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司考理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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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理论法学一、理论法学十句真言(1)有机统一最关键;(形式和实质有机统一;法理和情理有机统一;程序和实体有机统一、公正和效率有机统一;可预测性和可接受性有机统一;普遍和特殊有机统一;诉讼和非诉讼手段有机统一)(2)事物都有历史性;(3)五大实践不能忘;(实践: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4)不能违法是底线;(5)法不禁止即自由;(公民)●(6)法无授权即禁止;(国家机关)“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7)割裂联系有问题;领导“五大步骤”(8)党的领导是整体;绝不干涉个案(9)绝对片面往往错;(例如,“仅仅”、“只能”、“均”)(10)高端大气都正确。二、考前背三大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三、面对不会的选择题,尽量做到4选2,然后两个里面挑语句长的。●代表■代表★相对重要 第一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1、【单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多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3)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5)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2、【多选】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1)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2)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3)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4)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3.△【单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4【多选】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1)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2)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3)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4)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5【多选】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四个善于:(1)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2)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3)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4)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6【多选】巡回法庭制度是指法院为方便群众诉讼,在辖区设置巡回地点,定期或不定期到巡回地点受理并审判案件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主要有以下意义:(1)有利于确保法律统一适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司法公正。(2)有助于防止和克服“司法地方化”的倾向,防止地方政府对司法的不当干涉,维护司法权威。(3)有利于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群众诉讼,为更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4)巡回法庭运用了扁平化的管理方式,将党务、政务、审判管理、后勤保障等司法行政工作,纳入到一个综合办公室负责,让法官把所有的精力都投入到审判工作中,有助于避免 司法的行政化问题。7【单选】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8.【多选】宪法宣誓制度要求,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第二编·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静态分析)1【知识点】法的概念的争议围绕着三个要素,核心是内容的正确性:(1)内容的正确性:强调法和道德之间的关系,认为法律应当符合道德。(2)权威性制定:强调法和国家之间的关系,认为法律应当由国家制定。(3)法的实效:强调法和社会之间的关系,认为法律应当具有实际的社会效果。2【知识点】围绕法和道德之间的关系,一般区分出两大法学流派:(1)法实证主义:认为,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两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2)非实证主义:认为法和道德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即法律应当符合道德的要求。3●【知识点】传统自然法学强调法的内容的正确性是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也即恶法非法。3●【知识点】法实证主义只要求权威性制定和法的实效两个要素,围绕这两个定义要素的不同组合,可以分为两个主要流派:(1)分析主义法学:代表人物奥斯丁、哈特,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主张“恶法亦法”。(2)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4【知识点】法的特征(1)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①法的调整对象不是人本身,而是人们的行为。②法律是社会规范,调整对象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社会关系。(法律不是技术规范,技术规范主要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①法形成于国家的立法机关,因此,法具有国家意志性,这是法区别于其他人为形成的社会规范如宗教、政策等的关键区别。②法经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而形成,这是区别于道德、习惯等自发演进生成的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3)普遍性: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①普遍有效性,即在一国主权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即针对不特定主体反复适用的效力。【例如,判决书只能针对特定主体适用,因此不是法律】●②普遍平等对待性,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③法律不可以强人所难,其内容应当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4)权利义务性: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①权利、义务具有一致性,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②我国的法律是权利本位。所谓权利本位,是指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的存在是为了让人们更好地享有权利。●(1)国家强制与程序性: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①包括自然规律、技术规范、社会规范等在内,任何规范均具有强制力,法律的不同之处在于其强制力属于国家强制力。②法律具有程序性,法的程序性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2013】(2)可诉性: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可诉性的核心含义在于救济,通过法律程序救济权利人被侵害的权利。法的可诉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2007】①可争讼性:可以用作起诉、辩护或保护的依据。②可裁判性:可以用作法律裁判的依据。7■【单选】【2008】西方法律格言说:“法律不强人所难”。这句格言的涵义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人对不能预见的事项,不承担过错责任。【解析】“不能预见”实际上是指,“客观上不能预见”,即“超出了一般人的认知能力”。既然客观上超出了一般人的认知能力,而法律调整的又是“意志行为”,这类事务不属于“意志控制”的范围,人们无需承担“过错责任”。5【知识点】法的本质(1)首先,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又称官方性、国家性)。(2)其次,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法只能体现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不反映单个人的意志;法不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意志,但是可以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某种要求或者愿望。●(3)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最终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系的反映,尤其是经济关系的反映;法律只能反映社会,不能创造也不能改变社会,但法律对社会的反映是积极的反作用;因此,立法者是在表述法律,而不是创造法律。6【知识点】国法与国家法的概念不同。【2012】■成文法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成文法国家认可的习惯法国家法国法(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判例法法院通过判决创制的法其他法例如教会法曾起到国家法的作用7●【知识点】法的作用的特点(1)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法在由社会所决定的同时,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法能够促进或延缓社会的发展。(2)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3)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 。法能否对社会发生作用,法对社会作用的程度,法对社会所发生作用的效果,不是法律自身能够决定的。8【知识点】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对象是人的行为)和社会作用(对象是社会关系)。指引作用:对象为本人的行为,例如:陈法官依据诉讼法规定主动申请回避。■【2014】评价作用:以法律为标准,评价其他人的行为,其后果往往表现为合法或违法。例如:张三预测李四非法传销至少要判有期徒刑5年。规范作用◆预测作用:人们通过预测对方的行为,在对方的行为之基础上安排好自己的行为,预测对方的行为只是手段,目的是安排好自己的行为。强制作用:例如,法院判决王某行为构成盗窃罪。须注意国家机关针对违法者进行强制本身代表着国家机关对违法行为的评价。教育作用:简单地说,就是发生了一个案件后,使得听说此案件后的人们受到教育,能够做出正确的行为。●政治职能:通常说的阶级统治的职能;社会作用●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如提供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治安等。9【知识点】从立法技术上看,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2006】(1)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例如,“必须”、“不得”。(2)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例如“可以”。9【知识点】与道德、宗教等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法有四个最:最晚产生、调整范围最小、最具有外在强制力、现代社会最重要。●10【知识点】法的价值包括三大基本价值:秩序、自由、正义。■【2010】(1)法律的根本而首要的任务就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秩序是法的基础价值,自由、正义等其他的法的的价值都必须以秩序为基础。●(2)自由是人的本性,是法的最高价值。■(3)基本价值一般有如下排序:自由>正义>秩序。但是并不是在所有的价值冲突时,秩序都具有优先性。◆11【知识点】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原则■■■【2011】【2008】【2015】(1)价值位阶原则。判断技巧:不同位阶的价值冲突时采用“价值位阶”。(2)个案平衡原则。关键词“特定的”、“公平正义的”、“个案”。◆(3)比例原则。为保护其他价值而限制某一价值时,不能逾越必要的限度,应保持“最小损害”或“最少限制”。关键词“必须的”、“不得不”、“程度”、“限度”、“比例”。12【知识点】法律规则与语言或语句的关系■【2010】(1)任何法律都有语言依赖性,都必须以法律语句的形式表达; 离开了语言,法律就无以表达。语言包括口头语言与书面语言。●(1)语言具有模糊性,法律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因此法律解释必然存在。也就是说,法律人适用法律时,适用的不是语句自身或语句所包含的字词本身,而适用的是语句所表达的意义。(2)法律规范(包括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往往以“规范语句”表达。规范语句是法律规则最常见的表达形式。(3)有些法律规范并没有被写成“规范语句”,而是被写成陈述句。但是陈述句和“规范语句”可以互换。3【知识点】命令句:含“必须”、“应该”或“禁止”等道义助动词。规范语句■【2015】允许句:含“可以”这类道义助动词。【注意】陈述句不带有上述助动词13【知识点】法律规则的三要素: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在逻辑上缺一不可,不可省略。■■【2015】14【知识点】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2008】1.一条规则分拆到多个条文中;规则与条文2.一个条文包含多条规则;3.一条规则分拆到不同法律文件的条文中;4.一个条文仅规定规则的某个要素。15【知识点】法律条文的分类规范性条文(包括法律规则和原则)法律条文非规范性条文(例如法律技术性规定)。不能独立存在,它们总是附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规范性法律条文。15【知识点】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2013】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法律规则委任性规则,典型特征:委托其他机关立法。准用性规则,典型特征:必须是援引“其他”法律,如援引同一法律的,并不属于准用性法律规则。★【重要】16【知识点】强行性规则,包括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权利性规则中的人身性的规则(人格权等)。■17【知识点】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1)公理性原则:即由法律原理构成的原则,是由法律上之事理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它们在国际范围内具有较大的普适性,是严格意义的法律原则。例如,法律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价有偿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等。(2)政策性原则: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量 而制定的一些原则,如:我国宪法中规定的“计划生育”、“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18【知识点】法律规则以“全有全无方式来适用的”。■■【2008】18■【单选】【2007】我国《宪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该条文体现了国家政策,是典型的法律原则。【解析】宪法因其原则性与宏观性,其条文之规定,往往属于原则。做题中,只要是含道德、政策的基本上属于原则。19【单选】诚实信用原则既是民法基本原则,也是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案件中也可适用该原则。■【2015】20【知识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2013】(1)权利与义务的“关联性”是客观的,无论是平等的社会还是不平等的社会,都不能割裂二者的关联性;(2)权利义务虽然具有关联性,但纵观人类社会,并不是任何社会“每个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履行义务”。(3)在古代法律中,支配权既包括财产上的权利,也包括身份上的权利。(4)在平等社会,消灭了绝对的人身依附关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不允许某个阶层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权利义务实现了一致性。20【知识点】权利既包括法律权利,也包括事实权利。法律权利是法律所规定的权利,而事实权利亦称之为习惯权利。法律权利一定会得到法律的保护,而事实权利则未必会得到法律的保护。20【知识点】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1)消极权利:是指非经请求,政府不得干预之权利。此种权利,无需政府作为,即可实现。在消极权利的构成中,政府的作用是救济,也即当消极权利遭受破坏时,政府才会以救济者的身份出现。例如,个人之人身自由、宗教自由。●(2)积极权利:是指需政府作为方可实现之权利。在积极权利的构成中,政府的作用是帮助实现。如宪法规定的物质帮助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21■■■【知识点】【2014】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1)积极义务,或称为“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例如,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纳税、服兵役等。(2)消极义务,或称为“不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例如,不得破坏公共财产、严禁刑讯逼供、禁止非法拘禁等。22【知识点】当代中国的正式的法的渊源: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④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⑤特别行政区的法律;⑥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注意】正式的法的渊源不含规章和司法解释。◆(1)23【知识点】当代中国的非正式的法的渊源主要包括政策、判例和习惯等。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比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具有优先性。■【2008】21【知识点】当代中国的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2)不同位阶的法的冲突处理原则 :宪法至上;法律高于法规(法律高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法规高于规章(行政法规高于一切规章,地方性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1)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的冲突处理原则: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特别法优先原则、后法优先原则、实体法优先原则、国际法优先原则、省级政府规章优先于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制定的规章的原则。