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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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姓名:专业:学校:时间:14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内容摘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都是上层建筑组成部分,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调整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首先依法治国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公正的执法、司法态度。其次以德治国要建立社会主义的“德治观”。【关键词】法治德治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关系手段【目录】一、依法治国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公正的执法、司法态度二、以德治国要建立社会主义的“德治观”三、“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四、发展社会主义,必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2、紧密结合【正文】依法治国是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是保持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基础,也是维系社会进步、保障人民福祉、促进经济繁荣的关键所在。以德治国是根植于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优良道德传统,继承和发扬了我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优秀成果,按照“三个代表”14重要思想的要求,站在代表先进文化前进发展方向的高度,以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关键所在。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辩证地联系在一起的,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我们不仅需要法治,而且也需要德治,忽视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可能达到使我们国家长治久安的目的。江泽民同

3、志在2001年初召开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突出地强调了这一点,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的,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这就非常精辟地阐明了法治与德治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地位、作用及其

4、相互间的辩证关系。 一、依法治国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公正的执法、司法态度14依法治国,首先须有法可依。这就需要加强立法,要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缺乏完备的法律体系,立法将是杂乱无章,同时也会留下许多法律调整上的漏洞,进而严重影响执法的质量和效果,依法治国,也就无从谈起。有法可依,关键在于应完善社会主义体制所需的法律体系。著名法学教授王家福等曾在《论依法治国》一文中列举了应完善的法律体系包括九个方面,即宪法、行政法、经济法、行政诉讼法、民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一,依法治国要严格执法、守法观念。法律赋予执法机

5、关必要的执法权力,使其治理国家和社会,同时执法机关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并依循法定的程序行使权力,必须依法进行。只有严格执法、守法,其权力本身才具有合法性,其行使权力的行为才是正当的。法治的含义在于人人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在现代社会,执法机关依法办事较之于普通民众的守法更为重要,因为“现代法治的精髓是官吏依法办事,只有官吏依法办事,接受法律的约束,才有法治可言。”诚如美国学者富勒所指出的:“法治的实质必然是在对公民发生作用时,政府应忠实地运用曾公布的应由公民遵守并决定是其权利和义务的规则,如果不是指这个意思,那就什么意思都没有。”如果执法机关

6、不能严格遵守法律,则其权力将很难受到限制,而不受限制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实践中出现的“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滥用权力等现象,都是因为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难以保障严肃执行造成的。所以,在依法治国的要求下,要加强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的道德教育,使之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公仆”。14第二,依法治国需要司法公正。依法治国需要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法治最重要的内容。法治意味着法律的普遍适用和至高无上;法律平等地约束社会一切成员的法治原则,必须经由公正的司法活动来贯彻实施。德沃金说:“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公正的司法,不仅在于惩恶扬善,弘扬法治;同时

7、也是对民众遵纪守法的法治观念的教化;是对经济活动当事人高效有序地从事合法交易的规制。由于司法最终解决纠纷,决定了司法是保障人民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公民和法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受害人能够寻求的最后一处伸张正义的地方就是法院,法院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后屏障。而枉法的裁判、不公的裁判,不仅扭曲了是非混淆了正义与邪恶,而且会造成民众对法律的权威性的怀疑、不信任甚至蔑视,法律虚无主义的观念由此滋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成果,将因此而遭受毁灭性的摧残。正如培根所指出的,“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平的举动

8、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保证司法公正,必须制定严格的司法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使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加以完善和加强。另外还必须强化监督机制。二、以德治国要建立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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