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对大学生权利的思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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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对大学生权利的思考论文论文关键词:大学生权利内容摘要: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大学生的权利有一些原则性的表述,但是在大学生级费上学的情况下,学校与学生的关来、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如何则是新问题。在这种法律关来之下,大论文关键词:大学生权利内容摘要: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大学生的权利有一些原则性的表述,但是在大学生级费上学的情况下,学校与学生的关来、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如何则是新问题。在这种法律关来之下,大学生又有哪些权利,是笔者在本文中探讨的主要问题。长期以来,中国的高等教育是以公办为主,具有福利性质的教育。大学生接受高等教育基本上不交费或只交一部分费用。在这种情况下,相当长的一

2、个时期,高等教育管理部门(包括高校的管理部司)都比较漠视大学生的权利,大学生个体本身也容易忽视自身的权利。从中国的教育立法过程中,有关学生的权利间题逐渐被引起重视,并先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中体现出来。但总的来说,学生(即受教育者)的权利在法律法规中的表述是比较原则性的,特别是有关大学生的权利间题,在实践中不易实现。一些高校的教育管理者对大学生权利的内容认识不深,实现大学生权利的程序不明,渠道不畅,加之大学生对自身权利的保护不足,这些都容易使大学生在高等教育系中成为实现权利的弱势群体。研究分

3、析大学生的权利,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高等教育体制的不断完善,有利于保障和实现大学生的各项权利。法学理论认为,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从最直接的意义上说,这种保障首先表现为当人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国家有义务出面干涉,以排除人们享受权利的障碍。这是国家保障权利实现的一种公开的形式。其次,当人们做国家所许可的行为没有受到妨害时,国家对权利的保障作用就没有必要采取公开干涉的形式,只需采取潜在的形式,即以具体的法律规定告诫人们:不得非法干涉他人对权利的享有,否则国家将予以制裁。再次,国家对权

4、利的保障作用还表现为对权利的实现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上。我们所探讨学生的权利,一般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学生作为公民所享有的权利,这一点在《宪法》中规定了公民享有政抬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的权利和知识产权等权利;二是受教育者作为学生所享有的权利,《教育法》中规定了受教育者作为学生区别于其他公民所应该享有的具体权利。《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设施、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的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

5、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教育法)还对特殊学生群体予以充分的保护。如对女子受教育权利的保护,对贫困学生受教育权利的保护,对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的保护都有明确的规定。除上述基本权利以外,《高等教育法》还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这是高等学校的学生享有的另一项权利。但高等学校学生组织的学生团体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且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从以上有关法律规定来看,大学生的基本权利应该说是有保障的

6、。但是,长期以来,由于高等教育实行的是教育,高等教育的管理者普遍认为受教育者接受高等教育是一种福利待遇,因而在实践中大学生的基本权利很多时候不能得到有效保护。自1997年以后,所有的高等学校实行统一收费制度,高等学校学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缴费后,高等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与过去相比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种缴费制度下的高等学校的学生应该享受更广泛、更充分的权利。教育法律学基本原理认为,高等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既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又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既然存在管理,就必然涉及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权利与义务的设定,必然会构成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一般认为,这种法律关

7、系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以权力服从为基本原则,以行政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教育行政关系;另一种是以平等有偿为基本原则,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民事关系。高校实行收费后,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从根本上没有超出上述范畴,但在校内对学生实行教育和管理的过程中,这两种关系所占比重和份额与过去相比,发生了转变。由于高等学校提供的是教育服务,它的产品是教育产品。收费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教育民事法律关系的比重上升、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教育行政关系的比重逐步下降。但师生之间的关系不会发生重大变化。上海市教科所孙崇文认为,高等教育实行收费后,教师和学生的关系不能简单地看做服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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