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与银行风险防范若干问题研究

企业改制与银行风险防范若干问题研究

ID:25493669

大小:49.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11-20

企业改制与银行风险防范若干问题研究_第1页
企业改制与银行风险防范若干问题研究_第2页
企业改制与银行风险防范若干问题研究_第3页
企业改制与银行风险防范若干问题研究_第4页
企业改制与银行风险防范若干问题研究_第5页
资源描述:

《企业改制与银行风险防范若干问题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企业改制与银行风险防范若干问题研究

2、第1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立与其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思路逐渐形成,我国企业制度改革从主体利益分配转向决定主体利益分配的产权制度上来。企业产权制度改造的实践表现为企业的公司化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兼并与分立、企业产权转让、资产重组、债权转股权等形式。在激活企业,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也突显出来。企业改制中,将银行债权推给空壳母公司,或者以企业改制为名逃债等,都严重地侵害了银行的信贷资产。我国现已颁布的法律、法规,对于保全银行信贷资产缺乏相应的、可操作的政策措施,使

3、之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对企业改制给银行的信贷资产带来的风险及防范措施进行论述,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一、企业改制给银行带来的风险l、资产评估问题。企业改制中企业不论以何种形式进行改制,都必须在前期对改制企业严格依法进行资产评估,以确定企业资产状况为改制工作的合法、顺利进行奠定基础。评估的真实与否,不仅关系到国有资产是否流失(对国有企业来说)问题,而且直接决定了债权人利益是否能够得到切实的保护。目前许多改制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聘请一些没有法定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的评估,评估质量得不到保证,随意减少资产的数额,从而导致剩余

4、债务得不到落实。在此情况下,作为债务一部分的银行贷款被偿还的机会也减小了,信贷资产的风险随之增加。2、银行无法及时获得企业改制的信息。银行及时获得企业改制的信息,对于申报债权,确定不同债权人的债权落实比例,提前防范企业恶意侵害银行债权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实践中,许多改制企业并不能及时告知改制信息,有的甚至在故意回避银行,等到形成事实后再通知银行,使银行痛失维持债权的良机。3、企业以各种方式转移资产,将银行贷款架空。有的企业把有效资产进行分立,将债务留给原公司,最终因原公司资不抵债,使银行贷款流失。这是一种明显的转移优质资产,架空

5、银行贷款的行为。实践中常见的情况有:(1)企业分立过程中逃避银行债权。企业将一个企业分成几个独立核算的法人实体,老企业承担债务,新企业用老企业的资产进行经营,分流资产,架空银行债权。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方式。(2)在租赁经营中逃债。新企业租赁老企业的设备及人员,每年支付租金,银行债务挂在老企业的帐上。新企业支付的租金作为偿还银行本息的资金,但远不足以还清本息,银行贷款实际上被悬空。(3)破产不规范。破产不规范的情况有许多种,如对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条件限制不严;亏损企业投资设立的企业没有受到一定的限制,一些企业宣布破产后,利用原班人

6、马,原有设备继续生产,而欠银行的贷款却不必再还。二、保全银行信贷资产的法律建议若要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保全银行信贷资产,不仅需要银行自身的努力,还需要从行政、法律法规等宏观范畴加以调整。本文仅从银行角度分析防范信贷风险的法律对策。l、建立信贷资产风险防范机制。(1)预防为主的风险管理机制。一是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的评估体系,加强对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做到贷前防险;二是建立审贷机制分离的集休会审、多级审批程序;三是实行贷款审批和决策责任制:四是建立贷款跟踪管理机制,消化企业风险。(2)强化抵押担保的风险分散机制。银行要经营,大量款

7、项要放贷出去,因此,风险和利益共存。如何在追求利益的同时,将风险降至最低,一方面,要发掘优秀企业、优势项日,使银行资金进入良性循环;另一方面,切实做好贷款的担保工作,提高贷款的安全性。要避免重复抵押和担而不保的问题,建立科学规范的抵押担保制度,从而将借款人形成的贷款风险转移到第二方身上,以化解风险。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是不禁止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只是转让行为要在程序上受到限制,即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必须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银行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法律后果不是认定该转让无效,而是承认其效力,并通过赋予

8、银行对所转让的抵押物的追及权解决对银行的保护。即银行仍可向受让人主张抵押权,受让人应代替被出售企业清偿债务,以消灭抵押权,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向出售方追偿。2、银行应注意信息的收集。对于贷款企业,银行应密切关注,注意收集与其相关的信息。特别是重大人事变动、重大项目改造、重大改革措施,银行都应通过定期走访、查阅报纸等方式获得。对于企业改制的公告,银行更应积极做出反应,及时申报债权。是否申报了债权,对于日后发现隐瞒和遗漏债务时的处理是不同的。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改制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

9、定,公告通知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隐瞒或者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兼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兼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间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兼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