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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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兴国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指南咨询电话:5305862办公电话:5310703监督电话:二O一O年七月目录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二、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三、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转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四、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特殊情形)五、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六、国家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七、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租赁和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八、土地使用权继承变更登记九、土地使用权地址变更登记十、土地分割变更登记十一、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十二、土地

2、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十三、公房交易土地变更登记十四、商品房分户土地分割变更登记十五、公房分户土地变更登记十六、商品房交易土地变更登记十七、离婚的土地变更登记十八、更正土地登记十九、遗失、灭失土地证申请补发土地登记二十、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二十一、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二十二、注销土地登记二十三、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二十四、土地使用权出租初始登记二十五、出租权变更登记二十六、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二十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二十八、法律具结保证书(样式)二十九、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3、委托书(样式)办理部门兴国县国土资源局地籍股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江西省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等。办理条件在兴国县辖区内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程序窗口受理→经办人员权属调查审核→局务会审核→报县政府注册登记→核发证书办理期限材料齐备,符合法定条件,自受理材料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主要领导批准后,可延长10日。办理收费标准、依据(一)登记费国家土地管

4、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990]第93号)。(二)工本费20元/本。各类土地登记必备材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递交书面报告及填写申请书);2、符合要求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2份(持有测绘资质单位提供的);3、申请人身份证明:其中属单位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证明,企业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须提供事业单位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社会团体须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个人的须提供

5、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4、委托代理申请的,填写《土地登记委托书》和提供委托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5、契税、地税完税证明单原件和土地出让金、税费缴纳的凭证复印件各1份(核对原件)。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核对原件)。7、其他证明材料。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除必备材料外还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1、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提供对应材料(原件)。(1)出让用地呈报表1份;(2)建设用地批准书1份;(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份;(4)

6、成交确认书原件1份;2、立项批文原件1份;3、土地估价报告和估价报告备案表原件各1份。二、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除必备材料外还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1、土地权属来源证明;(1)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原件1份;(2)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原件1份;2、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原件1份。三、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转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除必备材料外还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1、协议出让方案及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2、原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1份;4、属土地

7、使用权转让的,提交转让协议等资料原件各1份;5、协议出让公告资料1份。四、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特殊情形)除必备材料外还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1、土地权属来源证明;(1)各时期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征、拨(使)用的土地批准文件。(2)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除提交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协议书或证明外,还应提交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原始取得证明。(3)无任何手续,擅自占用土地的,应提交按有关规定处理后的证明文件。(4)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交权属证明材料的处理办法;①个人使用土地的,由四邻认可,居民委员会或村

8、民委员会开具证明。②单位使用土地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开具证明。2、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3、法律具结保证书和土地权属来源及权属演变情况说明。五、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除必备材料外还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1)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原件1份;(2)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原件1份;(3)被授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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