■【2010】22■【知识点】【2010】司法审判中,当处于同一位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某个问题上有不同规定时,法官可以依据下列原则进行审判:(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省级政府规章优先于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制定的规章);(3)新法优于旧法。位阶交叉时确定法律效力(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3)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4)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2009】(5)部门规章之间或者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冲突由国务院裁决。■■(6)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7)变通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在变通区域内优先适用。我国采用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所谓保护主义,是指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任何侵害了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22【知识点】对人空间一国法律在其主权范围内全部有效,但是不一定在其主权范围内全部实施。法的效力表现生效公布即生效附条件生效和附期限生效明示废止失效默示废止:新法废止旧法时间指法对生效前的事件、行为是否有效溯及力为约束国家权力,以及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要求,以不溯及既往为原则【2007】■特定时为保障权利,可允许溯及既往25【知识点】法律部门划分的主要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 次要标准是法律的调整方法。■■【2011】26【知识点】法律体系的特征:(1)法律体系由一国国内法构成,含我国签署并且加入的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的条约,不含国际公法。■■(2)法律体系由一国现行法构成,即现在正在有效地法律。(3)法律体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现象,反映了法的统一性和系统性。27【知识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包括七部门(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三层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律部门是对法律体系的横向划分,而法律层级则是对法律体系的纵向划分。故每一个法律部门均可能包括三个层级的法律。■【2011】29【知识点】(1)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以规范化的、条文化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文件,是特定国家机关(立法机关、特定情况下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制定或发布的、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在我国,常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等等。■【2013】(2)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虽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不能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例如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刑事判决书、逮捕证、营业执照、结婚证、合同等。■【2010】28【知识点辨析】宪法典与宪法部门不同,宪法部门=宪法典+宪法性文件。宪法典仅指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宪法部门既包括宪法典,又包括宪法性文件如《立法法》、《选举法》。29【知识点辨析】法律关系的特征:(1)法律关系属于合法的社会关系,但是,合法的社会关系不一定是法律关系。例如,甲欠乙赌债,那么甲乙之间就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2)法律关系因为是依据法律而产生,因此,一个法律关系中必定会体现国家意志,但可能体现也可能不体现个人意志。如买卖合同中,就存在合同主体的个人意志,而公法中的行政法律关系却不存在法律关系主体的个人意志。●(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法律关系实际上是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状态。●30【知识点】刑事法律关系是典型的保护性法律关系,是国家与加害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技巧】凡是涉及法律制裁的,一定是保护性法律关系、隶属性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30【知识点】法律关系的分类(1)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关系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2011】①调整性法律关系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买卖合同。(第一性法律关系 ,又称“主法律关系”)◆②保护性法律关系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执行着法的保护职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它的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国家)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体(通常是违法者)必须接受这种制裁,如刑事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主要是保护性法律关系。◆③不是所有的法律关系都可以简单地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两种。如张三因为侵害了李四的合法权益而形成的张三对李四的赔偿法律关系。【技巧】实体性法律关系是第一性的,程序性法律关系是第二性的。调整性法律关系是第一性的,而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第二性的。■【2011】(2)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例如,父子之间在亲属上的法律关系属于纵向法律关系,但是,父亲和成年儿子之间的买卖合同则属于横向法律关系。(3)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及其权利义务是否一致,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多向法律关系。①单向(单务)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1)根据法律关系的支配地位以及派生关系,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其中,诉讼法律关系、担保法律关系是典型的第二性法律关系。■■【2014】(2)实体法律关系,就是根据实体法建立的法律关系,如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程序法律关系,就是根据程序法建立的法律关系,如审查起诉建立的法律关系。【了解】■【2006】31【知识点】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与民法上不同,客体不是给付行为,而是物)客体包括:(1)物。(不含①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等;②文物;③军事设施、武器;④危害人类之物,如毒品、假药、淫秽书籍)(2)人身。人身在一定范围内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3)智力成果。(4)行为结果。如委托加工的结果;歌星的献唱。32【知识点】法律事实,又称“案件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社会事件:社会革命、战争等;法律事件自然事件:自然灾害、人的生老病死等;法律事实合法行为法律行为违法行为 例如,继承权的产生是由于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引起的,被继承人的死亡是不以其家人的意志为转移,对于继承法律关系的产生而言,属于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33【知识点】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34【知识点】法律责任、违法行为、和法律制裁●(1)有违法行为不一定有法律责任,有法律责任不一定有违法行为;(2)有违法行为不一定有法律责任的实际承担;(3)有法律责任不一定有法律制裁,但有法律制裁一定有法律责任;(4)违法行为人和责任承担者并不一定是同一人。34【知识点】在我国,归责的原则主要可以概括为:责任法定原则、公正原则(违法必究+不枉不纵+责罚均衡+合理差别+遵守程序)、效益原则(较小的成本获得较大的收益)和合理性原则(合理)。追究民事责任,最重要的归责原则是公正原则。■■【2007】35【知识点】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包括时效免责;不诉及协议免责;自首、立功免责;因履行不能而免责。免责的前提是法律责任的存在。◆36【知识点】法律制裁:由特定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包括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法律制裁只能针对违法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不能针对因违约行为与法律规定的行为导致的法律责任。■【2005】37【知识点】法律责任竞合的构成要件是一主体、一行为、数责任、不并存、不吸收。法律责任竞合往往是在法律事实的认定过程中发现的;法律解释是解决法律责任竞合的一种途径或方法。■■【2011】38【知识点】责任自负原则的主要含义:■【2014】(1)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2)不能株连他人;(3)例外情况下,为了公平合理,允许替代责任。常见替代责任有:监护人责任、用人单位责任以及抛掷物责任,等等。39【知识点】司法公正原则主要规范司法人员在司法过程中的行为,其内涵为:(1)司法活动的合法性;(2)裁判人员的中立性;(3)Sofa活动的公开性;(4)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5)司法过程的参与性;(6)案件处理的正确性。38【单选】司法的对象是案件;执法的对象时社会公共事务。▲ 39■【2009】【知识点】法的遵守:简称“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政党、团体等)和公民个人依法从事各种同法相关的事务和行为的活动。在我国,一法的实施切人都是守法的主体。●法的适用:简称“司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在中国,司法机关指法院和检察院。法的执行:简称“执法”。第二章·法的运行(横向的动态分析)1【知识点】立法方式包括制定、修改、废止三种方式,其中制定又分为制定与认可两种方式。立法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2【单选】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修改的法律一共有三部:宪法和两个基本法。2【知识点】立法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的、最核心的权力。根据享有立法权的主体和形式的不同,立法权可以划分为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行政立法权、授权立法权等。3【知识点】立法原则(1)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法治原则科学原则则(2)科学立法原则;(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3)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4)民主立法原则。民主原则4【知识点】《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1)国家主权的事项;(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7)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8)民事基本制度;(9)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10)诉讼和仲裁制度;(11)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5【知识点】《立法法》相关内容(1)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立法年度计划,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民主立法,广泛征求建议。●(2)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法律项目应当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年 度立法计划相衔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国务院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1)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3)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2013】6【知识点】特别重大或社会普遍关注的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6【知识点】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要求的主体:(1)两央(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中央军委)(2)两高(最高法和最高检)(3)两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4)两团(全国人大主席团、一个代表团)(5)30代表7【知识点】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要求的主体:■【2014】(1)两央(国务院、中央军委)(2)两高(3)两委(委员长会议、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4)10常委10【知识点】法律备案的基本原则(1)备案的最高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2)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接受规章的备案;(3)批准生效的法规由批准机关向上备案。批准或备案的法律批准机关备案部门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不用备案自治州、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省级人大常委会●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部门规章/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制定的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5【知识点】渊源(常考点)制定主体内容地方政府规章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城乡建管,环保文化)●②立法法修订之前,在上述范围之外制定的规章继续有效。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常委会①设区的市、自治州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省级常委会批准生效。●②范围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③立法法修订之前,在上述范围之外已经制定的法规继续有效,今后仅限于此。●④新增的设区的市、自治州(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和步骤由省级常委会决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区、州、县人大(民族自治地方没有人大常委会)◆①自治区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州与自治县的报省级常委会批准。●②可以变通法律和行政法规,但不得违背其基本原则。行政法规国务院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犯罪和刑罚、剥夺政治权利和限制人身自由、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人犯政法)●经济特区法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①授权决定要具体;②明确授权期限。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授权到期后,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6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8 【知识点】民主立法与科学立法,包括征求代表意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征求相关意见、征求公众意见;立法调研、立法中评估、立法后评估;(其中涉及意见均应当,调研评估都可以)。P54页。9【知识点】法律的公布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为准;行政法规以国务院公报为准;部门规章以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为准;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以本级人大常委会公报为准;地方政府规章以本级人民政府公报为准。10■■【知识点】法律的改变或撤销(P57页)【2015】【2008】(1)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人大后面跟改变或撤销)●(2)全国人大有权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不合法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只能撤销不能改变)●(3)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国务院制定的不合法的行政法规。(常委会后面只能跟撤销)(4)国务院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规章。■(政府后面跟改变和撤销)(5)地方人大常委会撤销本级政府不适当的规章。(例如,市人大常委会撤销市政府不适当的规定)■■【2015】(6)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授权机关只能撤销,不能改变)●【注意】常委会作为人大的常设附属机构,处理人大不方便处理的事项。规章的撤销权即属于此类事项。常委会有权撤销不适当的规章,从效率的角度,没有必要再将此职权交由人大行使。■13【技巧】关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改变或撤销,有如下口诀:(1)人大领导常委会,政府上下是领导;(2)常委监督本政府,下级人大及其常;(3)领导适当改与撤,监督合法撤不改;(4)民族法规如违法,只得撤销不改变;(5)规章以下都适当,领导监督各不同。12■【知识点】【2007】立法权属于决策权,行政权(执法权)属于执行权,司法权属于判断权。以法律为准绳,这里的法律应当做广义的理解;以事实为依据,这里的事实应当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13【知识点】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法律监督体系+社会法律监督体系◆(1)国家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2)社会法律监督体系=(中国共产党+社会组织+公民+法律职业群体+新闻舆论)的监督。