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质主义、法律监督理论与检察权的本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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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质主义、法律监督理论与检察权的本质论文【摘要】对于检察权性质的讨论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逐步受到人们的关注甚至是热议。然而众说纷纭的背后,本质主义思维和法律监督理论实际上一直在暗中主导着人们思维模式和讨论路径。从对本质主义思维和法律监督理论批判入手,详细讨论它们各自的缺陷和不足,进而指出只有突破现有的理论范式和思维框架,我们才能真正认识到检察权的本质,即,检察权是一种兼具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双重属性的特殊权力形态。【关键词】检察权;司法权;行政权;法律监督权;本质主义关于检察权的性质blog/cac/1350003930.ht

2、m,最后访问期限为2008年2月18日。当然需要注意的是,胡先生在这里所提出的问题主要是针对这样一种观点,即认为检察权是一种独立于三权之外的法律监督权,因而忽视了检察权所具有的司法和行政属性的观点。这也表明,尽管学界已有学者提出检察权应当是三权之外的一种独特且独立的权力,却并没有将其与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种种关联讨论清楚,而本文所持有观点的独特之处在于,即承认检察权是一种独特且应当独立的权力,又认为检察权之所以独特且独立并非因为其应当是一种“法律监督权”,而正在与其具有的行政和司法双重属性,关于这一点我将在下面着重讨论。77叶建丰

3、:《法律监督权:检察权的合理定位》,载《河北法学》,2004年3月,第22卷第3期,第89页。类似的观点还有,认为“检察权是一种实存的权力。在国家权力分类中,它要么属于这种权力或那种权力,要么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力存在,不可能既属于此种权力又属于彼种权力。”参见张智辉:《检察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9月版,第21页。88需要强调的是,这一观点实际上是当前检察系统内部的主流观点。1999年初,面对学界对于检察权的质疑和责难,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成立了检察理论研究领导小组,将“检察机关职权研究”作为一项重点研究课题。该课题组

4、经过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形成了这份代表检察系统内部主流观点的研究报告。相关详细论述参见刘立宪、张智辉等:《检察机关职权研究》,载《检察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0-124页。99孙谦:《检察:理念、制度与改革》,法律出版社,2004年3月版,第111页。1010不过,宪法学和法理学的“主流观点”似乎还在坚守着这样的观点。不过,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就知识的生产而言,中国学界对于检察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法学界、刑法学界和检察系统内部的理论研究人员之间,后来逐步参与进来的有法理学界、比较法学界和宪法学界

5、的学者。其他学界由于专业的原因对于该问题则很少涉及。然而,遗憾的是,真正对于该问题做出知识性贡献的学者也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法学界、刑法学界以及检察系统的理论工作者中间,而本应对国家权力性质以及相应配置做出理论贡献的法理学和宪法学却贡献寥寥,甚至仅仅满足于对实定法的解读而裹足不前,这实在令人汗颜,让人无法不想起关于“中国法学幼稚,中国法理学更幼稚”这一揶揄。当然,仅仅做出这样一个结论不免有以偏概全之嫌,以笔者有限的所知,韩大元教授和杨海坤教授就曾对该问题进行过讨论。1111亦可参见龙宗智:《论检察权的性质与检察机关的改革》,载《

6、法学》,1999年第10期。1212当然,在某种意义上,所谓本质主义实际上是17世纪以来欧洲“唯理主义”的延伸。在唯理主义者看来,——比如英国的威廉·哈密尔顿看来“我们只能认识有条件的有限的东西,我们不能绝对地认识存在本身,只能认识它同我们的机能有关连的特殊形态。如果真是这样,我们不能认识终极的神袛或上帝,因为终极的东西是无条件的,无条件的东西不是绝对的(即完备、完善的),就是无限的,但是它不能兼有这两种性质……,没有一个思辨神学的鼓吹者能够证明上帝是绝对或无限的,虽然许多人为他下定义,说他兼有两种性质,而这确实矛盾的。”参见

7、美美:梯利(著)、伍德(增补):《西方哲学史》,(增补修订版),葛力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234页。1313指出这一点也并非什么创见,新制度经济学早已做出论证。区别仅仅在于人们是否敢于承认甚至直面现实,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以“道德立国”,并将国家机关标榜为“除了人民的利益,并无自身的特殊利益”的国家,尽管我们实际上遵循着这样一个规律(想想我们周围的部门利益之争就可以发现),但是承认这一点尤为艰难。1414从中央和地方关系的角度重新解读列宁《论“双重”领导与法制》一信的研究可以参见程雪阳:《苏联央地关系与检察权的定位——重

8、读列宁论“双重”领导和法制的启示》,载北大法律信息网,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41882,最后访问期限2008-3-14。1515从1922年的5月到11月11日,白俄罗斯、土耳其斯坦、乌克兰、阿塞拜疆等苏维埃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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