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证据立法的模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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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民事证据立法的模式选择  中国的证据立法是一个已经启动而必须圆满完成的法制建设工程,但问题是,我国的证据立法模式应当如何择定?是走大陆法的抽象理性之路,还是走英美法的具体理性之路?抑或二者兼而有之,走一条融贯、混合之路?对这个问题的回答直接关系到证据立法的内容与证据立法的重心选择,关系到诉讼模式的选择与定位,关系到法官自由裁量余地的广与窄。  其实,这个问题即便在有较长单独证据立法历史的英美法系国家,也是始终有争论的。争论所形成的基本观点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以边沁、凯布雷尼为代表的自由证明理论,一是以斯蒂芬、撒耶、威格摩尔等为代表的规范证明理

2、论。前者主张简化证据法的体系结构,为证据规则划定精确的、狭窄的界限,减少证据规则的数量,赋予事实认定者以更多的裁量权,实行自由的、自然的证明。后者主张根据某个核心规则,如最佳证据规则、关联证据规则等,设定体系化的证据规则,将判例法所形成的各项证据规则尽可能地囊括在同一个法典之中,强化证据法的可操作性和规范性。这两种观点自从!“  我国民事证据立法的模式选择  中国的证据立法是一个已经启动而必须圆满完成的法制建设工程,但问题是,我国的证据立法模式应当如何择定?是走大陆法的抽象理性之路,还是走英美法的具体理性之路?抑或二者兼而有之,走一条融贯、混合之

3、路?对这个问题的回答直接关系到证据立法的内容与证据立法的重心选择,关系到诉讼模式的选择与定位,关系到法官自由裁量余地的广与窄。  其实,这个问题即便在有较长单独证据立法历史的英美法系国家,也是始终有争论的。争论所形成的基本观点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以边沁、凯布雷尼为代表的自由证明理论,一是以斯蒂芬、撒耶、威格摩尔等为代表的规范证明理论。前者主张简化证据法的体系结构,为证据规则划定精确的、狭窄的界限,减少证据规则的数量,赋予事实认定者以更多的裁量权,实行自由的、自然的证明。后者主张根据某个核心规则,如最佳证据规则、关联证据规则等,设定体系化的证据规则

4、,将判例法所形成的各项证据规则尽可能地囊括在同一个法典之中,强化证据法的可操作性和规范性。这两种观点自从!“  我国民事证据立法的模式选择  中国的证据立法是一个已经启动而必须圆满完成的法制建设工程,但问题是,我国的证据立法模式应当如何择定?是走大陆法的抽象理性之路,还是走英美法的具体理性之路?抑或二者兼而有之,走一条融贯、混合之路?对这个问题的回答直接关系到证据立法的内容与证据立法的重心选择,关系到诉讼模式的选择与定位,关系到法官自由裁量余地的广与窄。  其实,这个问题即便在有较长单独证据立法历史的英美法系国家,也是始终有争论的。争论所形成的基

5、本观点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以边沁、凯布雷尼为代表的自由证明理论,一是以斯蒂芬、撒耶、威格摩尔等为代表的规范证明理论。前者主张简化证据法的体系结构,为证据规则划定精确的、狭窄的界限,减少证据规则的数量,赋予事实认定者以更多的裁量权,实行自由的、自然的证明。后者主张根据某个核心规则,如最佳证据规则、关联证据规则等,设定体系化的证据规则,将判例法所形成的各项证据规则尽可能地囊括在同一个法典之中,强化证据法的可操作性和规范性。这两种观点自从!“  我国民事证据立法的模式选择  中国的证据立法是一个已经启动而必须圆满完成的法制建设工程,但问题是,我国的证据

6、立法模式应当如何择定?是走大陆法的抽象理性之路,还是走英美法的具体理性之路?抑或二者兼而有之,走一条融贯、混合之路?对这个问题的回答直接关系到证据立法的内容与证据立法的重心选择,关系到诉讼模式的选择与定位,关系到法官自由裁量余地的广与窄。  其实,这个问题即便在有较长单独证据立法历史的英美法系国家,也是始终有争论的。争论所形成的基本观点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以边沁、凯布雷尼为代表的自由证明理论,一是以斯蒂芬、撒耶、威格摩尔等为代表的规范证明理论。前者主张简化证据法的体系结构,为证据规则划定精确的、狭窄的界限,减少证据规则的数量,赋予事实认定者以更多

7、的裁量权,实行自由的、自然的证明。后者主张根据某个核心规则,如最佳证据规则、关联证据规则等,设定体系化的证据规则,将判例法所形成的各项证据规则尽可能地囊括在同一个法典之中,强化证据法的可操作性和规范性。这两种观点自从!“#$年边沁发表其证据法专著《司法证明原理》之后就一直并存着,但是以前者为异声,而后者则一直是主流。现在英美证据立法的基本倾向,乃是将证据法看成是对自由证明和证据自由衡量所施加的各种限制的汇合。与我国一样,英美学者关于证据立法的争论也贯穿于各个层面和领域,涉及的范围包括纯粹证据法上的问题、程序法上的问题、实体法上的问题以及逻辑学、心

8、理学等方面的问题。例如,在证据法领域,其争论涉及诸如概念上的分歧、推定的性质、传闻规则、最佳证据规则等等;在程序法或者法理学方面,其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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