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概念刑法推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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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抽象概念与刑法推理  关键词:抽象概念/刑法推理/功能/不足  抽象的概念思维是刑法学研究中的常用方法。对于刑法推理而言,它既有一定的优越性,也有一些难以克服的缺陷。因此,正确认识抽象概念与刑法推理的关系,对于正确适用刑法规范处理刑事案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抽象概念及其形成  什么是概念呢?一般认为,概念是概括思维对象本质属性或特有属性的思维形式。[1]  人们在对事物感性认识的基础上,通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抓住其特有的属性,抽取出一个个单一的规定性,就形成了某类事物的概念。所以,概念是反映事物特有属性的思维形式。举例来说,人们在世界上观察到若

2、干事物都具有某些相同的特征,例如a、b、c,于是,人们将a、b、c抽离出来,下定义道:“一切×,而且只有×具有a、b、c三项特征。”×便成为一个抽象概念,可以指称世上一切具有a、b、c之事物;所以,抽象概念又叫“公名”、“共相”、“普遍概念”,它是人的思想所构造的产物。一个事物要能够被称之为×、归类于×,必须具备a、b、c这些性质,缺一不可。所以,要归类于×,其条件很清楚:具备a、b、c这些特征的,就是,否则就不是;一物只有“是”或“不是”×。我们不能说某物“比较×”、“比较不×”;×的本质属性含有固定的数目与项目,是可以被穷尽列举的,即×是可以被定义的。因

3、此,只有“是”或“不是”的判别方式,而没有“或多或少”的表述方式。[2].--22-  概念的形成方法,在于对某一类事物的所有特征穷尽列举后,按照一定的需要或者目的,对其进行挑选,舍弃那些对特定目的而言不重要的特征,而将那些对特定目的具有重要意义的特征予以保留,从而形成某类事物的概念。在形成概念的过程中,特定的目的或者需要起着决定性作用。对于同一对象,若出于不同的目的或者需要,就会形成不同的概念。例如,对于犯罪这一特定对象而言,刑法学与犯罪学出于不同的研究目的,对犯罪所下的定义就不相同。刑法学基于刑事法治的要求,为了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实现保护社会与保障

4、人权的双重需要,把犯罪定义为:“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我国刑法第13条)刑法学上的犯罪概念具有以下两个基本属性:第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危害社会的属性,简称为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的社会属性。第二,犯罪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

5、属性,简称为依法应受惩罚性。这是犯罪的法律属性。[3]而犯罪学则基于社会防卫和减少犯罪的目的,把犯罪视为一种社会现象,其对犯罪所下的定义则是:“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是以刑法作为依据,但它却不局限于刑法的规定,它还包括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违法行为,以及有可能发展为违法犯罪的不良行为。”[4]  二、抽象概念的功能:对刑法推理的正面影响  首先,抽象的法律概念具有储藏价值的功能。由于概念的形成是在一定的目的或价值需要支配下形成的,所以,不存在毫无目的或价值内涵的抽象概念。“……基于这样的观点,因此现代法学方法对于法律体系与法律概念的了解,一直强调必须取向于该规定

6、或该用语,在形成过程中,所负荷上去的价值。”[5].--22-我国刑法第13条所规定的犯罪概念,一方面规定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体现了保护社会的价值目标;另一方面规定为了犯罪的刑事违法性,强调了保障人权的价值需要。可以说,凝结了保护社会与保障人权的双重价值。  其次,抽象法律概念具有简化推理的功能。由于抽象概念具有储藏价值的功能,所以,法律概念能够体现法律的评价意义。这就为法律推理中的概念涵摄替代法律评价提供了基础。黄茂荣指出:“当法律概念负载了价值,便可应用法律概念来传递消息,并利用逻辑的运作来减轻思维的负担,盖将法律所肯定的价值概念化后,可把很多复杂的考虑

7、隐藏在法律所运用的用语里头,使得后来者不必再重复去考虑这些情事。”[6]在传统法学上,与抽象概念相联系的法律适用模式是逻辑推演式的简单三段论法。这种逻辑推演模式的意义在于:‘当而且仅当’概念的全部要素在特定客体上全部重现时,此客体始能被涵摄于此概念之下,质言之,可以归属到概念所描述的客体种类中。涵摄推论的‘大前提’是概念的定义,其‘小前提’则是——通过感官知觉予以证实的——确认客体X具备定义中提及的全部要素,结论则是X属于此概念所描述的客体种类。”[7]其推演模式如下:  T藉要素m1,m2,m3而被穷尽描述。  S具有m1,m2,m3等要素。  因此,S是

8、T的一个事例。[8]  第三,抽象概念对于刑事立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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