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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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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上“人的尊严”论文.freelandignity)是宪法的最高价值,意谓在“国家—人”关系上,人是目的:每一个人被善待.freelanDignity.SouthernMethodistUniversityLaanbeing)。一些学者称“人的尊严”为“人性尊严”,是极不妥当的,因为人不(仅仅)是具有一定人性的人。自苏格拉底倡导人的自我认识以来,“人性”如何构成一直是悬案。2实验科学(如现代心理学)和思辨哲学都没有清晰说明“人性”(humannature)。某些概括性的论断(如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虽被认为是真理,却难以转化为法律规范。
2、由于人的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在实践层面,迄今为止的“人性”原则都是局部意义的人性论,一旦直接用于法律运作,或多或少可以推导出排斥异己的意思,其危险性显而易见。相反,法学上“人”的概念接近生物(基因)理论上的人,不需要以美德、劳动能力等“善”性质为要件,当今文明世界也普遍谴责以肤色、宗教信仰、意识形态等因素为区分人与非人的标准。故西文表达直接采用“人的尊严”,指每一个人都被作为“人”对待。(注:如《德国基本法》第1条第1款:Dieenschenistunantastbar.)前一个“人”指个体的人,后一个“人”指作为类的人。作为类的成员的个
3、人是社会的,却又仅仅以具备生物(基因)学意义的人的特征为享有宪法上人的地位的条件。当然,真实生活往往与此存在距离。距离的大小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一国的人权状况。当然,思辨哲学也为宪法上“人的尊严”提供了思想资源,“人的尊严”的要义——人是主体和目的——可追溯至康德哲学。(注:康德说“人是目的”时,其中的人是个体还是整体,兹不赘述。其宪法含义请参见本文相关论述。)由人是主体和目的可知“人的尊严”不应依赖人以外的力量,也不以人的“善”性质为依据。如果不摆脱一些人幻想出来的神,“人的尊严”必然脆弱。而以“善”性质为要件的人的概念则是附条件的人的概
4、念,导致许多罪恶和苦难。在历史上,启蒙思想家对人的概念附加了理性等条件。伏尔泰称黑人是动物;托马斯·杰弗逊说女人不具有理性,是“我们(男性)的玩物”。在1789年法国《人和公民权利宣言》、1787年的《美国联邦宪法》上,只有成年白种有产者具备完整的生存和发展权利。3(P137~149)而德国纳粹把人定义为“人民同志”,排除非德意志血统或不为德意志人民和帝国忠诚服务者;4日本军国主义者宣传支那人是猪;斯大林时期的苏俄当权者残酷打击异己,草菅人命;“文革”中造反派对“牛鬼蛇神”实行非法拘禁、公开批斗、群众专政,更是20世纪有名的恶例。因此,
5、“人的尊严”须具备普遍性。它只有一项依据,即个人作为人存在的事实。(注:BVerfGE87,209(1992).此处的“人”是最低限度的无差别的“公因式”的人,与精神、智慧、品德、外表、体能等无关。)“人的尊严”是否适用于一些特殊主体,是法学上的难题。(1)关于胚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一部分胚胎不是宪法上的人。(注:Roev.arshall.ATributetoJustice.ColumbiaUniversityPress,1980.3瑞士雅律胜.从有限的人权概念到普遍的人权概念C.沈宗灵,王晨光编.比较法学的新动向.北京:北京大学
6、出版社,1993.4德汉斯·哈腾鲍尔著,孙宪忠译.民法上的人J.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冬季号.5德康德著,苗力田译.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6台张庆桢.战时宪政C.(台湾)中华学术院编.法学论集(第9册).台北:中国文化大学出版部,1983.7美StephenJ.aryBillofRightsJournal223.1998.8德马克思著,刘丕坤译,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校订.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9尹虹.近代早期英国流民问题及流民政策J.新华文摘,2001(9)
7、.10陈明明.在制度建设上用功J.新华文摘,2002(2).11李累.论法律对财产权的限制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2).12徐显明.人权的体系和分类J.中国社会科学,2000(6).13莫纪宏.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4周永坤.论宪法权利的直接效力J.中国法学,19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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