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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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2005番禺太石村事件2011陆丰乌坎事件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背景及立法概述(一)相关概念自然村:是指我国农村地区的人口自然聚集的区域。行政村:1950年12月政务院发布了《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按照该法令,行政村是指建国初期我国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一种方式。生产队:1958年至1982年人民公社时期,在我国农村地区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基层政权管理方式,生产队是以“自然村、行政村”为基础的一级管理组织。建制村:乡镇以下的区域划分单元,是法定的建制单位。(二)村民委员会的由来1.村民委员会1980年发源于广西宜州市屏南乡合寨村合寨

2、村原为宜山县三岔公社合寨生产大队,是由10多个自然村组成的。1979年,合寨大队的农民自发效仿外地做法将田分到农户,生产积极性迅速高涨。然而,由于分田到户各干各的,获得了自由的农民很快面临着新的问题,最为突出的是社会治安急剧恶化,偷盗成风,赌博成风,争水争地,乱砍乱划。农民将当时的生活描述为“吃得饱,睡不好”。果地和果作两个自然村的村民率先自己组织起来,寻求摆脱困境的出路。(1)1980年1月8日,果地村召开全村户主会议,160多户每户派一人参加,选举蒙光新、蒙成顺为社会治安带头人;1月20日,召开全村会议,16岁以上的人都参加,共510多人,在会上宣读事先起草的村规民约,并讨

3、论通过。但前述会议原始资料遗失。(2)果作村面对日益严重的赌博、偷盗等现象,时任果作村第一生产队队长的韦焕能主动站了出来说,这样下去不行,要把大家组织起来。1980年1月15日,韦焕能把其他几个生产队的队长都叫到一起,商量建立新的组织,大家都表示同意。过去的生产队长由上级任命,新的组织没有人任命,也不能自己宣布自己为领导,村民也不会承认,经讨论,决定由群众自己选举村领导。1980年2月5日,召开全村大会选举村领导。在村里大樟树下,全村85户,一家一个代表,当时的生产大队长蒙光捷来主持会议。经过投票计票,大队长当场宣布选举结果,韦焕能得了满票,6人中最少的也有62票。新的村干部选

4、出来后,却没有一个正式的组织名称。多数人主张叫“村委会”,也有人叫“村民委”。——“中国第一个村民委员会”诞生——2010年8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为广西宜州市合寨村题词“中国第一个村民委员会”。果作村委会成立后做的第一件大事,就是领导村民制定村规民约和管理章程。1980年7月14日,召开全村大会,讨论并通过事先起草好的村规民约和封山公约。这两份文件以村委会名义公布,并有85户村民的手印或签名盖章。当年村规民约主要内容:1、必须提高思想觉悟,认真体会安定团结的重要意义。2、严禁赌博,不准在私宅、村里开设赌场,违者罚款10元。3、为了保苗夺丰收,严禁放猪,违者罚款5

5、角,并给赔偿损失处理。4、维护正常的娱乐活动,不准在村内、村附近对唱野山歌,违者罚款每人10元。5、不准在路边、田边、井边挖鸭虫,受损失的罚工修补。6、不准盗窃,违者按件加倍赔偿并罚款5元,情节严重者,呈报上级处理。7、遗失东西,拿回交给村委,归还原主。8、不准在泉边、河边大便,不准在上游洗衣、洗头梳发,晾晒蚊帐、床单等污染东西。9、讲卫生光荣,不讲卫生可耻,自觉做到码头经常冲洗,保护清洁。当年封山公约的主要内容:一、毁林开荒,违者每平方尺罚款5角。二、不准在封山内砍柴、挖树根、割草皮、打石头,违者每百斤罚款10元。三、村里的风景树不准折枝乱砍,违者罚款15元。四、不准盗窃林木

6、,违者每百斤罚款15元。五、实行护林有功者奖、毁林者罚的办法,对维护林木有功者奖5%资金。六、不准在育林区放牛羊群,每头罚款1元,外村罚2元。2.村民委员会的发展合寨大队成立村委会的经验很快引起了宜州市所在的河池地委的高度重视,河池地委1981年发出[26]号文件,即《转发宜山县合寨大队村委会、罗城县牛毕大队新回村委会情况调查的通知》,指出:“村委会建立后,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希各地“组织干部社员学习讨论,并根据各地情况从实际出发,参照执行。”到1982年,宜山县12个公社的2288个自然村中,有598个建立了村委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许多地方都开始成立村民委员会。3.中央的高度

7、重视广西村民自治的实践很快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1982年7月22日,彭真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的讲话中专门谈到:“村民委员会过去是有过的,中间一个时期没有,近几年有些地方又建立起来了,是群众自治性组织,大家订立公约,大家共同遵守,经验是成功的,应普遍建立。”“有些地方村民或乡民委员会搞乡规民约,规定不准偷、不准赌、不许会道门活动、不许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等,很解决问题,群众很高兴。”4.“村民委员会”法律地位的确立1982年12月4日,第四部《宪法》通过并公布实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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