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所定之优先权包括国际优先权及国内优先权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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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篇新式樣專利實體審查第四章 優先權第四章 優先權專利法所定之優先權包括國際優先權及國內優先權,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新式樣專利僅準用第二十七條所規定,在外國第一次依法申請專利後六個月內(專129.II),就相同新式樣向我國申請專利時所主張的國際優先權。本章係就國際優先權相關基準予以說明。1.前言國際優先權制度首先揭櫫於巴黎公約(ParisConvention)第四條,明定會員國國民或準國民在某會員國申請專利後,再到其他會員國提出相同新式樣之專利申請時,得依專利種類之差異分別給予一年或六個月的優先權期間。此制度主要的目的在於保障創作人不致於在某一會員國

2、申請專利後,公開、實施或被他人搶先在其他會員國申請該新式樣,以致相同新式樣不符合專利要件,無法取得其他會員國之專利保護。依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申請人在世界貿易組織(本節以下稱WTO)會員(會員名單請查閱國際貿易局經貿資訊網cwto.trade.gov.tw)或與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外國(本節以下稱互惠國)第一次申請專利,以該申請專利之新式樣為基礎,於六個月期間內(專129.II)在我國就相同新式樣申請專利者,申請人得主張該外國專利申請案之申請日為優先權日,作為判斷該申請案是否符合新穎性、擬制喪失新穎性、創作性及先申請原則等

3、專利要件之基準日。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外國申請人非屬WTO會員之國民且其所屬國家非互惠國者,若於WTO會員或互惠國領域內,設有住所或營業所(即準國民),亦得主張優先權。3-4-132005年版第三篇新式樣專利實體審查第四章 優先權互惠國國民主張國際優先權者,所主張之優先權日,不得早於該互惠國與我國之互惠公告生效之日;非互惠國國民,但為WTO會員之國民或準國民或互惠國準國民主張國際優先權者,所主張之優先權日,不得早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2.形式要件2.1申請人(1)申請人所屬之國家必須為WTO會員或互惠國,或申請人在WTO會員或互

4、惠國境內有住所或營業所者。我國國民或準國民就其在WTO會員或互惠國境內第一次申請專利之相同新式樣,亦得主張優先權。申請人為複數者,每一申請人均須符合以上所述條件之一。(2)在我國申請專利並主張優先權之申請案(本節以下稱後申請案),若該案申請人與其據以主張國際優先權之外國基礎案(本節以下稱優先權基礎案)的申請人或受讓人不一致,而後申請案所附之申請權證明書已由優先權基礎案之創作人合法簽署讓與者,由於優先權係依附於申請權,故仍應受理其優先權主張,嗣後如有爭議,由申請人自負法律責任。(3)外國申請人所屬之國家並非WTO會員或互惠國,但其在WTO會員或互惠國領域內設有住所

5、或營業所者,主張優先權時,應於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在該領域內之住所或營業所,必要時,專利專責機關得通知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2.2優先權基礎案申請人提出之後申請案主張國際優先權者,優先權基礎案必須具備以下形式要件:(1)優先權基礎案為在外國第一次申請相同新式樣之專利申請案;(2)優先權基礎案應為在WTO會員或互惠國領域內提出之專利申請案;此外,WTO會員之國民依國際條約(如工業設計國3-4-132005年版第三篇新式樣專利實體審查第四章 優先權際註冊海牙公約)或地區性條約(如荷比盧設計法、歐盟設計法)提出之申請案,若具有各會員之國內合法申請案的效力時,亦得據以主張

6、優先權(參照巴黎公約第四條第A項第(2)款);(3)優先權基礎案應為依該外國規定之程序,第一次提出形式上具備法定申請要件之專利申請案,並經受理且能確定提出申請專利之申請日者,嗣後其是否被撤回、放棄或不受理,則非所問;(4)優先權基礎案申請日之次日至後申請案申請日(指專利法第二十五條所規定文件齊備之日)之期間不超過六個月。2.3主張優先權之聲明(1)主張優先權者,應於後申請案申請專利同時提出聲明,並於申請書中載明優先權基礎案在外國之申請日及受理該申請之國家。違反者,喪失優先權。(2)申請書上所載之法定聲明事項,倘有明顯誤繕者,申請人得依證明文件所載之正確內容提出變

7、更申請,專利專責機關亦得依職權通知申請人為之。2.4優先權證明文件(1)主張優先權者,申請人應於後申請案申請日之次日起算四個月內,檢送經外國政府證明受理優先權基礎案之申請文件正本(專28.II),違反規定者,喪失優先權。此外,應檢具該證明文件之首頁影本及首頁中文譯本,未檢具者,應通知補送。(2)申請人所取得之優先權證明文件為電子形式者,例如光碟片,應一併提出記錄該文件之電子媒體及與該媒體內容一致之紙本文件。若為光碟片以外之電子媒體者,須釋明確為外國專利機關取得之電子檔案資料。(3)若同一申請人於多件後申請案主張同一件優先權基礎案之優先權時,僅須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

8、正本一份,其他申請案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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