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立法模式的选择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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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证据立法模式的选择探析从1999年7月份开始,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土利明教授的牵头组织下,经过全国人大法工委同意,我国民事证据法的起草工作止式拉开了序幕。随着证据法起草与论证过程的展开,我国的证据法理论有了飞速发展,证据法箸作也开始大量涌现。2003年1月18日至20R,《屮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证据法》(专家建议稿)在广州完成了第四稿的讨论,不久Z后将呈交给全国人大,全国百余名学者和法官参加了讨论。民事证据立法是一项关系司法公正的跨世纪法制建设工程,司法实践也急需一部这样的立法出台。冋顾三年以來召开的儿次全国性的民事证据立法研讨

2、会,所关注和论证的问题尽管涉及到证据立法的方方面面,但不能抛开的一个中心话题,就是民事证据法的立法模式问题。这个问题的回答直接关系到证据立法的内容和证据立法的重心选择,因此意义重大。关于证据法律制度的立法模式,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各不相同。英美法系采用统一的证据立法模式,将民事证据与刑事证据规范规定在一起,大陆法系则采取民事证据法律制度分立于民法典或民诉法典的模式。中国民事证据立法究竟应采何种模式,学者看法各不相同,主要冇四种观点:1•应当制定适用于民事、刑事与行政案件的统一证据法;2.通过完善民事诉讼法,将民事证据法律制度尽可能

3、全地规定进去;3•单独制定民事证据法;4.在未来民法典屮,以单编或单章规定证据法内容,成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小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认为,就口前的情况而言,制订统一的证据法是非常困难的,甚至可以说是不可能的。这里面有多方面的障碍。经过儿年的审判方式改革的探索,经过学术界的不懈努力,民事审判中存在的基本问题己经搞清楚了,民事诉讼的理论体系也基本完善了,可以说,制订民事证据法的时机已经成熟了。如果等到制订统一证据法的机会成熟吋,再制订证据法,那么势必妨碍民事审判的完善和发展。因此,制订单独的民事证据法是可行的。另外,将民事证据法列入到

4、民法典中加以规定的困难也比较犬。我国已经形成了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相分立的民事法律体系,固然民事证据法小涉及到大量的实体内容,但其总体上仍属程序规则,何况现行民法体系也很难容纳证据规则。中国人民人学法学院教授赞成民事证据应当单独立法。民事证据法与刑事证据法虽有共性,但各自的个性大于共性。例如,刑事证据规则一般不采用推定规则,但在民事证据中则常常可以采用一种推定的方式,也就是从一定的事实状态中推知某种法律事实或确认某种权利、意思表示的存在。譬如,根据房屋产权证、存折上记载的姓名,通常能够推定该姓名人为所有权人。尤其是,民事证据法

5、也不能完全放在民事诉讼法屮作岀规定,因为证据法并非单纯的程序法,其许多规定是与实体法不可分割的。例如证据的形式、举证责任倒置、推定等都需要在实体法小作出明确规定,程序法是不能完全解决问题的。因此,应当单独制定民事证据法。如果不能单独立法,则可以考虑放在实体法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的观点是,有必要单独制定民事证据法。关于要不要建立统一证拯法或单独民事证拯法,首先要看证据法与诉讼法、实体法是否能分开,这乂取决于证据法的内容。长期以來,认为证据法是程序法内容的观点是受大陆法影响太深所致。通过对民事证据法的研究,不难发现证据法的覆盖

6、而十分广泛,既包括实体性质方而的证据法规则,例如推定等,又包括程序性的证据法规则,例如质证、认证过程等,还包括大量独立的证据法规则,例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因此,证据法从诉讼法中分离出來有内在依拯,具备了理论基础。从司法实践中来看,如果只需少量证据规则,即使理论上可以分离,也没冇必要分离出來,可以将其仍放在民事诉讼法中。但证据法包含了300多个法条,内容翔实且仍冇待进一步充实。我国制定证据法的初衷是为了指导法官办案,考虑到我国目前法官的职业化程度及执业水平尚不尽如人意,而且法官身兼二任,即兼顾法律审与事实审,他们需要有一部专门的证

7、据法规则來加以规范与指导。另外,从立法技术上看,制定统一的证据法典也有它的困难之处。因为民事诉讼证据和行政诉讼证据比较接近,相关的原则、制度和程序可以融合,但是民事证据和刑事证据则差异较大,刑事证据屮的一些基木原则比如无罪推定原则、沉默权制度、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等许多方面都很难在近期内有所突破,这就决定了刑事证据和民事证据的个性要大于共性,它们的共性也仅仅表现为证据的概念、种类等很少的方面,至于举证责任的承担、职权调查、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权利、证据交换、证据吋效以及举证、质证、认证和证明的标准都有所不同,所以制定刑

8、事证据法所面临的障碍要比民事证据法多,因此很可能民事证据法要首先出台。中国财政金融政策研究中心博士后研究人员陈界融指出,口前,应当以单独制定民事证据法为妥,施行一•段时间后,再制订统一的证据法。也正是考虑到我国口前证据法总体研究水平不够理想与均衡,特别是刑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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