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抵押借款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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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担保合同出借人(抵押权人、质押人):借款人:担保人(Ⅰ):担保人(Ⅱ):2014年1月10日制-5-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格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借款条款第一条借款金额和期限1.1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整。1.2本合同下借款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实际借款日以借据或转账凭证为准。第二条利率、费用2.1借款月利率为%,公证、评估、管理、律师等前期费用另行计算。2.2计息方式为按月支付,到期付清本金和剩余利息。第三条借款用途3.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第四条提

2、款方式合同各方协议选择以下第种方式提款;4.1第一种,现金方式交付(大写),此种方式以借款人出具的借据为准;4.2第二种,转账方式交付(大写),此种方式以出借人出具的转账凭证为准(此部分由借款人书写);出借人将借款金额转入借款人指定账户,转入银行名称账户名,账号第五条还款方式5.合同各方协议选择以下第种还款方式:1、借款到期一次还款;2、分次还款,还款计划见补充条款。保证条款本合同项下借款由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时,担保人按照第六条、第七条的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承担保证责任。本合同项下借款若无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时,借款人及其共有人按照第六条、第七条

3、的保证的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承担保证责任。第六条保证方式保证方式为:全额连带责任保证。第七条保证范围-5-担保人的担保范围是: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和借款人所有其应付费用。第八条保证期限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到期之日内两年期内有效,至本合同下本息结清后解除。其他条款第九条担保约定9.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借款时,出借人可以处理抵押物、质物和执行借款人所得价款主张自己的权益,也可以处置担保人相关资产主张自己的权益。第十条合同各方承诺和确认10.1借款人、担保人提供给出借人的资料真实、合法。10.2借款人同意接受合同各方监督其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

4、用借款,积极配合与协助各方对其(包括借款前后的)生产经营和资金财务活动进行检查、调查和监督并如实介绍情况。10.3借款人按合同各方要求及时如实提供财务报表资料,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状况分析说明、注册会计师查帐审计报表以及有关附表、报表附注等相关事项。10.4借款方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有关费用,包括公证费、评估费、管理费、保险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10.5借款人、担保人不得进行承包或租赁经营、合并或兼并、部分或全部股份改造、分让或联营、合资合作、产权转让、资产或债务重组、设立子公司或对外作股权式投资以及申请停业、歇

5、业、解散等行为。10.6借款人未经合同各方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对企业章程和经营范围进行重大变动,不得擅自出售、出租、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也不得擅自为第三方提供足以对外其财务状况功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担保。10.7借款人、担保人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涉及重大诉讼事项、强制执行、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等有关事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各方。10.8借款人、担保人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重要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5个工

6、作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10.9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可代为行使出借人的如下权利:①催收、代收欠款;②协商、变卖、委托评估、拍卖、折价处置抵押物、质物及向其他反担保人追偿;③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上诉、反诉、和解、执行、代为按受执行款项)。-5-第十一条转让11.1出借人无需征得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同意,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其他方。出借人权利的转让应当书面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由于出借人权利转让需要变更抵/质押登记的,抵押人、出质人应予配合。11.2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和担保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

7、转让给其他方。第十二条独立性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条款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其他条款仍然有效。第十三条违约责任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3.1出借人未按约定日期出借借款,出借人按应出借金额每日万分之一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超过十天仍未出借的,合同各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该合同下已经支出的评估、抵押、公证等费用由出借人全额弥补。13.2未经借款人书面同意,出借人如需提前收回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应提前10日通知借款人,借款人按实际用款期限支付利息,另出借人支付一个月的利息作为

8、提前收回借款的违约金。13.3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借款,除按约定利率继续支付利息外,每日向出借人支付万分之五的罚息;逾期30日以上的日加收500元违约金,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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