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秦汉时期的物价和货币经济的基本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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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战国秦汉时期的物价和货币经济的基本结构战国秦汉时期的物价和货币经济的基本结构前言.L.    在前近代(尤其是战国明清时期)的中国,除了铜钱以外还有多种财物,包括黄金及布帛等,在不同场合被用作经济性流通手段。对于以何种财物作为流通手段这一问题,有的历史阶段也出现不依赖于材料本身的价值,或国家权力,或民间传统,而达成宽松的社会协议的情况。由于这种对货币的认识,理解与以往主要关注钱的动向的研究视角有很大不同,具有崭新的开创性的意义,所以目前已得到了很多以战国~明清时期作为研究对象的经济史学家的支持。其中

2、对于战国秦汉时期的货币经济情况,佐原康夫试图从经济人类学多元货币论的角度重新对其进行更为全面的探讨。其结论是,虽然史料中几乎所有的战国秦汉时期商品的价值均以钱的枚数来标记,但事实上布帛及黄金等经济性流通手段并未被废止而是始终在发挥着作用,而钱作为国家性结算手段的色彩则相当浓厚,其作为经济性流通手段并未被民间所接受。笔者虽然对货币的定义有别于经济人类学的多元货币论者而认为不应该忽视钱作为经济性流通手段所发挥的功用,但承认从多元货币论来试图重新对战国秦汉时期的货币经济史进行更为全面地探讨的意义。而且,笔

3、者在此基础上认为在战国秦汉时期以钱、黄金、布帛为主要货币(经济性流通手段)的货币经济在程度上广度上都有很大的发展。  那么上述诸种货币之间具体存在什么样的价值关系呢?对此目前多数研究者推断认为整个秦汉时期黄金和钱都存在着一个固定比价,即:黄金1斤=1万钱。另外对于钱和布帛,也有人认为在战国秦时存在1布=11钱这一固定比价。虽然有的研究者很早就对此提出了质疑,但由于这些质疑并没有立足于当时的社会及其制度背景来整合全部的相关史料(包括黄金1斤=1万钱这说法的论据),因此其批判并没有足够的力度。其结果是,

4、也是笔者必须指出的目前的学界,认为在战国秦汉时期钱、黄金、布帛之间的比价固定的观点最有影响力。假如这一定论没有大的谬误,那么无论钱实际重量减轻到何等程度,只要其与黄金及布等的兑换得到保证其价值便应该能得以维持。由此可推导出的观点是,在战国秦汉时期已经存在所谓金本位制、布本位制或者类似的制度。但是如果这样,那些不能支持该结论的史料均将被视作例外。可是将战国秦汉货币经济的结构理解为仅存在货币间的固定比价这单一的内容真的是妥当的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就必须将钱的价值所在与黄金及布帛的存在割裂开来加以考察。

5、基于此,本稿将首先讨论战国秦汉时期整体的物价制度,如后文中将出现的平贾制等,并揭示其精要。然后在此基础上重新探讨主要货币,钱、黄金、布帛,之间的价值关系。    一、战国秦汉时期的物价制度    在考察战国秦汉时期的物价、尤其是汉朝的物价时,首先必须关注的是传世  那么短期内大幅更改了汉制的新朝又实行了什么样的物价制度的呢?这方面必须注意的是《汉书》卷24《食货志下》中的以下内容:  诸司市常以四时中月实定所掌,为物上、中、下之贾,各自用为其市平,毋拘它所。众民卖买五谷、布帛、丝绵之物,周于民用而不

6、雠者、均官有以考检厥实,用其本贾取之,毋令折钱。万物昂贵,过平一钱,则以平贾卖与民。其贾氐贱减平者,听民自相与市,以防贵庾者。  其中记述了王莽实施的所谓五均法的概要。这里的平贾分为上中下三等,这一点表面看来似乎与西汉时期的平贾不同。但如笔者将在后文中所阐述的,唐朝的市估制中也存在这种三等式结构,所以或许这两者(平贾和五均法)的功能相似。但不管怎样,正如万物昂贵,过平一钱所述,既然价格分为平贾和实际价格,那么前提是两者不一致,这一点上新朝的平贾实际上和西汉相同。另外,王莽时期的黄金等有政府规定的固定

7、官价。由此推测新朝也存在固定官价、平贾、实际价格。  那么这种三层结构的物价制度,是在何时建立的,又是以何种形式为后世所继承的呢?要探讨第一个问题就必须考察战国秦的《睡虎地秦简•封诊式》:  告臣爰书。某里士五甲缚诣男子丙。告曰:丙甲臣,桥悍不田作,不听甲令。谒买公,斩以为城旦,受贾钱令令史某诊丙,不病。令少内某、佐某以市正贾贾丙丞某前。丙中人,贾若干钱(第617619简)。  其中可见正贾这一用语。关于正贾,正如在《淮南子•时则训》上帝以为物平的东汉高诱注载:平,正。读评议之评

8、。所以其是可以用平贾来替代的用语。由此推测,战国秦的正贾制相当于汉朝平贾制的前身。由于正与始皇帝的讳名乃同一字或通假字,所以估计后来将正贾更名为平贾。  第二个问题可参考池田温的观点。即在唐朝存在名为市估的制度,其并非用来规范一般交易的公定强制价格,也不是向市场公开的公示价格,只不过是由集市官员参照时价决定记录的公定市价,其存在并不意味着当时的市场价格已完全统一。据学者论证,与其类似的制度至少延续至元朝、明朝。这些市估均为于实际价格之外存在着的市场公定价格,这一点与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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