14【单选】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党委、人大等一般不对个案审理进行监督。▲11【知识点】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的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在法治社会,所谓合理的法律决定就是指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安定性)和正当性(合目的性)。■(1)可预测性,是指法律决定建立在现存的法律规范基础上,是形式法治 的要求。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的程度越高,人们有效地安排和计划自己的生活的可能性越大。■■【2009】(1)可接受性:是指法律决定建立在伦理道德基础上,实现的法律的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法律决定的正当性程度越高,人们安排和计划自己满意的生活的可能性越大。■■(2)合理的法律决定应当兼顾可预测性与可接受性。如果无法兼顾,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具有初始的优先性。但是,当可预测性导致的结果极端不公正时,可接受性会优先。■(3)可预测性与可接受性之间有紧张关系,解决二者的紧张关系,可以通过法律推理、法律解释等方法来进行。■12【知识点】“证成”是给一个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或过程。“证成”包括“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1)内部证成:实际上就是一个三段论的演绎推理过程,即从大小前提推导出法律决定的过程。其目标是“结论是否符合推理规则”■■【2008】(2)外部证成:也需要借助演绎推理,其目标是“内部证成中的大前提(法律规定)和小前提(案件事实)是否合理”。■■■【2008】13【知识点】法律推理的种类(1)演绎推理(三段论):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推理过程,如果前提为真并且是有效的,那么结论就为真且有效。主要为成文法国家所采用。●(2)归纳推理:是从个别到一般的推论。在归纳推理中,即使前提为真,结论也不一定为真。●(3)类比推理:是从个别到个别的推论。英美法系的判例推理制度,其实质就是类比推理。我国也有类比推理,一般地,民事判决允许类比推理;刑事判决中,绝对禁止有罪类推,但是允许无罪类推。●(4)设证推理:是一种效力很弱的推论,其推理结论是不确定的。但是,设证推理是法律人在法律适用中必然运用到的推理方法。●14■■【知识点】【2006】演绎推理形式推理归纳推理设证推理法律推理辩证推理:侧重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或者在相互冲突的利益间进行选择的推理。它的特点在于无法以“前提得到结论”的单一思维模式;常使用类比推理和实质推理的方法。14【知识点】在实际的法律适用中,法律人查明和确认事实的过程不是纯粹的事实归结过程,而是在法律规范和事实之间的循环过程,即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穿梭,根据法律知识把“生活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 14●【知识点】法律解释的特点(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能够作为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来源的文本或资料,还包括立法时的社会背景。(2)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3)法律解释是价值判断的过程,具有实践性和目的性。(4)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解释学循环,实质在法律解释中,解释者要理解法律的具体规定,需要结合整体的法律制度或法律精神;而对整体法律制度或精神的理解,又需要结合法律的具体规定。■【2010】15【知识点】法律解释可以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2012】(1)正式解释,又称法定解释、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主体为国务院及主管部门,其主管部门仅限于国务院下设的主管法制的部门,例如法制办)●(2)非正式解释,又称学理解释、任意解释、无权解释。●16■【知识点】【必考】法律解释的方法(1)文义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其特点是将解释的焦点集中在语言上,因此,不公正的解释结果往往是文义解释所导致的。(2)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主要是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3)立法者的目的解释,又称主观目的的解释,是指根据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资料揭示某个法律规定的含义。(4)客观目的解释,主要从①道德、公序良俗;②社会物质生活条件;③法伦理原则角度解释。■【2013】(5)历史解释。(司法上几乎不考,看到这个基本就是打酱油的)【向上】(6)比较解释,是指根据外国的立法例和判例学说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向外】17【知识点】法律解释方法的一般位阶:文、体、主、历、比、客(场)。■【2013】18【知识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法律解释。司法解释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2014】19【知识点】《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2010】(1)凡关于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2)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3)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19【知识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的权限范围:◆(1)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2)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20【知识点】如果两高各自的解释有原则性分歧,应报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23■【知识点】【201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24■■【知识点】对于地方政府规章违反上位法的情况,有以下处理途径:(1)同级人大常委会予以撤销;(2)国务院予以改变或撤销;(3)上级政府予以改变或撤销。第三章·法的演进(纵向的动态分析)1【知识点】法产生的根源▲(1)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是法产生的经济根源;(2)阶级的产生是法产生的阶级根源;(3)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2【知识点】法产生的主要标志●(1)特殊公共权力系统即国家的产生。(2)权利义务观念的形成;(3)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3【知识点】法产生的一般规律(1)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2)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3)法的产生经历了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浑然一体到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分化、法的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4【知识点】资产阶级革命后,在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形成了自由资本主义的法律体系,大多都贯彻了资产阶级革命中的各种原则。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资本主义法律出现了法律的社会化,但是其资本主义法律的本质并没有变化,在这个过程中,行政权明显扩张,两大法系相互靠拢。▲2【知识点】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2009】(1)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法的继承是客观存在的,法就是在继承中发展的。法的阶级性并不排斥法的继承性。●【技巧】是否存在法的继承,,主要看两点:■【2009】①新法旧法是否属于不同的社会类型,也就是说,需存在“旧法体系已经灭亡”的事实。②在具体内容上是否有继承关系。(2)法的移植: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法的移植的范围除了外国的法律外,还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3▲【多选】法的移植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进行法律移植时要注意的方面有: (1)要避免不加选择地盲目移植,选择优秀的、适合本国国情和需要的法律进行移植;(2)注意国外法与本国法之间的同构性和兼容性;(3)注意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同时法的移植要有适当的超前性。4▲【知识点】法的移植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经济、文化和政治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相互吸收对方的法律,以致融合和趋同;(2)落后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直觉采纳现金国家或发达国家的法律;(3)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和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或法律全球化。5▲【多选】法的移植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主要体现在:(1)社会发展和法的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然性,比较落后的国家为促进社会的发展,有必要移植先进国家的某些法律。(2)法的移植是法制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和途径,因此法的移植是法制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的必然需要。(3)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要性。(4)法的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2【知识点】(1)法系:是比较法学上的基本概念,具体指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2)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据以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人类社会的法所作的分类。6.【知识点】人们的法律意识相对比较稳定,具有一定的连续性。法律意识相对独立于法律制度。它可能先于法律制度而存在,也可能滞后于法律制度的发展。●3【知识点】根据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法的现代化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内发型法的现代化和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以下特点:▲(1)具有被动性。由外部因素压迫导致法律的现代化。(2)具有依附性。法的现代化只是工具,一般被要求服务于政治、经济变革。(3)具有反复性。传统的本土文化与现代化的外来文化之间矛盾比较尖锐。4■■【知识点】【2014】(1)中国法的现代化是被动的、自上而下的激烈的变革;(2)中国法的现代化是立法主导型,清末修律是法律现代化的重要标志,这导致激烈变化的法律制度与相对稳定的法律意识之间有紧张关系;■(3)中国法的现代化具有依附性,是典型的外源型现代化,依附于政治、经济变革。5●【知识点】法律文化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长期以来所形成的知识、意识、技术和调整方法等内容的总和,一般可分为物化的、制度的和观念的三个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国家正式制度领域形成了一个与中国古代法传统完全不同的法律体系。从文化的角度看,现代中国法律文化的渊源主要有: (1)马克思主义的关于法的基本思想及社会主义各国,尤其是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经验。(2)西方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始于清末的修律改革。(3)中国古代法传统。6▲【多选】法律文化对法律意识是一种包容关系,法律文化包括法律意识,但两者不是同一的,其主要区别表现在:(1)法律意识通常有较为明显的政治色彩、意识形态色彩;而法律文化更多表现出民族性和群体的习惯化心理特征。(2)法律意识的主体较为广泛,包括个人、群体、社会等;而法律文化仅为群体。(3)一般而言,法律传统比较抽象,是法律文化中具有深远影响的精神因素,而法律文化则更为具体。(4)法律意识主要指人们的有关法律现象的感觉、态度、情感、观念、知识等心理因素;法律文化则是法律现象的全部心理因素及其外化形式(法律行为模式)。7▲【多选】法与宗教的关系(1)宗教同法的价值有某些想通之处,两者的出发点和目的都包括“使人向善”,使社会有气秩序而不发生混乱,甚至使人们精神上有所依靠与寄托。(2)宗教的产生远早于法律,法律的产生是社会发展到更高阶段的产物。(3)法律规范一般只规范人的外部行为;宗教规范不但规范人的外部行为,而且更侧重于规范人的内心活动。(4)当今社会,除了政教合一的国家以外,其他国家的法与宗教都严格分离。只有政教合一的国家还把某些宗教教义作为本国法的渊源。8▲【知识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制度条件:(1)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完备的法律和系统的法律体系;(2)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有相对平衡和相互制约的符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权力运行的法律机制;(3)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一个独立的具有极大权威的司法系统和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4)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健全的律师制度。9▲【知识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条件:(1)法律之上;(2)权力平等;(3)权力制约;(4)权利本位。第四章·法与社会1.【知识点】法和社会的关系:●(1)社会决定法律,法律反映社会,法律以社会为基础,制定法律的国家以社会为基础;(2)法律对社会具有能动的反作用,表现在可以促进或者阻碍社会的发展。法律决不能创造或者改变社会的发展;(3)尽管社会决定法律,但是法律对社会具有相对独立性,具有自身的特殊规律。(4)马克思法律观的根本观点在于:承认物质生活条件的根本决定作用。 2【知识点】(1)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是法产生的经济根源,这是法律产生的真正原因。(2)阶级的产生是法产生的阶级根源。(3)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需要新的社会规范来解决社会资源有限与人的欲求无限之间的矛盾。2【知识点】法和国家权力均为上层建筑,二者相互依存,相互支撑。2【知识点】近现代法治的精义在于控权,包括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和法律的制约。主要是对国家滥用权力的控制。●2【知识点】道德具有两大作用,其一是止恶,其二是杨善,而法律的作用主要是止恶。违反法律的行为未必违反道德,而违反道德的行为则未必违反法律。4▲【多选】当人权遇到公权力侵害需要救助和补偿时,司法权是完成这一使命的当然权利。人权不是天赋的,也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历史地产生的,最终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是现代法治的核心精神并体现着法制的基本价值。4▲【多选】法与政治(1)在集权型权力结构中,法的被需要还只是作为人治这种权力运行方式的点缀或辅助,在分权型权力结构中,权力的配置和行使皆须以法为依据。(2)20世纪初期开始的政党法制化趋势,都表明法对重要政治角色行为控制、调整的必然和必要。(3)政治运行的规范化,政治发展中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和政治体系的完善化,离开法的运作都无从谈起。(4)执政党政策是社会主义的核心内容。(5)政党政策以党的纪律保障实施,其实施不与国家强制相关,除非它已转化为法律。●5▲【单选】在政教合一的国家,法可以作为异教的破坏力量。6■【多选】法律与人权(1)人权只有以法律的形式存在才有实际意义。(2)根据权利的性质不同,人权可以划分为三个基本的方面,即人身人格权利,政治权利与自由,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3)法律权利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4)自由是人权的内容要素,平等是人权的形式要素。7▲【多选】法与社会关系(1)法律也像上层建筑的其他组成部分一样,不仅消极地反映社会,而且对社会具有强大的反作用。它要么表现为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要么表现为对社会发展的阻碍作用。(2)制定、认可法律的国家以社会为基础,国家权力以社会力量为基础,国家法以社会法为基础,“纸上的法”以“活法”为基础。(3)法律以社会为基础,不仅指法律的性质与功能决定于社会,而且还指法律变迁与社会发展的进程基本一致。 (1)法律对社会的调整首先是调和社会各种冲突的利益,还表现为通过法律解决各种社会问题,并以此来保证总体社会秩序得以确立和维护。第三编·法制史第一章·中国法制史1【知识点】法家与儒家的基本特点法家:以法治国代表人物:韩非子、商鞅儒家:以德治国代表人物:孔子、孟子(1)讲法律,强调诸事一断于法。(2)严刑峻法,轻罪重刑。(3)不分贵贱轻疏,人人平等,不赦不宥。(4)主张人性恶。(1)道德教化为主,刑罚适用为辅。(2)慎重刑罚,可赦免,可宽宥。(3)讲究等级特权,依身份与伦理,同罪异罚。(4)主张人性善。2【知识点】中国法制史上的第一(1)第一次公布成文法:郑国/子产/“铸刑书”;(2)第一部系统的成文法典:《法经》/战国/魏/李俚;同时《法经》也是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3)第一次废除肉刑:汉文帝;(4)第一次确立“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5)第一次“八议”入律:《魏律》;(6)第一次“官当”入律:《北魏律》/《陈律》;(7)第一次规定“重罪十条”:《北齐律》;(8)第一次废除宫刑:南北朝时期;(9)第一次规定“准五服以治国”:《晋律》;(10)第一次死刑复奏:北魏太武帝;◆■【2008】(11)第一次设立大理寺:北齐;(12)第一次规定“十恶”:《开皇律》(隋朝);■【2008】(13)第一部行政法典,第一次规定法官回避制度:《唐六典》;(14)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宋刑统》;(15)第一次以六部体例定律:《元典章》;(16)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17)第一个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18)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大清新刑律》;(19)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20)第一部北洋政府宪法草案:《天坛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21)第一部近代史上正式公布的宪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3【知识点】封建法典总则的变化过程:■■【2013】(1)《法经》:具,位于篇末,为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2)《曹魏律》:将总则改为刑名,位于律首; (1)《晋律》:共20篇,在刑名律后增加了法例律,位于律首,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2)《北齐律》:将刑名和法例合为名例律一篇,位于律首,奠定后世刑法总则。