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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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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形式逻辑课程实习报告案情简述被告人姚某因为和妻姐的财务纠纷,将其杀死并自首。故意杀人罪名无可争议,但是在量刑上却有较大争论,在庭审过程之中,围绕量刑问题,原告和被告之间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本案争论的逻辑法院在量刑上应作一个判断:对被告人应1)量重刑或2)量轻刑为做出以上判断,需要考虑以下条件①姚某是否属于自首悔罪②姚某主观恶性是强还是弱如果自首悔罪,主观恶性较弱,此案必将轻判,反之将重判。并且这两点是紧密联系的,双方都非常注意在这方面找出有利于自己的证言。由此双方争论由此交结在预谋这一要素之上。先来看看预谋这个概念。有预谋意味着主观恶性强,是有计划的,严密的杀人,社会危害大。即使其自首也可以
2、认为是预谋之中的事。并且,供词中的有预谋和庭审中姚某辩称自己是一时冲动杀人矛盾,使得被告人姚某的自首情节中需要坦白自己一切罪行(包括自己的动机)不能成立,因此自首行为亦值得商榷。无预谋第2页意味着姚某只是无意杀人,而非有计划的。主观恶性较弱,社会危害小,加之有自首行为,姚某的罪行可以轻判。姚某就处于较为有利一些的地位。双方都非常清楚这次交锋的关键点,围绕是否有预谋这个作案动机进行了以事实为依据的大讨论。原告方希望置被告方于死的,被告方希望取得较为有利得地位,通过各种论证和反驳通过各种命题去达到自己的目的。其一对于姚某预谋已久的论证和反驳原告为了证明被告人预谋已久,心怀不轨,提出了一下三个证
3、据。证据一:被告人姚某,携带刀具和雷管进入马某家中,其必然是早有准备,证据二:被告人姚某,砍被害人20余刀直至对方身亡,由此可见姚某主观恶性之强,预谋之深。证据三:姚某在伤人之后,并没有仔细观察对方生死,或者拨打120急救电话。放任对方生死,姚某只是区公安机关自首,但并不能认定其自首是悔罪表现,或许只是惧怕重刑。说以其主观恶性更深,更能证明其是有预谋的杀人。12内容。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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