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村民罢免权法律机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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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村民罢免权法律机制的完善-->一、村民罢免权概述(一)村民罢免权的理论基础我国村民罢免权的直接依据来自《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村民罢免权作为村民民主选举权的一部分,其理论基础和村民民主选举权的理论基础是一致的。我国的村民民主选举权的理论基础主要来自于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其中,我国宪法第一

2、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也规定了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当然,也有少部分学者认为,我国村民罢免权的理论基础主要来自宪法和选举法对公民选举权的有关规定。”如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

3、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举法第三条也做了同样的规定,即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法第九章第四十三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虽然宪法第十四条规定与选举法第三条、第九条规定与村民罢免权的直接理论基础和村民民主选举的理论基础在内容上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我们不能就此认定,我国村民罢免权的理论基础主要来自宪法和选举法对公民选举权的有关规定。因为,无论是从主体上,还是从村民罢免权与公民罢免权的性质上来讲,二者都不能等同,并且有一定区别的。因此,基于上述分析,

4、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村民罢免权的理论依据主要来自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以及宪法第一百一十一的规定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民主选举的相关规定。.......(二)村民罢免权的法律价值与意义村民自治是农村基层人民群众自治,即通过自治组织依法办理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事务,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①实行村民自治,有助于加快社会主义民主进程,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使政府工作的很多困难减少。②村民罢免权是村民自治中民主选举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民主选举权的重要方式,同时,村民罢免权也是村民行使民主监督权的一种重要方式。因此,研究村民罢

5、免权及其存在的法律机制问题具有很重要的法律价值和现实意义。首先,村民罢免权作为村民民主选举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方式,村民罢免权的行使对于实现村民民主选举权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如果说,村民民主选举是村民在民主监督、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方面的前提和基础,那么村民罢免权则会通过影响村民民主选举对后三个民主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③现有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地方具体选举办法条文,在村民选举权方面做出了很详尽的规定,这固然使得村民选举的工作变得简单易于操作,有利于村民选举权的行使。但是,其对于村民罢免权的规定却很笼统,且各地方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条文关于村民罢免权的规定

6、有时候在一些方面又不尽相同,这就使得村民罢免权的行使遇到了很大的阻碍和困境,其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村民罢免权的行使可操作性差,这些对于实现完善和实现村民自治和民主选举的目标都是极为不利的。而村民罢免权的有效行使,一方面弥补了只有有效的选举没有有效的罢免的缺陷,有利于完善关于村民罢免方面的法律法规,使得村民选举的工作更加完整,村民罢免的工作可操作性增强,使得村民选举权和村民罢免权共同成为村民民主选举中不可分割的整体。另一方面,村民罢免权作为保障民主选举的一种重要方式,其有效行使有利于保障村民自治中民主选举这一目标的实现,也将在很大一定程度上真正的推动中村民自治的

7、进程。.......二、村民罢免权法律机制发展进程及其缺陷(一)村民罢免权法律机制的发展进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当前我国保障村民自治权的专门性法律,其对村民自治建设有着里程碑的意义,同时赋予农民广泛的自治权利,对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出相对完善的规定,为基层民主建设提供了最完备、最直接的法律保障。①1998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第十六条,其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罢免的理由。被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

8、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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