4【知识点】中国法制史中的行政法典主要有《唐六典》、《大明会典》、《大清会典》(《五朝会典》)。■■【2012】5【知识点】谋杀■【2011】(1)战国至秦汉时期已经出现了“谋杀”这一法律概念。(2)西晋时,“谋杀”指二人以上事先预谋的故意杀人。(3)《唐律疏议》及以后法典认为,谋杀为二人以上共同犯罪,但单独一人也可以成为谋杀罪的主体。(4)清代谋杀概念定型,即有预谋的故意杀人,已经不再区分人数。因二人以上故意杀人,必有预谋,故清代区分单独谋杀与故杀的唯一标准就是事先预谋的存在与否。古代司法机关6【知识点】“七出”、“三不去”的离婚制度自西周始,唐代正式入律,贯穿于整个封建社会。天子最高审判权;秦汉廷尉审案件;北齐首现大理寺;周地方行政兼司法;秦北齐大小司寇佐周王;御史监督已出山;行使中央审判权;唐宋三司始成型;明清三司重分工;大理刑部御史台;刑部大理都察院;唐审判复核并监督;明清末修律现代化;宋死刑需报皇帝批;清大理最高审判权;宋朝提点刑狱司;●法部只能做行政。宋慈洗冤奖证据;【解释】(1)西周: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中央设大司寇。●(2)秦代:廷尉审理全国案件,出现御史制度,主监督。●(3)北齐:正式设置大理寺,主中央审判。●(4)唐代:设置大理寺(审判权)、刑部(复核权)、御史台(监察)。(5)明清:中央司法机构刑部(审判权)、大理寺(复核权)、都察院(纠察)。明:明代都察院掌纠察,主要是纠察百司,会审及审理官吏犯罪案件。“大事奏裁,小事立断”。●清:刑部是最重要的司法机构;都察院是全国最高监察机关。◆(6)清末:司法机构改革,将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将刑部改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2009】(7)中国古代,最高审判权在皇帝手中,但清末修律,将最高审判权交由大理院。1【知识点】凌迟 源于五代的西辽,宋仁宗时适用凌迟刑,神宗熙宁后成为常刑。至南宋,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刑。《大清现行刑律》废除。■【2015】西周文王慎罚德配天,敬天敬祖又保民。亲亲尊尊周公礼,出礼入刑不平等。【注释】(1)西周时期的立法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①此思想属于神学立法思想。德有三方面的要求:敬天、敬祖、保民。●②实施德教,用刑宽缓。(2)“礼治”是德教的具体内容。强调等级关系,下位尊重上位者。■【2015】(3)礼因其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已具备法的性质,属于事实上的法律。■【2015】(4)礼与刑的关系:“礼”是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人不人不平等。1【知识点】买卖契约为质剂,“质”(较长的契券)、“剂”(较短的契券)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借贷契约为傅别。■■【2013】2【知识点】在继承方面,西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度。3【知识点】在西周,审理刑事案件为断狱,审理民事案件为听讼。■[2009]4【知识点】周朝婚姻关系的成立,须符合“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六礼”。●春秋战国春秋书鼎成文法,法律公开头两次。法经系统第一部,盗贼网捕杂与具。【注释】(1)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铸刑书;●(2)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铸刑鼎;(3)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旧传统,明确了“法律公开”原则。●(4)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法经》,作者魏国的李俚。《法经》共六篇:盗、贼、网、捕、杂、具(相当于近代刑法典总则部分)。“网”、“捕”多属于诉讼法。◆秦商鞅变法郡县制,以法治国用重刑。鼓励告奸搞连坐,陈胜群盗乱天下。【注释】(1)商鞅变法:①改法为律;②颁布《分户令》、《军爵律》;③取消分封制,建立郡县制。●(2)贯彻法家“以法治国”、“明法重刑”。(3)秦代封建制五刑包括:“笞”“杖”“徒”“流”“死”,以徒刑为中心。秦代的刑罚大体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但还未形成完整的刑罚体系。●(4)徒刑:①城旦春(男犯筑城墙,女犯舂米做饭);②鬼薪、白粲 (男犯为祭祀鬼神砍柴,女犯为祭祀鬼神做饭);③隶臣妾;④司寇;⑤候。■【2012】(1)流放刑:迁刑,适用于普通犯人;谪刑,适用于犯罪的官吏。(2)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凡属未成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1【知识点】秦代的罪名主要有五类,包括危害皇权罪、侵犯财产和人身罪、渎职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等。“偶语诗书”、“以古非今”、“非所宜言”等属于危害皇权罪,带有浓厚的专制色彩。■【2011】2【知识点】秦代罪名繁多,官员的渎职罪包括:■【2014】(1)故意犯罪:见之不举(官员看见犯罪不举报)、不直(重判轻或轻判重)、纵囚(有罪使之无罪)。(2)过失犯罪:失刑(心态过失致量刑失当)。汉汉承秦制儒家化,德主刑辅用春秋。亲亲首匿汉宣帝,文景肉刑不彻底。【注释】(1)董仲舒首倡,以孔子所著《春秋》作为断案依据,其核心就是法律道德化,重视行为人的动机甚于重视行为。■【2013】(2)文帝废除肉刑的起因是缇萦上书。●1【知识点】汉代实行秋冬行刑。理论基础是天人感应理论。在之后的唐律中的“立春”后不决死刑,以及明清的秋审制度皆来源于此。■■【2010】魏晋南北朝承继汉律儒家化,北魏官当魏八议。晋律五服来治罪,北齐名例现十条。【注释】(1)《魏律》将《法经》中的具法改为“刑名”,置于律首。●(2)《晋律》又称《泰始律》、《张杜律》,在刑名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3)《北魏律》实行“官当”,即官职可以抵罪。(4)《北齐律》将刑名与法例合为名例律,奠定后世刑法总则。●(5)《北齐律》是魏晋南北朝成就最高的法典,在中国法律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后成为隋《开皇律》的蓝本。■【2012】(6)《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并且明确“其饭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7)魏晋南北朝时期废除宫刑。■【2013】唐唐律疏议天下传,其实照抄贞观律。礼律合一科条简,儒家经典来解释。【注释】(1)《贞观律》基本确定了唐律主要内容与风格,对《永徽律疏》影响很大。(2)《永徽律疏》中的疏议对全篇律文所作权威性的统一法律解释,给实际司法审判带来便利。元代起又称为《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李治在位时期完成的。 (1)《永徽律疏》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也是迄今保留最完整的最早的一部法典。●(2)《唐六典》中国首部行政法典,第一次规定法官回避制度。(3)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1.【知识点】唐代自首的其中两个重要原则(1)自首:犯罪未举而投案,可免罪但退赃。但是,不适用谋反、折伤人等重罪。●(2)自新:犯罪被举后投案,属于被迫投案,只能减轻处罚。2【知识点】唐代的诉讼制度:刑讯逼供程序法定,人赃俱获据状断之,特权老残不得用刑。3【知识点】唐律区分公私罪,公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即因公犯罪并且没有私心,为保护皇权利益,唐律对公罪的处罚远小于私罪。◆4【知识点】唐代对于刑罚没有规定的,按“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2015】宋宋祖仁慈定刑统,律令合编首次印。建隆编敕神宗破,笞杖徒流都折杖。【注释】(1)《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是律令合编的体例。■■【2012】(2)敕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做的命令,为犯罪、刑罚之规定,效力往往高于律。●(3)编敕始自太祖《建隆编敕》,在神宗时,敕足以破律。■(4)南宋《庆元条法事类》中,凌迟正式作为法定刑的一种,一直到《大清现行刑律》废除凌迟。●1【知识点】宋代借贷契约:借指使用借贷,当时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贷指消费借贷,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并规定不得实行高利贷盘剥。■【2009】2【知识点】在继承方面:宋代除沿袭以往的遗产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部分财产继承权,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相同的继承权。■【2008】在南宋又规定了绝户财产的继承办法,立继(夫亡妻在,妻子为丈夫立继);命继(夫妻俱亡,尊长亲属为死者创设继承人)●3【知识点】世界第一部法医著作:《洗冤集录》,作者:宋慈。4【知识点】宋代,在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称为“翻异”;对事关重大的案件,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称为“别勘”。●明明刑弼教大明律,重重轻轻共七篇。从重从新真重典,空前普及明达诰。【注释】(1)《大明律》分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格局(加总则“名例”共七篇)。(2)《明大诰》之名来自儒家经典《尚书·大诰》,是朱元璋为防法外遗奸,亲自制定的特别刑事法规,效力与《大明律》相同,但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 ,且滥用法外之刑。反映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明大诰》在当时空前普及,科举考试也列入了大诰的内容。太祖死后,被束之高阁。■【2014】(1)著名理学家朱熹首先对“明刑弼教”作了新的阐释,实行“先刑后教”,后成为朱元璋重典治国的理论依据。●(2)从重从新原则: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前者,依新律拟断。(3)实行“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重罪重刑,轻罪轻刑。1【知识点】明代的管辖制度●①交叉案件的管辖上,继承了唐律“以轻就重,以少就多,以后就先”的原则。②实行被告原则。③明朝实行军民分诉分辖制。清大清律例集大成,修律过渡改现行。废除凌迟民无刑,新律第一同九七。【注释】(1)《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传统成文法典,是中国传统法典的集大成者。●(2)清代的例可以分为:条例(刑法)、则例(行政法)、事例(皇帝的上谕)、成例(是整理编订后的事例)等。●(3)清代认为,故杀是临时起意的故意杀人。其解释与英美法以及近代以来大陆法系区分谋杀和故杀的各国刑法中的“故杀”概念相同。●4【知识点】秋审是清朝的国家大典,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每年秋八月,九卿、詹事、科道、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共同审理全国上报的绞斩监候案件。■【2012】5【知识点】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斩、绞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6【知识点】热审: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主要审理京师笞杖刑案件的重审。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京师笞杖刑案件的重审。●7【知识点】清代的秋审和朝审后案犯处理情况分为:■【2014】(1)情实:情况属实,死刑立即执行;(2)缓决:情况属实,危害不大,减为军流;(3)可矜:可疑之罪,减为徒流;(4)留养承嗣:亲老丁单时,奏请皇帝申请留养承嗣,可免于处罚。7【知识点】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中体西用现代化。(1)1908年8月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其特点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2008】(4)《十九信条》是清朝政府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其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且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2014】(5)《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2010】(6)1904年1月颁行的《钦定大清商律》是清朝第一部商律。(7)清末在中央设资政院 ,其性质属于中央咨询性机构,和资产阶级国会有质的差别,只不过是承旨办事的御用机构。谘议局是“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关。◆(1)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2011】民国:①《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2012】②《天坛宪草》是北洋政府的第一部宪法草案。■【2012】③“袁记约法”,即1914年袁世凯主导的《中华民国约法》,是对《临时约法》的反动,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2012】④“贿选宪法”(《中华民国宪法》)是近代中国第一部正式颁行的宪法。其以漂亮的辞藻和虚伪的民主见长,对国权和地方自治作出了专门规定。●■【2007】第二章·外国法制史1【知识点】外国法制史上的第一(1)第一部罗马历史上的成文法:《十二表法》;(2)第一个形成宪法的资产阶级国家:英国宪法(“近代宪法之母”);(3)马克思称之为“第一部人权宣言”:《独立宣言》/美国;(4)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美国宪法》;(5)第一部欧洲大陆成文宪法:1791《法国宪法》,以1789年《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简称《人权宣言》为序言,明确宣告“主权在民”、“天赋人权”、“权力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资产阶级法治原则;■【2007】(6)第一部资本主义社会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7)第一部日本成文法典:《大宝律令》;(8)第一部日本宪法:《明治宪法》。2【知识点】《十二表法》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颁布于公元前451年,罗马共和国时期。其特点是,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2008】3【知识点】《国法大全》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4【知识点】根据法律的适用范围不同,罗马法分为市民法、万民法、自然法。(1)市民法,适用于市民之间,诸法合体,内容主要是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2)万民法,适用于外邦人之间以及外邦人和罗马市民之间,属于私法,主要内容是所有权和债权。是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步制定的法律。◆5【知识点】罗马法规定,年满25周岁,有法律人格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行为能力,妇女则一生只能享有限制行为能力。■【2010】6【知识点】古罗马没有明确的法人概念,但有初步的法人制度,作为权利主体的团体分为社团法人(以人为基础)和财团法人(以财产为基础)。■【2009】7【知识点】罗马法中的人格,是指享有权利能力的资格,它由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三种身份权利构成。其中以自由权为最高,市民权次之,家族权最后。■【2009】8【知识点】罗马法中的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早期采取“概括继承”的原则,后来逐步确立“限定继承”的原则。■【2008】5【知识点】罗马法复兴的起源是公元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发现了《查士丁尼学说汇纂》,进而兴起了注释法学派和评论法学派。罗马法复兴的意义在于:(1)商品经济的发展,市民等级的形成,王权的成长,推动民族国家形成;(2)世俗法学阶层的出现;(3)自然法学说之思想渊源。◆■【2014】6【知识点】英国制定法的渊源有:欧洲联盟法、国会立法、委托立法,其中国会立法是英国近现代最重要的制定法,被称为“基本立法”,国会立法的里程碑式1215年的《大宪章》。■【2010】7【知识点】普通法的弊端是程序优先,衡平法为弥补普通法的弊端,而采取了赋予大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程序简便灵活的审判策略,两者冲突时,衡平法优先。●8【知识点】英国法有三大渊源: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其中,普通法效力最低,但是最重要;制定法效力最高,但是重要性逊于普通法和衡平法。■【2008】8【知识点】英国是陪审制度的发源地,亨利二世颁布《温莎诏令》、《克拉灵顿诏令》等命令,确立陪审制,并将巡回审判制度化。陪审团审事实,法官在陪审团认定的事实基础上适用法律。陪审团的裁决一般不允许上诉,但是法官认为陪审团的裁决确有错误的,可以撤销陪审团的裁决,重新组织陪审团审判。■【2015】6【知识点】美国宪法的序言不是宪法的组成部分,不得在审判中引用。■【2010】8【知识点】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但没有对公民权利作出规定。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体现在宪法修正案的“权利法案”。■■【2012】9【知识点】宪法修正案是美国宪法规定的唯一正式改变宪法的形式。■■【2009】9【知识点】美国的司法审查确立于1803年的“马布里诉麦迪逊案”,经过联邦最高法院裁决违宪的法律,不再具有法律效力。◆10【知识点】南北战争后,法学教育中心从律师事务所转到法学院校。●11【知识点】美国法有5个世界第一:成文宪法、司法审查制、立法司法的双轨制、反垄断法制、缓刑制度。●7【知识点】《人权宣言》第一次明确而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是建立资产阶级统治的纲领性文件。它作为法国资产阶级第一部政治、经济的施政纲领。●8【知识点】法国1875年宪法是法国历史上实施时间最长的一部宪法。这部宪法最终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制。1875年宪法由三个宪法性文件组成,分别是《参议院组织法》、《政权组织法》和《国家政权机关相互关系法》。■【2008】8【知识点】《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资产阶级早期的民法典。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经济条件相适应,该法体现了“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这一立法精神。根据“天赋人权”理论规定了全体公民民事权利平等的原则。■■■【2011】10【知识点】法国封建社会已有独立法院系统,即王室法院、领主法院和城市法院,后来设立了终审法院。●8【知识点】德国法:《萨克森法典》是封建时代著名的习惯法汇编,属于综合性法典。 《加洛林纳法典》是专门刑法典。11【知识点】《德国民法典》首次全面规定了法人制度。《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历时百年,争议不断,前后近一个世纪的法学争论使德国民法学研究日益深入,理论更加成熟,也使德国民法典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和学理性。因此被誉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之大成”。英国法学家梅特兰曾评价说:“从未有过如此丰富的一流智慧被投放到一次立法行为当中”。■■【2009】13【知识点】德意志帝国建立后,于1877年1月27日颁布《法院组织法》,确立了司法独立原则。