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逻辑课程实习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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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形式逻辑课程实习报告[形式逻辑课程实习报告]  §案情简述  被告人姚某因为和妻姐的财务纠纷,将其杀死并自首,形式逻辑课程实习报告。故意杀人罪名无可争议,但是在量刑上却有较大争论,在庭审过程之中,围绕量刑问题,原告和被告之间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本案争论的逻辑  法院在量刑上应作一个判断:  对被告人应  1)量重刑或2)量轻刑  为做出以上判断,需要考虑以下条件  →①姚某是否属于自首悔罪②姚某主观恶性是强还是弱  如果自首悔罪,主观恶性较弱,此案必将轻判,反之

2、将重判。并且这两点是紧密联系的,双方都非常注意在这方面找出有利于自己的证言。  由此双方争论由此交结在预谋这一要素之上。先来看看预谋这个概念。  有预谋→意味着主观恶性强,是有计划的,严密的杀人,社会危害大。即使其自首也可以认为是预谋之中的事。并且,供词中的有预谋和庭审中姚某辩称自己是一时冲动杀人矛盾,使得被告人姚某的自首情节中需要坦白自己一切罪行(包括自己的动机)不能成立,因此自首行为亦值得商榷。  无预谋→意味着姚某只是无意杀人,而非有计划的。主观恶性较弱,社会危害小,加

3、之有自首行为,姚某的罪行可以轻判。姚某就处于较为有利一些的地位。  双方都非常清楚这次交锋的关键点,围绕是否有预谋这个作案动机进行了以事实为依据的大讨论。原告方希望置被告方于死的,被告方希望取得较为有利得地位,通过各种论证和反驳通过各种命题去达到自己的目的。  其一§对于姚某预谋已久的论证和反驳  原告为了证明被告人预谋已久,心怀不轨,提出了一下三个证据,实习报告《形式逻辑课程实习报告》(..)。  证据一:被告人姚某,携带刀具和雷管进入马某家中,其必然是早有准备,  证据二:被告人姚

4、某,砍被害人20余刀直至对方身亡,由此可见姚某主观恶性之强,预谋之深。  证据三:姚某在伤人之后,并没有仔细观察对方生死,或者拨打120急救电话。放任对方生死,姚某只是区公安机关自首,但并不能认定其自首是悔罪表现,或许只是惧怕重刑。说以其主观恶性更深,更能证明其是有预谋的杀人。  由证据一、二、三都能得到统一结论,既是:姚某是预谋已久的杀人,穷凶恶极,罪该万死。  通过以上三点论证,马某的亲属力图置姚某于死地。  而姚某通过反驳其论据的方法,力图反驳其证明。  反驳证据一带刀说:包中的菜刀是因为

5、其和妻子因房子在被害人的嗾使下出租,被被害人逐出其家中,其带上刀和铲子是为了租房做饭。而雷管只是假的自制pvt管,是因为被害人指示小混混打劫其妻子,抢去了一个月房租而迫不得已带上防身的。在雷管这一说之中其巧妙地反戈一击,把问题推给了被害人。其比较成功的做了这次反驳。而且他还强调了在包中的还有印泥和信纸,他来的目的是为了让对方为自己开上一个字据,这才是最好的证明。这一点是被告方十分理亏。  回避其证据二:在被问到到到底砍了对方多少刀时,姚某做出回避,他说:具体也记不清了。而强调是被害人马某大叫杀人

6、啦,使其受到了巨大的刺激,在瞬时间做出了过激的动作。他的杀人并不是有预谋的,而是偶然的。以刀数证明其是有预谋的是不能成立的。淡化和回避砍杀的数量。形式逻辑课程实习报告2  第2篇我国涉外贸易合同形式简析  〖预览〗发布时间:2017-03-14  随着中国加入wto,国际货物的买卖也开始频繁起来。而这种买卖,总是以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方式来进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也是一种合同,因此,合同法之原理原则,如契约自由,当事人意思自治,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同样应当适用。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合同成立的一般要

7、件也要求当事人应具有完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应该一致且不存在瑕疵,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区别于一般合同之处就在于:它是有形货物买卖的合同,货物的买卖要进行跨越国界的流动,其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一定是在不同的国家,而对于当事人的国籍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则不予考虑。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国际因素,在特定国家看来就是具有涉外的因素,为了保证国际货物买卖的顺利进行,国际上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则与法律,以规范合同的形式,以保障交易的公平与安全。  就合同的形式而言,无论是以非立法的方式统一和协调法

8、律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还是以示范法形式约束当事人行为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都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有着明确的规定。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目标是要制定一套可以在世界范围内使用的均衡的规则体系,而不论在它们被适用的国家的法律传统和政治经济条件如何。这一目标在《通则》正式文本中和这些规则所反映出的总的指导方针中都能得到体现。它还……形式逻辑课程实习报告3  第3篇新形式下班主任教学工作总结范文  〖预览〗  班主任是一个班的教育者和各项工作的组织者,是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的得力助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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