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

浅析国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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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国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  关键词:国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  内容提要:我国已正式成为in)5.当事人选择的协议必须有效。协议有效体现在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从内容方面看,协议应合理、合法,符合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如各国法律都规定了一些专属管辖案件。对专属管辖案件,当事人之间不能协议排除专属国家的管辖权。从形式方面,协议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口头达成的协议应向法院提交能证明协议存在的证据。  三、明晰涉外协议管辖的效力问题  众所周知,法律纠纷最后会涉及到相应的处理,而明晰涉外协议管辖的效力问题对今后的合同纠纷案件有一定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国际私

2、法中协议管辖的效力问题涉及两个方面:首先是对双方当事人的拘束力。常见的例子是双方事先在涉外合同中约定了法院管辖条款,发生合同争议后一方反侮,而又在约定以外的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另一方的管辖异议;其次是协议管辖能否得到有关国家法律承认或相关法院认可。如果协议管辖以外的法院因一方起诉而对争议案件行使了管辖权,则可能导致双方原有的协议管辖事实上的无效[9]。  协议管辖的效力问题在现实中时常发生,尤其表现为管辖权异议案。例如一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异议案,涉及到阿联酋某贸易公司(简称中东公司)与中国某化工进出口公司(简称中化公司)之间的贸易纠纷。中东公司

3、(卖方)与中化公司(买方)签订了一份标的为某化工原料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对法律适用和司法管辖问题作了明确约定:“本协议受瑞士有效法律支配并根据该有效法律进行解释,双方因此同意如有任何争议将提交瑞士苏黎士法院解决。”合同签订生效后,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在协商未果情况下,中东公司向中化公司提起了违约赔偿诉讼,但不是在瑞士法院,而是在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被告中化公司则以双方的合同已明确约定由瑞士苏黎士法院管辖合同争议为由,向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  这个案例涉及到当事人约定的协议管辖是否具有法律拘束力的问题,即双方在约定协议管辖后

4、,一方反悔而向协议管辖以外法院起诉时,应如何认定管辖法院问题。在本案中,笔者认为瑞士法院具有管辖权,因为这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了法律适用与法院管辖的结果。这两项约定缺一不可,前者使得瑞士与本案有实际联系,因为它是本案法律关系准据法所在地;后者使“与本案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瑞士苏黎士法院对本案具有排它的管辖权。另一方面,前述的瑞士新国际私法第5条的规定“如果案件的争议应当适用瑞士法,被选择的法院不得拒绝其管辖权”,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由此可以对类似本案中的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效力作出如下结论:  1.本案中合同双方当事人所作出的有关法律适用和法院管辖的约定是真实

5、而明确的。  2.双方当事人选择适用瑞士法,使瑞士法成为本案合同关系的准据法,从而使瑞士法与本案争议发生实际联系。  3.双方当事人选择的瑞士苏黎士法院是“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管辖法院。  4.双方当事人的上述两项选择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原则,应受法律的承认与保护。  该案中所涉及的当事人协议管辖效力问题,在国际私法中具有一定典型意义,尤其是涉外合同关系的准据法能否作为实际联系因素,从而表明准据法所属国与合同的争议有“实际的联系”,以符合我国民诉法第244条所规定的实际联系原则。弄清这点对处理今后类似的涉外合同纠纷案件均有一定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6、。  四、完善我国涉外协议管辖制度的理性思考  为了满足我国入世后的法律要求,促进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完善,在我国现行法律的有益积淀和借鉴有关涉外管辖的成熟经验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应对我国现行协议管辖制度进行有效的“改良”,应最大限度地扩大协议管辖的应用。如前所述,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用协议的方式来确定他们之间的争议应有哪一个国家的法院来管辖[10]。1965年《海牙协议选择法院公约》第5条第1款规定:“除非当事人间另有约定外,只有被选择的某个法院或某几个法院享有管辖权”。而1997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常设局提出的《为准备有关

7、民商事案件的国际管辖权与外国判决效力公约的预备草案》第4条则对协议的形式作了规定。该条规定,合意管辖协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达成:a、以书面或以书面文本证明的任何其它通讯方式;或b、口头的并以书面确认或能以书面文本证明的任何其它通讯方式确认的方式;或c、符合当事人通常遵守的习惯的形式,或他们意识到或本应意识到在特定的贸易或有关商业中,这种形式是当事人对具有相同性质的合同所通常遵守的形式。美国的《冲突法第二次重述》、《法院选择示范法》,意大利《国际私法制度改革法案》,日本的《民事诉讼法》等国家的法律规定也与上述公约或草案的规定大同小异。相比较而言,我国有关协议

8、管辖规定的限制过多,这不利于最大限度的发挥协议管辖的积极作用。据此,笔者认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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