规定审判权由独立的法院行使,审判只服从法律,法官实行终身制。■【2008】12【知识点】《魏玛宪法》首次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文化政策,魏玛共和国首先出现经济立法、劳工立法、社会立法。标志着近代宪法的诞生。■■【2012】12【知识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如下:(1)在法律思维方式方面,大陆法系属于演绎型思维,而英美法系属于归纳类比思维。(2)在法的渊源方面,大陆法系的正式渊源主要为制定法,而英美法系中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3)在法律分类方面,大陆法系区分公法和私法,而英美法系则区分普通法和衡平法。(4)在诉讼程序方面,大陆法系采取职权主义,属于纠问制诉讼,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主动的作用。而英美法系则采取当事人主义,采用对抗制诉讼。■■【2013】(5)在法典编纂方面,大陆法系倾向于法典编纂,英美法系不倾向进行系统的法典编纂。13【知识点】日本“和平宪法”规定放弃战争原则,仅保留自卫权。对公民基本权利做了“充分的规定”。■【2012】第四编·宪法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1【知识点】现代宪法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根本法,其二是组织法。但是在古代中国宪法的词义没有根本法和组织法之意。在中国,将“宪法”一词作为国家根本法意义上使用的代表人物是郑观应(《盛世危言》)。古代西方宪法的词义侧重于组织法,并无最高法律效力。●2【知识点】宪法包括以下特征(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主要体现在:①内容上,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②效力最高。只有成文宪法,即宪法典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表现为:第一,一切行为的最高,即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第二,一切法律最高,即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均不得与宪法相抵触。③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比普通法律严格。(只有成文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才比普通法律更严格)(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的核心和最高价值就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通过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达到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3 【知识点】刚性宪法往往就是成文宪法,而柔性宪法往往是不成文宪法。所以刚性宪法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4【知识点】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首先来源于宪法的正当性,具体包括:制定权力来源的正当性、内容的合理性、宪法程序的正当性。■【2011】4【知识点】协定宪法指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典型的协定宪法包括: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1830年法国宪法。■■【2012】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典型的钦定宪法包括:1814年法国宪法、1848年意大利宪法、1889年日本明治宪法、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4【知识点】宪法包括四个方面的基本原则(1)人民主权: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最高权力。(2)基本人权:宪法以确认和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为最高目标。(3)法治:①法治的核心是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法外特权。②建立以“人民需求”为基础的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制。③依法治国,主要依靠法律手段,但是也不能忽视其他社会治理手段,排除法律万能论和绝对化的法律中心主义。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统一。■【2013】(4)权力制约:国家各权力之间互相制约,以保障公民权利。5【知识点】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宪法的体现:(1)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2)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3)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4)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5)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6)宪法还规定了选举制度的主要程序,以实现宪法的基本原则。6【知识点】法国《人权宣言》称“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7●■【知识点】在社会主义国家,权力制约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监督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1)各级人大代表由民主选举,受人民监督,对人民负责。(2)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3)公民的监督权: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申诉。(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8■【知识点】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和根本法地位。但是,我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宪法与条约的关系,而是以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为基础判定两者间的关系。9【知识点】宪法的一般功用主要包括:(1)确认功能:确认国家性质、价值目标等;(2)保障功能:保障人权;(3)限制功能:限制国家权力规范运行;(4)协调功能:协调利益分配。 9【知识点】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一方通常是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其特点包括:根本性、最高性、原则性、纲领性、稳定性。●10■【知识点】宪法的渊源(1)宪法典;(2)宪法性文件;(3)宪法惯例(例如,“宪法修正案”是我国的宪法修改方式就属于宪法惯例,违反宪法惯例不构成违宪);■(4)宪法判例(有些成文宪法国家的法院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享有宪法解释权,因而基于宪法解释而形成的判例也构成该国的宪法渊源);■(5)国际条约。我国的宪法渊源中不含宪法判例。我国的宪法部门既包括宪法典,也包括宪法性法律(《立法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但是只有宪法典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2013】11■【知识点】成文宪法一般由序言、正文、附则构成。但是我国现行宪法没有附则。附则作为宪法典的一部分,尽管其具有特定性与临时性,但是依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12【知识点】法国学者西耶斯在其著作《第三等级是什么》一书中首先提出并系统阐述制宪权理论,认为“唯有国民拥有制宪权”。为了制定宪法,需要成立制宪机构。12【知识点】我国1954年宪法是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中华民人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形式公布,自通过之日起生效。●13【知识点】制宪权与修宪权(1)制宪权属于主权行为,归属于主权者所有,属于根源性的国家权力,在我国制宪权属于人民所有。(2)修宪权属于派生性权力,往往由宪法本身规定。在我国,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及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有修宪提案权。修宪由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后,由全国人大通过其主席团公布。■■【2014】14■【知识点】1982年宪法是对1954年宪法的继承和发展,除序言外,分为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国歌、首都,共4章138条。15【知识点】我国54宪法制定至今,共经过了3次全面修改,即,75宪法、78宪法、82宪法;以及6次部分修改,其中,78宪法经过了79、80、共2次部分修改,82宪法经过了88、93、99、04共4次部分修改。15【知识点】1982年12月4日,对“78宪法”进行全面修改,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82宪法”。“82宪法”在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进行了四次部分修改,通过了31条修正案。修正案的内容包括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和其他。●16【知识点】我国宪法没有专门规定宪法修正程序。宪法规定的修宪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7【知识点】1988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租或者转让。■■16【知识点】政治制度的记忆线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成长过程:(1)从1993年的“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到1999年的“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2)从1993年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到1999年的“沿着建设有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前进”,再到2004年的“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17【知识点】经济制度的记忆线索,非公有制经济的成长过程:1988补充,1999重要,2004鼓励。■【2007】18【知识点】1993年修正案在经济制度的结构上的修改:(1)经济体制上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2)在全民所有制经济,国营改成国有。(3)在集体经济实行民主管理,同时农村的集体经济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知识点】1999年的第17条修正案“反革命修改成危害国家安全”与“97刑法”有关。20■【知识点】2004修正案的记忆关键:(1)第20条:土地征收征用并补偿;第22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征收征用并补偿;第23条:社保制度;第24条:人权;修正案与2001年我国加入WTO组织有关。(2)“戒严”改“紧急状态”。(3)在“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中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规定。■【2007】21【知识点】宪法解释宪法的遵守: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这是宪法实施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最基本的方式。宪法实施■【2012】宪法监督宪法的适用宪法实施保障政治保障:宪法的外在的保障方式之一,指党要带头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保障:即宪法自身的保障。社会保障:宪法的外在保障方式之一,指社会主体要遵守宪法、认同宪法、信仰宪法。22【知识点】宪法实施的特点:(1)广泛性和综合性;(2)最高性和原则性;(3)直接性和间接性。23【知识点】宪法的“母法”特性决定了,宪法实施的间接性更为突出,即通过具体的法律作用于人和事。●23【知识点】正式的宪法解释总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作出,一般包括:(1)立法机关的解释:源自英国;我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属于立法机关的解释。【注意】在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仅指全国人大,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则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附属机构。●(2)法机关的解释:源自美国;1803年马歇尔法官在“马伯利诉麦迪逊”一案确立了“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释宪法是法官的职责”的宪法规则。■(3)专门机关的解释。该制度起源于1799年法国宪法设立的护法元老院。例如德国的宪法法院、法国的宪法委员会。■■●【2009】 奥地利规范法学派代表人物汉斯·凯尔森最先提出设立宪法法院。■【2006】24【知识点】德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其宪法解释主要由联邦宪法法院进行。联邦宪法法院既能行使抽象审查权,即应有关主体的提请直接对联邦宪法进行解释;也可以通过宪法诉讼的方式结合具体案件对宪法含义进行说明。联邦宪法法院所做的宪法解释与宪法判例均成为德国宪法性法律的一部分。■【2015】24【知识点】我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采取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25【知识点】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26【知识点】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其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不是国家机关,属于人民团体。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并将继续巩固和发展。■【2013】27■■■【知识点】【2014】当代宪法发展的趋势:(1)行政权力扩大,议会权力趋弱。(2)中央权力扩大,地方自治受到越来越多的干预。(3)基本人权扩大,从公民权、政治权利扩大到经济文化权利、集体权以及其他权利。(4)宪法监督得到强化,专门的宪法监督成为发展趋势。(5)宪法发展的国际化趋势加大,越来越多的寻求与国际法相结合。(6)宪法渊源多样化。中国宪法的发展趋势:(1)强调人权保障;(2)重视思想建设;(3)重视经济制度修改以及重视国家机构的修改。28■【2012】【知识点】关于宪法对领土的效力,需要掌握以下内容:(1)领土包括一个国家的陆地、河流、湖泊、内海、领海以及它们的低床、底土和领空,是主权国家管辖的全部疆域。领土是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对象。(2)《宪法》是一个整体,具有主权意义的唯一性和不可分割性。(3)由于《宪法》本身的综合性和价值多元性,《宪法》在不同领域的适用上当然是有所差异的。(4)不同领域上的效力区别,绝不是说《宪法》在某些区域有效力而有些区域没有效力。《宪法》作为整体的效力是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领域。(5)宪法对所有中国公民不分境内外都有效,外国人和法人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成为行使某些基本权利的主体。■■【2014】 第二章·国家基本制度集体所有制非公有制经济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力量。(1)城镇: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2)农村: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经营的双层体制。■■(3)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均为集体所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成分主要劳动者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三资”企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全民所有制社会主义共有制(基础)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1)矿藏、水流、城市土地属于国家专有。(2)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27【知识点】我国的经济制度27【知识点】我国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28【知识点】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是基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五位一体的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在社会领域所构建的制度体系。其具有如下特征:(1)维护平等为基础。(2)保障公平为核心。(3)捍卫和谐稳定的法治秩序为关键。●29【知识点】《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由此可见,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2012】28■【知识点】我国宪法关于基本社会制度的规定(1)社会保障制度。《宪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包含以下条款:①《宪法》第14条第4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②《宪法》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③《宪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④《宪法》第49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1)医疗卫生事业。(3)劳动保障制度。(4)社会人才培养制度。(5)计划生育制度。(6)社会秩序及安全维护制度。29【知识点】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1)经济制度的发展是推动宪法产生与发展的重要因素。(2)宪法是经济制度的基本表现形式。(3)自德国魏玛宪法以来,经济制度便成为现代宪法的重要内容之一。30■【知识点】我国宪法关于基本文化制度的内容(1)国家发展教育事业《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2)国家发展科学事业《宪法》第20条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注意】知识产权属于公民的财产权。■【2012】(3)国家发展文学艺术及其他文化事业(4)国家开展公民道德教育29【知识点】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包括乡级、县级、地市级、省级和全国共五级人大。30【知识点】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都是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其中,乡、县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地市级、省级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则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31【知识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监督原则,人大上下级之间、人大与其产生的国家机关之间都是监督关系。