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入校伤人谁担责

深夜入校伤人谁担责

ID:25332454

大小:52.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11-19

深夜入校伤人谁担责_第1页
深夜入校伤人谁担责_第2页
深夜入校伤人谁担责_第3页
深夜入校伤人谁担责_第4页
深夜入校伤人谁担责_第5页
资源描述:

《深夜入校伤人谁担责》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深夜入校伤人谁担责年仅16岁的小白和15岁的小超因要解决白天与同学小阮之间的矛盾,竟在夜深人静、校门落锁的情况下,翻墙进入学校,闯入宿舍将已就寝的小阮喊到学校操场里,将其打成外伤性鼓膜穿孔,经法医鉴定构成了轻伤。小阮出院后,一纸诉状将小白、小超和自己的母校一并告上了法庭……18岁的小阮和现年16岁的小白、现年15岁的小超均是河南南阳某镇第二中学学生,都在校食宿,相互认识。后小白、小超自动离校。一天凌晨一点左右,已离校的小白、小超为了解决白天的纠纷,翻墙进校,闯入男生寝室,将已熟睡的小阮喊起,三人来到学校操场内,

2、因琐事发生争执、厮打。厮打中,小阮被钝器击伤头、面部等处,随即被送至镇卫生院检查治疗。后小阮又在南阳市铁路医院检查,诊断为:(1)外伤性左鼓膜穿孔;(2)右额部硬膜下血肿。当天小阮又去另一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4天,支出医疗费加之其他费用共计2537.50元。镇第二中学于纠纷的第二天上午知悉小阮在校受伤,遂派员到医院看望,并先后两次给小阮现金2000元用于治疗。因小阮作为在校学生已参加团体人寿保险,出院后,阮将其住院医疗费票据交付学校,由学校交付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理赔阮1800元,该笔现金现存放在镇教办室。后依

3、据小阮的申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法医鉴定其伤情为轻伤二级。法庭之上各持一词事情发生后,经协商未果,小阮在南阳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港的法律援助下,一纸诉状将同学小白、小超和自己的母校镇第二中学一并告到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小阮认为,自己被打伤时正复习准备参加中考,小白、小超的伤害行为导致自己中考成绩不理想;母校镇第二中学在纠纷发生的当天就知道小超扬言要打人而未及时处理,对在校学生疏于管理,具有过错,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相互连带赔偿医疗费2622.50元,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774元、精神慰抚

4、金7000元,合计经济损失1039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675元。被告小白到庭后辩称:纠纷当天,知悉原告约人要打另一同学,遂约小超回校找原告论理,因夜深校园已落锁,所以翻墙进校,到宿舍喊起原告。原告手拎皮带说他就想打架,双方在校内操场厮打。两天后才听说原告受伤,现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小超辩称:与原告发生打架,均应承担责任。纠纷当天双方发生厮打,自己在纠纷中亦受伤,至今头痛未痊愈。双方纠纷已经派出所处理。现原告起诉,我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镇第二中学辩称:原告所诉纠纷不实。学校对在校住宿学生有相应的寝

5、室纪律,夜晚非本校教师叫门一律不开,且不准住宿学生私自外出。原告系在校住宿学生,理应知道上述纪律。原告夜深时离开寝室,与上述人员在操场内打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小白、小超二人是致伤原告的责任人,理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学校在纠纷中无过错,且小白、小超二人系深夜翻墙入校与原告厮打,实属来自校外部突发事件,故学校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受伤后,学校基于同情借支给原告2000元,现原告已恢复健康,应予返还。保险公司理赔给原告的1800元,现存放镇教办室。法院判决学校免责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经认真地审理后认为:原告小

6、阮与被告小白、小超均系中学学生。小白、小超深夜翻墙入校,其行为违反校规校纪。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二被告打骂行为与原告人身受到损害有直接因果关系。原告据此要求赔偿因住院治疗所支出的各项费用,其诉讼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二被告因其过错行为应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小白、小超辩称双方打架均有责任,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印证,且不能说明其半夜翻墙入校之行为的合法性,故对其辩诉意见不予采信。被告镇第二中学,知悉在校学生小阮受到人身伤害后,即派人到医院看望,先行借支现金给原告用于治疗,学校在事故发生后

7、所采取的相应措施,并未导致原告受伤不良后果加重,履行了对未成年学生的管理、保护职责。因事故发生在学校师生夜晚就寝休息时,且原告于纠纷当晚休息后被人叫起,其年龄、智力对小白、小超的行为应有相应的辨别能力,故镇第二中学在双方纠纷中无过错,对原告人身损害后果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小阮诉称纠纷当天下午小白、小超到校滋事,学校未及时处置,其主张无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经审查,原告要求的费用均属合理赔偿范围。鉴于二被告发生纠纷时系未成年学生,因其过错行为而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予以承担。上述赔偿费用3256元

8、,小白、小超家各承担一半。原告左耳因受伤听力减退给以后的生活学习带来不便,小白、小超二被告各应赔偿精神慰抚金1000元。关于镇第二中学暂付给原告2000元,因该校不承担双方纠纷的民事责任,且原告在校受到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已理赔,其理赔数额为1800元,相互折抵后,学校与原告互不返还。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