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概念与刑法推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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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抽象概念与刑法推理论文【关键字】抽象概念/刑法推理/功能/不足抽象的概念思维是刑法学研究中的常用方法。对于刑法推理而言,它既有一定的优越性,也有一些难以克服的缺陷。因此,正确认识抽象概念与刑法推理的关系,对于正确适用刑法规范处理刑事案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抽象概念及其形成什么是概念呢?一般认为,概念是概括思维对象本质属性或特有属性的思维形式。1人们在对事物感性认识的基础上,通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freel1,m2,m3而被穷尽描述。S具有m1,m2,m3等要素。因此,S是T的一个事例。8第三,抽象概念

2、对于刑事立法及刑法学理论体系的建构具有积极意义。在立法上,刑法规定各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过程,就是描述各种犯罪类型的过程。本来在立法时,立法者应当将其所掌握的各种犯罪的类型特征完全无遗地规定在法律条文中,但是由于各种犯罪类型具有无限的开放性与复杂性,以及法律条文本身的简洁性、明确性要求,导致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不得不放弃完全列举类型特征的方法,而是改用具有简洁性、明确性特点的抽象概念来形成构成要件。正如考夫曼(A.Kaufmann)所言:“在制定法的建构上,抽象概念具有较大的重要性,因为它给予了制定法律构之形式并

3、且担保了法律安定性”9,“立法的目标便是:完全将类型概念化。”10我国现行刑法为了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在不少条文中规定有法律概念。例如: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第14条关于故意犯罪概念的规定、第91—99条对公共财产、国家工作人员等概念的规定,等等。在理论研究上,抽象概念对于建构逻辑上较为严密的刑法学理论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依形式逻辑的规则建构抽象的概念式的理论体系,向来被视为理论科学化、系统化的标志之一。我国学者对建构以抽象概念为基础的刑法学体系作出了有益的尝试。例如,曲新久认为,“刑事责任

4、是整个刑法学范畴体系的最上位概念,它与一系列下位范畴一道构成了刑法学的科学之网”,11“刑法学的基本范畴包括:刑事责任、犯罪、刑罚、犯罪人、量刑和行刑六大范畴。在这六大范畴之下还包括八个次一级的范畴,它们是:刑事责任的回顾责任、刑事责任的展望责任、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一般预防、特殊预防、人身危险性、个人中性特性。”12此外,储怀植、陈兴良等人也以抽象概念(范畴)为核心,建构了不同的刑法学理论体系。13三、抽象概念的不足:对刑法推理的负面影响抽象概念对刑法推理的影响,除了以上积极的功能之外,还存在以下几个方

5、面的不足:第一,抽象概念的存在,往往导致人们对刑法形成机械的、形而上学的理解。虽然我们知道抽象法律概念具有储藏价值的功能,它不是毫无目的地诞生,也不是毫无目的地被凑合在一起,然而,“令人惊奇的是:这样一个自明的道理在理论以及在实务上要被接受一下子似乎不那么容易!”14此即黄茂荣先生所称的“诱引自价值剥离”的副作用。例如,某市法院对原中国电子物资安徽公司总经理陈晓受贿案判决如下:“……陈晓的行为在客观上给李剑峰带来一定的个人利益,李剑峰在事后向陈晓给付钱财表示感谢而陈晓予以接受,这是一种事后受财行为,故认定被告

6、人陈晓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证据不足,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15很明显,该判决误解了受贿罪的概念。我国刑法规定受贿罪的目的在于保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或不可收买性,国家工作人员只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就构成受贿罪,而不论收受财物在前,还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前。“先收钱后办事”固然侵犯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先办事后收钱”也同样侵犯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理应构成受贿罪。第二,以抽象概念为基础的概念涵摄未能正确反映刑法推理的真实过程。虽然,三段论法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

7、应用,但是,这种推理模式不恰当地简化了法律适用的真实过程。在刑法推理中,三段论法中的大小前提往往不是分别形成的,而是在相互适应中产生的;法律判断形成的核心不在于从大前提到小前提的推论,而在于如何处理事实与规范以获得大小前提。就是说,必须对刑法规范与案件事实交互地分析处理:一方面,使抽象的刑法规范经由解释成为具体化的构成要件,另一方面,要将具体的案例事实经由结构化成为类型化的案情;二者的调和就是事物的本质、规范的目的,正是在这一点上,形成构成要件与案件事实的彼此对应,即“规范成为‘符合存在的’;案件成为‘符合规

8、范的’。并且逐步地规范变成较具体的、较接近现实的,案件变成轮廓较清楚的,成为类型。”16这表明,刑法推理是一种对向式交流的过程:一方面要将案件事实向刑法规范靠拢,另一方面要将刑法规范向案件事实拉近。“只有在规范与生活事实、应然与实然,彼此互相对应时,才产生实际的法律,法律是应然与实然的对应。”17第三,过多使用抽象概念易于导致意义的空洞化。抽象概念的作用在于把不同的事物区分开来。根据抽象概念,我们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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