全国人大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最高法、最高检、中央军委等中央国家机关。省、市、县级人大选举产生本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地方国家机关。乡级人大选举产生乡政府。32【知识点】我国现行《选举法》制定于1979年,经过1982、1986、1995、2004、2010、2015,共6次修正。●33【知识点】选举权(1)中国公民、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即享有选举权。●(2)精神病人享有选举权,但是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后不列入选举名单。 (1)因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检察院、法院决定,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再次选举:票数相等,当选代表过多,票数相等候选人再次投票。2010年选举法修订:选委会据选民要求,应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但是,选举日当天不得组织见面。当选: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投票,获得过半数选票。即“双过半”。选民登记,(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选举日前20日公布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15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基本情况在选举日7日前公布。候选人超出应选人1倍,须由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无法统一时,则进行预选。选举委员会划分选区:按照居住状况、单位划分选区,每个选区1-3名代表。不服决定者选举日5日前起诉,法院选举日前判决。■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比应选人至少多出1/3倍,至多不得多出1倍。县、不设区市常委会任命县(包括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包含乡、民族乡、镇)两级选举委员会成员。(接受县级常委会的领导,地市、省级常委会的指导)■■■异议不同意见者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申诉,选举委员会3日内作出决定。■另行选举:当选代表人数过少,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罢免:县级(50人)、乡级(30人),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罢免要求,须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即“全过半”.。■■补选:代表任期非正常结束,原选区补选,补选时可以等额。■选举委员会公布选举结果是否有效。辞职:(1)县级代表向县级常委会书面提出,常委会过半数通过,然后向社会公告。■■(2)乡级代表向乡人大书面提出,乡代表过半数通过,然后向社会公告。(即“全过半”)■直接选举的流程:35●【知识点】33【知识点】在直接选举中,选民10人以上联名;间接选举中,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2012】34【知识点】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由乡镇人大从本级人大代表中选出。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为乡镇人大会议主席团成员。■【2009】C自治区人大主席团B直辖市人大主席团D特区选举会议主席团A省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34【知识点】我国选举实行秘密投票原则。选民人在外地,经选委会同意,可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但是被委托人最多只能接受三个选民的委托。●35【知识点】间接选举有两个主持组织,以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为例,具体主持组织如下: 主持1:统筹协调支持2:主持投票【解析】(1)间接选举,因为是代表来选举上一级代表,故需要两个主持组织。如全国人大代表由各省人大代表以省为单位选出,则选举时,需要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起统筹协调的主持作用。而具体投票时的主持组织则是各省人大主席团。(2)候选人与应选人的差额比为1/5-1/2。●(3)当选: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注,间接选举时,任何场合都要求“全过半”同意方可。)(4)确定选举效力:主持的人大主席团。(谁主持投票,谁确定选举效力)。(5)罢免:①主持投票的人大主席团或1/10以上代表提出罢免案;闭会期间,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1/5以上联名向常委会提出罢免案。②原选举单位过半数代表通过,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该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向上级常委会备案,公告。(谁选举,谁罢免)■■【2014】(6)辞职: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书面辞职。常委会过半数通过,向上级常委会备案,公告。(7)补选:可以等额选举,原选举单位补选,闭会期间常委会也可以补选。(8)特别行政区成立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选举会议的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会议选举会议成员组成主席团。■■36【知识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2015】37【知识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羁押、刑事审判,开会期间经人大主席团同意,闭会期间经常委会同意,但是现行犯只需通知;乡级人大代表,无论是否现行犯,只需通知。【注,只要限制代表的人身自由,包括行政拘留,都必须履行此程序】■【2011】38【知识点】因刑事案件被羁押但未被剥夺政治权利者,暂停职务。需注意,代表暂停职务的条件,必须是因为刑事案件被羁押,但是未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因此,被劳动教养的代表的职务不必暂停。39●■【知识点】单一制与联邦制(1)单一制国家中只有一部宪法,在国际关系中,只有一个国际法主体。(2)单一制国家公民只有一个国籍,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台湾是我国的一个不可分离的省份。(3) 从政权组织形式上看,单一制国家一般只有一套政府体制,除有个别特别地方外,中央和地方均采用相同的政府体制。如我国在地方有三种制度:一般的省市县乡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域制度。(1)在单一制国家,地方权力来自中央;在联邦制国家,中央权力来自地方。39【知识点】在我国,城市的基层政权是县级市与市辖区,农村的基层政权是乡镇。40【知识点】我国的行政区划审批制度,包括设立、撤销、更名,统称“建置”。41【知识点】能决定行政区域的变动的机关有三个,即全国人大、国务院、省级政府。其中省级的设立、撤销、更名由全国人大决定,乡级行政区域(含乡、民族乡、镇)一切都归省政府审批。其他都属于国务院。但是,县、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2015】42【知识点】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州、县,注意,民族乡不是自治地方。自治机关,是自治区、州、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2015】43【知识点】人大和政府是自治机关,人大常委会的主任或副主任、政府的正职由自治公民担任。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并非自治机关,其领导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自治公民。■44■【知识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自治权包括:州县财税省府批;公安边贸国院批;制定机关批变通;接到报告60日。【解释】(1)立法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变通权(经制定该决议的国家机关批准,自治机关可变通或停止执行该机关的决议、命令。该机关自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答复);■■●【2011】(3)治安权(经国务院批准,自治机关可组织公安部队);■●【2008】(4)财政自主权;(5)变通执行税收权;(6)自主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7)对外贸易权(经国务院批准,自治地方可以利用其与外国接壤的天然优势,自主开展边境贸易);(8)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9)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44【知识点】自治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喝国外进行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这里仅指自治区与自治州,不包括自治县。■【2011】45【知识点】根据有关法律,中央对特别行政区有十大权力,分别由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行使。(1)全国人大对特区的权力。①全国人大只能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和制度。而全国人大对于其他的省级行政区域,则可以决定其设立、更名、撤销。●②制定、修改基本法。【注意】全国人大常委会不能修改特区基本法。宪法、港澳基本法只能由全国人大修改。(2)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特区的权力。①解释基本法;②发回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可以将该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发回后该法律立即实效,且实效不具有向前的溯及力。 ③法律实施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将全国性的法律在特区实施。④决定特区进入紧急状态。(1)国务院对特区的权力。①与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②特区防务。③任免特区政府主要官员,澳门包括检察长。④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进入战争状态或因特别行政区内发生特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害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特区进入紧急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的法律在特区实施。46【知识点】特区的高度自治权(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国务院授予的)●(1)立法权。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备案不影响生效。●(2)行政管理权。除国防、外交等。●■(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4)依据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45【知识点】澳门保持财政独立。澳门财政收入全部由澳门自行支配,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澳门征税。■【2014】47●【知识点】特区首长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一次。任职条件: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而澳门则只要求特首任职期间不得有外国居留权。48【知识点】立法会的职权(1)立法权。由行政长官签署并且公布;(2)财证权。财政预算须由行政长官签署并由行政长官报送中央人民政府备案。(3)监督权。(4)香港立法会还有权同意终身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48【知识点】香港基本法规定,非中国籍的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在立法会的比例不得超过20%,而澳门基本法则无此规定。澳门立法会的特殊之处在于,澳门的部分议员可以由特首委任。■【2014】49【知识点】司法机关:(1)香港: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其中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属于行政机关。■【2010】(2)澳门:终审法院、中级法院、初级法院。另设行政法院,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上诉至中级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50【知识点】全国人大常委会与特区各级法院有权解释基本法。●■■【2013】51●【知识点】特区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特别行政区。但是特别行政区的修改议案,须经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2/3多数、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和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大的代表团向全国人大提出。■【2011】 52【知识点】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调整,由乡政府提出,村民会议讨论,县政府批准。■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2014】53【知识点】村委会选举条件:年满18周岁,有选举权,本村户籍。非本村户籍公民居住1年以上,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54【知识点】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2011】人数较多或者分散居住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为了防止村委会主导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4/5以上。其中,妇女不少于1/3。●55【知识点】村委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注意,村委或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职务自行终止。●■【2012】55【点睛】(1)村委会组织法中,注意把握几个组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村务监督机构。其中:①村民会议高于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高于村委会。村民会议可以改变或撤销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委会不适当的决定,村民代表会议可以改变或撤销村委会不适当的决定。②村务监督机构的监督对象主要是村委会成员,因此,村委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可以成为村务监督机构成员。(2)村委会组织法中任何决定的作出,在参会人数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只需要参会过半同意即可。即“双过半”。■【2012】(3)村委会组织法中的各种会议,对于参会人数的要求,凡村民参会,要求全体过半;代表参会,则需要2/3以上到会。(4)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任免政府责令改正。■【2015】(5)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015】(6)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的规定,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2014】(7)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2011】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55【知识点】公民基本权利的类型:平等权。对特殊主体的保护:(1)国家保障妇女的权利。(2)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3)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4)保护退休人员的权利。(5)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56【知识点】政治权利和自由 (1)政治权利和自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包括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2)言论自由:既包括口头形式,又包括书面形式,必要时还可根据法律规定利用电视广播等传播媒介。言论自由不得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他人隐私。(3)出版自由:包括①著作自由,即公民有权自由地在出版物上发表作品;②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必须遵循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实行预防制和追惩制相结合的制度。(4)结社自由:我国社会团体的成立实行核准登记制度,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57【知识点】宗教信仰自由:不得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不受外国势力支配。58【知识点】人身自由:包括狭义和广义两方面。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1)生命权。我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生命权,但是生命权是人身自由的应有之义。包括防御权、享受权、保护请求权、不可处分性。生命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因此,生命权首先是人的权利,并不仅仅是公民的权利。●■■【2013】(2)狭义的人身自由。费劲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3)人格尊严。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2013】(4)住宅权。公、检为刑事侦查需要可依法搜查。(5)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或检察院可依法检查公民通信。●59【知识点】社会经济权利(1)财产权(含继承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2)劳动权。劳动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3)休息权。劳动者才有休息权。●■■■【2012】(4)物质帮助权。对象,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2010】60【知识点】文化教育权利:包括受教育权、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61【知识点】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1)批评、建议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正常行为。