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的担保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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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关键词:越权代表/担保合同/公司章程/公司决议/银行债权人内容提要:银行债权人与担保公司签约之前不仅有义务审查担保公司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名的真实性,也有义务审查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限,审查担保公司章程及其担保决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此种审查义务既源于法律的规定,也源于公司章程登记的对抗效力、商事习惯与监管部门业务指引。倘若银行债权人怠于或拒绝审查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越权事实,则担保公司有权拒绝承担相应的担保义务。一、问题的提出  在实践中,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章程规定的担保限额或决策权限而签署担保合同的现象很普

2、遍。但对于此类担保合同的效力如何,一直见解分歧。例如,甲公司《章程》规定,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过董事会批准。但甲公司董事长在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情况下,擅作主张与某商业银行签署了担保合同。不久,甲公司董事长发生变更。由于主债务人不能如期足额清偿债务,商业银行遂要求甲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甲公司辩称,原董事长签署担保合同的行为超越了章程规定的担保限额与决策权限,其签署的担保合同应属无效合同,甲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商业银行则认为,既然甲公司的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而

3、且担保合同上盖有公司的公章,又有董事长的个人名章和真实签名;担保合同就属合法有效,甲公司必须承担担保责任。由于甲公司与商业银行对此各执一辞,遂诉诸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担保公司与银行债权人签署担保合同时,只要担保合同盖有担保公司的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就可认定担保合同有效;至于法定代表人在签约之前是否获得了公司的授权,则非所问。换言之,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时,即使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批准而擅自决定对外提供担保,也属于公司内部管理事务,不能以此对抗第三人。判决还认为,要求银行债权人审查担保公司内部管理程序并进一步审

4、核其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既不合理也无必要。  笔者认为,一审判决的观点值得商榷。为准确认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章程规定的担保限额或决策权限而签署担保合同的效力;进一步规范担保行为,预防越权担保行为给债权人与担保人带来的法律风险和利益冲突,平衡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文拟对此作一初探。二、《合同法》第50条有关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的合同效力的解释  判断法人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的担保合同的效力的逻辑起点在于《合同法》第50条。该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

5、该代表行为有效”。该条规定可称为“越权代表制度”,旨在维护交易安全,在法定条件下例外将法定代表人的越权代表行为或无权代表行为视为有权代表行为,并对其签署的合同赋予法律效力。  依反对解释,可以对该条的立法意图得出两点结论:(1)倘若相对人明知或者应知道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的事实而与其签约,则越权代表行为无效,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的合同亦非有效合同。(2)倘若相对人不知、也没有义务知道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的事实而与其签约,则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有效,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的合同亦属有效。换言之,该条规定例外保护的合同相对人仅限于在签约之时主观上

6、为善意的相对人,而不包括在签约之时主观上存在恶意或者过失的相对人。  当然,在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行为无效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的合同究竟为无效、效力待定抑或未成立,值得进一步澄清。笔者认为,既然法定代表人的越权代表行为无效,不能拘束其所代表的法人,则该法人并非其所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该合同对该法人而言就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绝对无效的合同。当然,根据契约自由精神,越权法定代表人所在的法人可以通过合法的内部决策程序追认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从而使越权代表行为演变为有权代表行为,越权签署的合同亦由无效合同变成对法人有拘束力的有效合

7、同。但是,离开了法人授权追认的“点睛之笔”,越权签署的合同依然属于无效合同。[1]  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的合同不符合《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无处分权人所签署的效力待定合同。这是由于,无处分权人虽在缔约之时没有处分权,但仍为合同一方当事人,而非一方当事人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而法定代表人作为法人的代表机关代表法人与合同相对人签约时,其法律人格被其所代表的法人吸收,法定代表人并非一方合同当事人,越权签约的法定代表人也非合同一方当事人。  从《合同法》第50条的文字表述来看,相对人被推定为善意相对人,但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换言之,相对人没有义务证明自己

8、主观上为善意。倘若被越权代表的法人主张相对人非善意,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相对人并非善意相对人的情况有二:恶意相对人与过失相对人。[2]在通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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