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及补充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及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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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补充意见穗府[2012]20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号)实施以来,通过各级各部门的努力,我市“三旧”改造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三旧”改造工作,在实事求是总结3年试点工作并深入分析现阶段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基础上,按照“政府主导、规划先行、成片改造、配套优先、分类处理、节约集约”的原则,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强化政府主导  (一)深化提升改造目标,强化公共利

2、益保障和历史文化保护。贯彻落实新型城市化发展核心理念,强化政府主导作用,积极推动城市土地管理、规划建设和更新改造的有效衔接、协调发展,鼓励成片更新开发,切实保障公共利益,落实历史文化保护。  (二)强化计划管理。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十二五”规划为引导,以“结构升级、分类引导、整体开发、节约集约”为导向,合理制订全市“三旧”改造中长期改造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当包括拟改造范围、改造模式和改造主体等内容,由市“三旧”改造机构组织编制,经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  (三)强化规划

3、引导。为有效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提升改造区域城市功能,应当科学确定“三旧”项目改造范围,划定城乡更新改造单元,合理整合土地资源,实施成片连片改造。  城乡更新改造单元应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元为基础,综合考虑自然分界、产权边界、功能布局和交通组织等因素合理划定。单个更新改造单元原则上不小于1公顷,可以包括1个或者多个改造项目,规模较大的改造项目可以分期实施。  同一城乡更新改造单元中涉及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当进行土地归宗,由同一产权主体实施改造,或由多个权利主体联合改造;原权利主体无法实现土地归宗或联合改造的,

4、由政府统筹实施改造。同一更新改造单元中包含旧村、旧厂、旧城等多类型改造项目的,原则上由市、区政府统筹改造。鼓励旧村改造项目以整村范围划定城乡更新改造单元。  编制城乡更新改造单元规划和改造方案应当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开发强度、交通规划、基础设施规划为基础。位于旧城区的改造项目,改造单元规划和改造方案编制应当严格落实《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及《广州市旧城保护与更新规划纲要》的要求。加快编制出台全市旧厂房改造专项规划(2010—2020年),以规范指导旧厂房改造。  (四)合理控制开发强度。应当结合城市

5、区域发展规划,针对中心区、外围地区的不同特点,制定差异化的改造策略和规划控制标准。应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和密度分区合理确定改造范围容积率。落实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结合产业发展规划,可适当提高开发强度、增加建设量,做到因地制宜、疏密有致,优化城市发展空间和战略布局。  (五)注重完善小区功能。按照布局合理、功能齐备的原则,保证城乡更新改造单元中公建配套和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优先建设、同步使用。编制或修编“三旧”改造项目用地范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合理安排功能布局,居住、商业、公建配套等适当区分安排,避免功能

6、混杂。更新改造单元应当以利于步行通行的原则,合理确定道路宽度,提高道路密度,有效疏导交通。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的独立用地,应当按现行规划技术标准和准则规范设置,原则上不小于更新改造用地面积的15%,一般不少于3000平方米;居住项目的公建配套应当按照建筑面积占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比例不小于6%的规定设置。城乡更新改造单元内由改造主体负责的公建配套和市政基础设施未启动建设,除安置房外,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启动;已启动的须立即停止建设并不得验收。改造项目配套实施的公共服务设施、绿化等公

7、益项目及因规整改造地块而分割的边角地块,应当在改造项目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无偿平整移交政府。  二、强化市场配置土地资源能力,优先储备  (六)“三旧”改造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相互衔接。“三旧”改造旧厂房用地,凡属于下列条件之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或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按“应储尽储”的原则,由政府依法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优先用于市政配套设施。  1.位于旧城区、重点功能区的核心发展区、重点生态敏感地区以及“珠江黄金岸线”等重要珠

8、江景观控制区范围内;  2.位于地铁、城际铁路站点周边800米范围内;  3.规划控制为居住用地;  4.规划控制为道路、绿地及其他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占总用地面积50%以上且不具备经营开发条件;  5.其他市政府明确规定纳入储备的。  未纳入政府储备用地或位于全市重点地区规划控制范围外的改造项目(商品住宅除外),经纳入年度实施计划后可由土地权属人自行改造。穗府〔2009〕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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