(2)控告、检举、申诉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3)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62【知识点】根据我国《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2010】(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2)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3)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第四章·国家机构1【知识点】我国国家机构的活动原则主要包括:(1)民主集中制(2)社会主义法治原则(3)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4)精简和效率原则(5)责任制原则●50【知识点】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责任制原则(1)对内的责任制①行政机关和中央军委实行首长个人负责制。■●②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检察院、法院实行集体负责制。●(2)对外的责任制①国家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对上级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②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法院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③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中央军委主席一个人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而且不需要报告工作。●■【2009】63【知识点】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乡级人大。64【知识点】我国各级人大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上级人大有权依照法律指导、监督下级人大的工作。■■【2015】64【知识点】全国人大行使职权的法定期限,即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自本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开始,至下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开始则宣告结束,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的2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委员2/3以上的多数通过。◆65■【知识点】全国人大的人事任免权(1)选举权。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2010】(2)决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2010】(3)罢免权。主席团、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上述选举和决定人员的罢免案。●66【知识点】全国人大既可以决定战争问题,也可以决定和平问题。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决定战争状态。67【知识点】全国人大有权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 设立及其制度。■【2010】68【知识点】全国人大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68【知识点】全国人大全体会议每年举行1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2/3以上代表出席,主席团主持。常委会或1/5以上代表提议,也可临时召开全国人大全体会议。开会前举行预备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正式会议由主席团主持。●68【点睛】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然后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召开预备会议,选出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第一次会议闭幕时,本次会议主席团随之解散。故全国人大下次开会,将由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然后开预备会议,再选出新的主席团和秘书长。正式会议仍然由主席团主持。因此,常委会论“届”,而主席团论“次”,每届全国人大有1届常委会,但是有5次主席团。69【知识点】全体会议一般公开举行,必要时经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决定也可以举行秘密会议。70【知识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78【知识点】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其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2010】79【知识点】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2010】79【知识点】《监督法》第38条规定,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2014】71【知识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为5年,由委员长、副委员长、委员、秘书长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超过2届。●72【知识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但是可以兼任党的职务、军队的职务。73【知识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1)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2)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即此类人的任免职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查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即此类人的任免职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74●【知识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包括:口诀: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决算后,紧急动员全国人民:我们和外国约定,为了防止战争状态,决定调整部分的计算方案,并特设一条熏制的咸鱼。【解释】(1)审查和批准国家决算草案 ,在每年年审和批准决算的同时,还有权听取和审议国务院提出的审计工作报告。(1)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区进入紧急状态。■【2008】(2)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注意,动员是战时对公民财产的征收和征用,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处分,国务院作为行政机关,无此职权。■【2008】(3)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4)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决定战争状态。●(5)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2015】(6)决定特赦。(7)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8)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75【知识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全体常委过半出席方能举行。76【知识点】全国人大各委员会可以分为常设性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临时性委员会(调查委员会)两大类。77【知识点】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内设的辅助性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只能由全国人大选举任命,个别副主任委员、委员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全国人大代表。■【2013】78【知识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大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2010】77■【知识点】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主体有两个:(1)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2)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77■【知识点】调查委员会的工作程序:代表来投票,专家帮调查,情况可保密,结果应报告。【解释】(1)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但专家不享有投票权。因此专家不能成为调查委员会的成员。●(2)调查委员会可以不公布调查情况和材料。■【2014】(3)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产生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77■【知识点】专项工作报告由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报告,但国务院也可委托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报告。●78【知识点】根据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委托省级常委会对法律法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注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委托省级常委会,不能委托设区的市级常委会进行检查。■【2013】79【知识点】根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6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78 【知识点】国家主席代表国家,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没有行政权,也没有决策权,只有程序权,而且,其程序权往往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策进行,故国家主席不需要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2009】79【知识点】国家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不需要根据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决定。●■【2011】80【知识点】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但是不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其中,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届。●■【2010】81【知识点】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一般每周召开一次。●■■【2010】82【知识点】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注,不包括特区的部分地区】●■■【2013】82■【知识点】审计署在总理领导下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实行审计监督。●【2011】83【知识点】中央军委由军委主席、副主席、委员组成,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中央军委有三个特别之处:第一,成员任期无限制;第二,中央军委的组成人员中没有秘书长;第三,中央军委主席一个人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且无须汇报工作。●84【点睛】在我国由连续两届任职限制的中央职位共有9各,包括:全国人大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院院长、最高检检察长。地方有两个职位,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84【知识点】乡人大不设常委会,县人大设常委会,但不设秘书长。●■【2010】85【知识点】乡级人大不开预备会议,开会时选举本次会议主席团,主席和副主席为主席团的当然成员。●85【知识点】县级人大既可以设调查委员会,也可以设专门委员会。■【2010】86■【知识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2014】●87【知识点】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大决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88【知识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2009】88【知识点】派出机关(1)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行政公署。【注意,没有直辖市,因为直辖市的面积相对较小】●■【2013】(2)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区公所。【指在农村】【注意,是县、自治县政府,而不是县级政府。因为县级政府包括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政府】●■【2009】(3)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 批准,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指在城市】■■●【2014】89【知识点】地方人民政府正职和副职领导人员由本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代表(省级30人,地级20人,县、乡级10人)依法提名,本级人大选举产生。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可以觉得本机政府部分副职领导人员的个别任命。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由本级政府正职领导人提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报上级政府备案。●第五编·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1【知识点】乔治·劳森提出了政府职能的三重划分:立法、司法、执法。●2【知识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第一次全面论述了“司法”的问题。他强调司法独立,主张以权制权。●3【知识点】1787年分权学说被载入美国宪法,由学术层面进入现实实践,使得司法的概念逐步呈现技术性、程序性特征。■●【2012】4【知识点】亨利·米斯认为法官应当保持客观,保持独立性,避免任何的控制和不利影响。5【知识点】英国哲学家培根强调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2010】4【知识点】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如美国,司法权就是审判权,司法机关也就仅指法院,而检察权则是作为行政权的一部分。在社会主义中国,司法权由审判权和检察权共同构成。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检察权。5【知识点】中国古代并无“司法”这一概念,“司法”一词是我国清朝末年从西方引进的,仿大陆法系德日制度,司法权即审判权。●6【知识点】我国晋代刘颂认为应该严格区分君臣在实现司法公正方面的职责。■【2010】6■【论述】司法的特征【2014】(1)独立性: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上级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2)被动性;(3)交涉性;(4)程序性;(5)终极性;(6)普遍性:在现代社会,司法构成社会纠纷解决体系中最具普适性的方式,法院已成为最主要的纠纷解决主体。故司法可以解决其他机关所不能解决的一切纠纷。【解析】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为了让当事人信服司法机关的判断,司法机关必须具有权威。而司法权威首先来源于司法的公正性,只有司法公正,司法的判断才能得到当事人的信服。(1)为了做到司法公正,司法必须独立,为了做到司法独立,司法必须中立,为了中立,司法必须被动;(2)为了做到司法公正,司法必须通过程序让涉案各方充分的表达与辩论,司法判决应当是在受判决直接影响的有关各方参与下,通过提出证据并进行理性说服和辩论后做出的。(3)司法权威其次来源于司法的普遍性与终极性。司法的普遍性意味着,司法可以解决其他机关所不能解决的一切纠纷;司法的终极性则意味着司法机关的判断是终极判断,司法机关的决定是解决该纠纷的最终决定。7【知识点】司法的功能分为应然功能和实然功能。● (1)应然功能,即通常说的“定纷止争”、“惩奸除恶”、“止恶扬善”、“实现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以及亚里士多德讲的“校正正义”等。(2)实然功能,是指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和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2010】9【知识点】司法效率要求司法机关保证诉讼的不反复,落实“一事不再理”,防止重复追究,制止不合理的重审和再审。●7【知识点】司法制度(1)狭义的司法制度: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是指审判制度,在我国则是指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2)广义的司法制度除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外,还应包括律师制度、公证制度等。(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主要由以下四个方面的体系构成:■【2012】①司法规范体系;②司法组织体系;③司法制度体系;④司法人员体系。8【知识点】与司法公正相比,司法效率更具有实在性与可见性。我国的司法现状决定了“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选择。●9【论述】审判独立指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判独立意味着法官审理权和裁判权的统一,有助于程序公正的实现。审判独立包括外部独立与内部独立。外部独立,即指司法机关整体上的独立,不受各种社会力量的法外干预。内部独立,即指法官在执行审判职务过程中应独立于其同事和上级法官。●10【论述】检察独立指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11【论述】确保审判独立与检察独立的改革措施(1)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2)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制度。(3)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和裁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4)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12【知识点】相对于一般社会道德而言,法律职业道德具有更强的约束性。违反职业道德的法律职业人员要承担更大范围的责任。但是,这个更大范围内的责任仍然是一种道德责任,而非法律责任,故此并不像法律一样具有严格的程序性。●■【2012】13【知识点】法律职业道德主体的特定性仅指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职业人员。