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案件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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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调解案件问题探究文章标题:民事调解案件问题探究  诉讼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诉讼调解,即法院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就民事争议平等地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坚持和加强诉讼调解不但能加快结案效率、降低诉讼成本,而且能够进一步强化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使民事审判工作更加符合“司法公正”实质要求。但是由于目前民事审判队伍中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加之有些审判人员对调解原则理解有误,出现了片面强调自愿原则,忽视合法原则,注重调解灵活性,而忽视调解前对案件全面审理,导致有些调解

2、案件出现程序和协议内容违法或因调解协议不明确而无法执行导致再审,及当事人事后反悔而引发上访等后果,给法院整体工作留下隐患。  一、调解程序存在的问题  1、主体不适格  主体资格存在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①  民事调解案件问题探究文章标题:民事调解案件问题探究  诉讼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诉讼调解,即法院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就民事争议平等地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坚持和加强诉讼调解不但能加快结案效率、降低诉讼成本,而且能够进一步强化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使民事审判工

3、作更加符合“司法公正”实质要求。但是由于目前民事审判队伍中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加之有些审判人员对调解原则理解有误,出现了片面强调自愿原则,忽视合法原则,注重调解灵活性,而忽视调解前对案件全面审理,导致有些调解案件出现程序和协议内容违法或因调解协议不明确而无法执行导致再审,及当事人事后反悔而引发上访等后果,给法院整体工作留下隐患。  一、调解程序存在的问题  1、主体不适格  主体资格存在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①诉讼当事人不适格。《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按照《民法通则》规定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无诉讼行为能力

4、人,即10周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为限制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另有规定)。如一抚育费案件原告起诉时不满13周岁,他的诉讼行为本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进行,但本案未成年人却经法院调解与另一方达成和解协议,显然在程序上违反法律规定。②对出庭的委托人的代理权限和代理权取得不进行审查,盲目调解。代理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无权代理。如一借款纠纷案,被告单位委托一律师出庭,该律师授权委托书只被授予调查取证,出庭辩论,而未授予其他权力。该案被告答辩时不同意给付原告方欠款。但在调解时,该律师却和对方当事人达成给付若干金钱协议,并代收了调

5、解书。该律师权限无论事后是否得到追认,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调解时均应进行审查,在该代理人未得到进一步授权的情况下,不能进行调解。《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该案调解显然违反法律规定。二是由于授权上的误解,损害他人利益。如一承揽加工纠纷案,原告起诉时称被告下属单位欠其加工费要求给付。被告答辩时承认其下属单位拖欠其加工费,表示其下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提供了证明,并表示敦促其下属单位尽快兑帐后还款。被告答辩同时委托两个代理人,一个是本单位职员,

6、一个是下属单位职员。授权全权代理。开庭两名代理人均到庭,庭后三日进行调解时,被告下属部门代理人到庭,经调解达成同意被告单位给付加工费的协议,并收取调解书。本案在执行时,被告法定代表人拒绝执行,并称根本未同意替其下属单位给付欠款,并到有关部门上访。该案实体审理虽然涉及到开办单位对开办企业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但在程序上审查不细导致这一后果发生。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69条2款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该案的两名代理人均授权全权代理,其权限应该是一般代理

7、,即代为应诉,而无权代为承认和和解。特别是被告下属单位的这名代理人还有损害被告利益之嫌。该案如果是被告单位对授权的误解,事后其法人应追认,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不太可能。是审判人员误解或未对授权审查。三是委托违反有关规定。如一离婚案一方当事人在国外打工,邮寄一份委托书,委托国内一自然人代为出庭,经调解该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并领取调解书。该委托书只是一张普通委托,而未经过有关部门证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民事诉讼法》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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