讼问题_第4页
缠讼、信访与新中国法律传统 ——法律转型时期的缠讼问题_第5页
资源描述:

《缠讼、信访与新中国法律传统 ——法律转型时期的缠讼问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缠讼、信访与新中国法律传统——法律转型时期的缠讼问题新中国的法律传统与共产党的国家政权建设紧密相连,形成了政法不分、互相配合的政法传统。这一传统下形成的信访制度对新中国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影响深远。缠讼是当前我国司法实践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但尚未引起学者的足够重视,实务界对它的认识还停留在现象层面。这种简单的认识无法使我们将缠讼与中国封建社会中某些时代、特定地方民间“好讼之风”[1]区别开来,将缠讼与当今社会中受“起诉你的邻人”之鼓动的“滥讼行为”[2]区别开来,将缠讼与西方社会某个历史时期的“诉讼爆炸”[3]区别开来。缠讼现象是特定的历史时期的特定“历史事件”,而不是古往

2、今来的普遍法律实践,尽管它正在发生普遍的效应,尽管其中的行动者在心理层面受到了古老传统的熏陶。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缠讼,决定了我们把哪些要素和缠讼放在一起分析。把新中国政法传统中的无节制信访,而不是清代京控制度下的累讼[4]与它放在一起分析。同时,这要求我们对这个特殊“历史事件”的分析不能采取化约主义,将它简单理解成一系列宏大要素的产物,不能把它理解成中国古老传统的产物,也不能把它简单理解成新中国政法传统的产物。毋宁说,它既是法律传统的产物,也是当下社会环境中的“事件”。因此,我们采取一种“关系/事件”的分析方法[5],将“事件”和围绕事件、构成事件的一系列权力关系和行动策

3、略结合起来,关注那些造成微不足道的背离,却导致了有价值事物之诞生的偶然事件,这种方法具备了福柯“权力谱系学”[6]的某些特征。基于这种方法的考虑,本文将通过对实证调查获得的材料和[1]关于封建社会民间“好讼之风”问题,可参见陈景良:《讼学、讼师与士大夫》,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陈玉心:《清代健讼外证》,赵岚译,苏亦工校,载《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号。[2]关于受“起诉你的邻人”之鼓动的“滥讼行为”,可参见贺雪峰:《新乡土中国》,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页80以下。[3]关于西方社会的“诉讼爆炸”,可参见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

4、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页109以下。[4]关于清朝“京控制度”下的累讼,可参见欧中坦:《千方百计上京城:清朝的京控》,谢鹏程译,载高道蕴、高鸿钧、贺卫方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5]关于这种分析方法的运用,可参见强世功:《“法律”是如何实践的》,赵晓力:《关系/事件、行动策略和法律的叙事》,载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强世功:《权力的组织网络与法律的治理化》,载《北大法律评论》第3卷第1辑。[6]关于福柯的“权力谱系学”方法,可参见福柯:《尼采•谱

5、系学•历史学》,苏力译,李猛校,载刘小枫、倪为国选编:《尼采在西方》,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帕特里克•贝尔特:《二十世纪的社会理论》,瞿铁鹏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年版,页156以下。[7]仅1998-2002年,湖北省法院系统共接待来信来访1652787件(次),受理各类申诉32735件(参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家友2003年1月29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检察系统1998-2002年共受理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的民事行政案件的申诉19295件,其中立案审查8044件,提出抗诉3308件(参见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6、检察长靳军2003年2月13日在湖北省第十一次检察工作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另外笔者从调查中得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来访接待室,每周接待来访三十至五十人,其中续访的占近一半;常年缠讼的有近二十人。[8]《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破解缠访缠讼问题》,新华网2002年11月4日。[9]《让确有冤情者及时申冤让无理缠讼者停止纠缠深圳法院将改革申诉和再审制度》,载《深圳特区报》2002年10月10日。[10]吴希凤、杨标:《当事人缠诉上访为哪般》,载《法制日报》2000年6月10日。[11]笔者调查中遇到这样一个案子:童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但没有被收监,有关部门的理由

7、是童年纪较大,且患有高血压等疾病。受害人熊某因此反复到政法委、人大、法院、政府、监狱局等部门上访,共计140余次,后来有关部门对童进行法医鉴定后,将其收监。熊某认为已被判刑的罪犯迟迟不能投进监狱是司法腐败所致,继续上访,要求赔偿“上访损失费”。这一案件的确有司法不公的嫌疑,罪犯被判刑后,需要受害人上访140多次才能重新鉴定,进行收监,这怎么说都有些蹊跷,背后是否别有原因,实在可疑。而法医鉴定后“可以收监”的结论,又加强了这种猜疑的合理性。此后,受害人要求法院等部门赔偿其“上访损失费”,这是一个起因于司法机关,具有某种合理性但又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