●1●【知识点】我国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1)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体现了我国审判的独立性。(2)不告不理原则。体现了我国法院的中立性。(3)直接言辞原则。体现了我国审判活动的亲历性。(4)审判及时原则。体现审判的效率性。 2◆【知识点】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与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担任法官及检察官。②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③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④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⑤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3【知识点】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4【知识点】对法官、检察官的保障由工资保险福利、职业(履行职务)保障、人身和财产保障三方面构成。■■【2015】4【知识点】法官考核的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其中,审判工作实绩是考核法官的重点。●4【知识点】法官退休后应当继续保持自身的良好形象,避免因其不当言行而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5【知识点】当事人所在地离受受案法院距离远且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通过网络或者邮寄的方式接收起诉材料。●6●【知识点】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1)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①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8周岁的公民,原则上都具备担任人民陪审员的资格。②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但是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2)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执业律师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注意,法学学者不在此限。(3)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4)公民经选任为人民陪审员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陪审职责。7【知识点】人民监督员的任期为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个任期。●6【知识点】法官严禁乘警车、穿制服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7【知识点】与国家实施法律的其他制度如审判制度相比,检察制度并没有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检察制度最早起源于13世纪的英国和法国。●7◆【知识点】检察机关是我国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实行检察一体化原则。即指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依法构成统一的整体,在行使职权、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实行“上命下从”,即根据上级检察机关、检察官的指示和命令进行工作。8【知识点】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忠诚、公正、清廉、文明。●■【2010】9【知识点】检察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辞退。●9【知识点】律师实行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和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10【知识点】申请人受过刑事处罚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但是过失犯罪的除外。11【知识点】申请人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也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2015】11【知识点】律师同时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但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12【知识点】首次取得或者重新申请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律师协会组织进行律师宣誓制度。13【知识点】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1)律师收费政府指导价项目包括:刑事案件、人身性债权案件、公益诉讼案件。(2)一般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可以进行风险代理,但人身性债权案件、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3)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14【知识点】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行为规范包括:忠诚、为民、法治、正义、诚信、敬业。15【知识点】办案费主要指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2015】15【知识点】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告知委托人并要求其整改,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并有权就已经履行事务取得律师费。●16【知识点】律师对于委托人已经完成的犯罪行为,有权保密。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2015】16●【知识点】律师被依法拘留、逮捕后,侦查机关的通知义务如下:(1)及时通知所在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律师协会;(2)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律师的家属。17■【点睛】关于律师执业的利益冲突,要注意区分绝对利益冲突与相对利益冲突。绝对利益冲突的条件下,即使当事人同意,律师也不得接受委托。相对利益冲突的条件下,获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律师可以接受委托。绝对利益冲突情形的总结:近亲同事同案件,绝对不能受委托。●16【知识点】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的特征(1)我国的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2011】(2)对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请和法院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指派、统一监督。■【2011】(3)法律援助服务是完全无偿的。■■【2015】(4)法律援 助范围的广泛性,包括中国公民和与中国签订法律援助司法协议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包括刑事代理、民事代理、行政代理、非诉讼代理(仲裁代理和调解)。【2011】(1)对于刑事辩护,只能由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2015】17【知识点】申请法律援助,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2015】18【知识点】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异议。■【2015】17●【知识点】《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18【知识点】刑事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1)刑事诉讼中的一般性法律援助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2)刑事诉讼中可以实施法律援助的情形●■【2015】有下列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自发现该情形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①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②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③人民检察院抗诉的;④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刑事诉讼中应当实施法律援助的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自发现该情形之日起3日内,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①未成年人;②盲、聋、哑人;③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④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另外,人民法院自受理强制医疗申请或者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之日起3日内 ,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送交通知代理公函,通知其提供法律帮助。总结:(1)可以援助的情形:智力残疾共同犯,重大影响和抗诉,公检法院应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2)应当援助的情形:未成年人盲聋哑、精神半病判无期、强制医疗当事人、公检法院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19【知识点】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民事程序法的范畴,是非诉讼司法活动。20【知识点】有关年龄的规定(1)法官、检察官年满23周岁。(2)人民陪审员年满28周岁。(3)公证员:年龄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2008】(4)律师无年龄规定。21【知识点】担任公证员的禁止性条件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3)被开除公职的;(4)被吊销执业证书的。21●【知识点】有关公证程序(1)公证机构办理招标投标、拍卖、开奖等现场监督类公证,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2)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现场监督类公证需要现场宣读公证证词的,宣读日期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3)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全程亲自办理。特殊情况下只能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请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4)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委托他人代理,但申请办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申办的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理。■■【2011】22■【知识点】根据《公证法》第23条的规定,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2)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3)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4)私自出具公证书;(5)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6)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7)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8)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9)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简析题1【简析】谈谈你对法与党的政策关系的认识。(一)党的政策对法的指导作用。(1)党的政策对立法的指导。①党的政策是立法的依据,将党的意志提升为国家意志。②将党的政策条文化、定型化、法律化。(2)党的政策对法实施的指导作用。①了解党的政策可以把握法的精神实质。②了解党的政策执行法律不偏差。(二)法对党政策的制约作用。(1)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①党带领人民制定法律,就应率先执行法律。②党率先执行法律为群众树立榜样。(2)法是实现政策的重要形式和保障。①将政策提升为法律,为政策上了双保险。②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完善党的政策。2【简析】英美法系普通法的”遵从先例原则“要求类似案件给予类似对待以保障法律的可预测性,又发展了衡平法系统来保障法律的正当性。请结合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论述法律决定的确定性和正当性的关系。答:法律人适用法律最直接的目标就是获得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第二,法律决定应当具有正当性。可预测性和正当性是合理性的要求,也是法治的要求。法治包括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可预测性是形式法治的要求,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保证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就要避免法律人的武断和恣意。保证法律人避免武断和恣意要求法律人按照法律的规范去做,应该用法律程序来约束法律人的行为。可预测性和正当性之间可能会产生矛盾,因为有时一个法律决定,是按照一 个程序作出的,是有可预测性的,但未必是一个正当的法律决定。而有时一个法律决定又不是严格按照程序作出的,没有可预测性。但这个法律决定不一定不是一个正当的法律决定,两者是一对紧张关系。如果两者发生了矛盾,要坚持可预测性优先。可预测性优先其实就是在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两者作价值选择时,要坚持程序的优先。程序优于结论是法律人应该具备的法律思维,也是法律思维的特征之一。3【简析】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框架。无论是经济改革还是政治改革,法治都可谓先行者。对于法治的重要性,可以说怎么强调都不为过。请简要谈谈对“法治”一词的理解。(1)法治一词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在国家治理的方式上,有一个基本的区别,就是法治与人治的区别。人治指统治者的个人意志高于国家法律,国家的兴衰存亡,取决于领导者个人的能力和素质。人治不可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而法治则是众人所同意的法律之治,是与民主相联系的。(2)法治一词显示了法律接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法治一词的含义比较明确,就是在全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都必须依法办事。不仅普通公民、一般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事,而且国家机关、政党、武装力量也要依法办事,尤其是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遵守法律。法律不仅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大作用,而且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也同样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法治要求法律更全面地、全方位地介入社会生活。(3)法治一词蕴涵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历史上法律长期被少数人用作镇压人民,维护自己统治地位和腐朽政权的工具;法律和制度也曾经被德国纳粹政权作为种族暴行的工具。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需要的法律必须具有与社会主义性质一致的正当性,这种正当性正式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价值之一。法治一词则蕴涵了这种正当性。首先,法治是与专制相对立的,又是与民主相联系的,可以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当家做主的要求。其次,法治要求社会生活的法律化,可以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社会生活中强制性社会规范过多,过滥的弊端,维护公民的自由。最后,法治符合社会生活理性化的要求,使人们的社会行为和交往活动具有了可预测性和确定性,也使人们的正当要求有了程序化、制度化的保证,增强了社会成员的安全感等。4【简析】简述法与宗教的相互影响。(1)宗教对法的影响:①宗教可以推动立法;②宗教影响司法程序;③宗教信仰有助于提高人们守法的自觉性。(2)法对宗教的影响:①在政教合一的国家,法对宗教的影响收双向的,法可以作为国教的工具和卫护者,又可以作为异教的破坏力量。 ②现代法律对宗教的影响,主要表现为法对本国宗教政策的规定。③近代以来,世界各国相继把宗教法律以及教育等信仰问题规定在法律上,而核心的问题就是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化问题。④中国现行的宗教政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相结合。5【简析】谈谈你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看法。答:道德是关于人类思想和行为的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等的观念、原则、规范和标准的综合。每个社会的法律均与该社会主流道德观念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它们在内容上存在相互渗透,,在功能上相辅相成。一般而言,法律与道德在总体和主要内容上大体相同,二者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但是,二者毕竟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具有不同的规定性。二者的区别具体包括:①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②形成的方式不同;③表现形式不同;④调整范围不同;⑤作用的侧重点不同;⑥实施的方式不同。同时,法律与道德也并不是相互独立,互不影响的。①道德对法律的创制起指导作用;②道德对法律的实施有保障作用;③道德对法律的漏洞有弥补作用。而法律通过立法,赋予道德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以法律强制力;通过法律的实施,能弘扬一定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观念。6【简析】美国制宪会议的主要人物,第四任总统詹姆斯·麦迪逊认为:“如果人人都是天使,那么就不需要政府。如果政府是天使,就无须对政府实行内部和外部控制。而在构建一个由人来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的困难就在于,匿必须首先让政府有能力控制受它统治的人,其次是,强迫政府控制自身。”问题:请从宪法基本原则的角度分析本句话的基本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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