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诉讼权利法律规制之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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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滥用诉讼权利法律规制之构建[滥用诉讼权利法律规制之构建]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使这些诉讼权利背离其本来的目的,超越了法定权利的范围,为法院行使审判权设置人为的阻碍,拖延了诉讼的正常进程,也给对方当事人增添了诉讼负担,增加相对方的诉讼成本,并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已成为一种公害,滥用诉讼权利法律规制之构建。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下,总的来看尚缺乏完善的法律对策制裁滥用诉讼权利者和保护被侵权者的诉讼权益,这在客观上纵容了滥用诉讼权利行为的大量发生。因此,我国应尽快构建滥用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制。一、构建滥用诉讼权

2、利法律规制的必要性1、维护正常民事诉讼秩序的需要。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必然对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造成极大的危害,严重影响到法院正常民事诉讼秩序的进行,增加司法成本。所以,只有对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进行法律规制,才能保障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维护法院诉讼秩序的正常进行。2、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必然侵害相对人合法或正当的民事权益,给相对人诉讼标的外的实体利益造成损害。不管相对人最后是否胜诉,其物质上的损失是必然存在的,而且是无法避免的。如果不建立起滥用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制,相

3、对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3、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下,缺乏对滥用诉讼权利进行制裁的措施,当事人若无法通过合法手段保护自己被侵害的合法权益,这样就会对法律制度产生怀疑,出现法律和司法的信任危机,可能转而寻求法律以外的方法找回公平,进行报复,这就必然会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法学论文《滥用诉讼权利法律规制之构建》(..)。二、滥用诉讼权利法律规制的具体构造1、建立滥用诉讼权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由于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构成要件符合民事侵权行为的特征,属于民法上的侵权行为,所以滥用诉讼权利者所应

4、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是实体意义上的民事侵权责任。设立起滥用诉讼权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一方面可以遏制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另一方面也可以使相对人获得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济。2、设立罚金制度。对滥用诉讼权利行为直接予以经济制裁是规制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最有效方式之一,可以促使当事人合法、合理地行使诉讼权利。3、建立当事人之间责任费用分担制度。我国现行的诉讼费用分担制度,实行的是“败诉方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的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滥用诉讼权利的一方当事人胜诉的,由作为受害方的败诉方来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明显缺乏公平。因此

5、,从规制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角度来看,我国应尽快建立起当事人之间责任费用分担制度,减免因滥用诉讼权利行为而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费用。4、确立认定滥用诉讼权利行为无效制度。这种制度主要是针对一方当事人滥用起诉权以外的其他诉讼权利而设计的规制方法。比如针对当事人滥用反诉权、滥用申请财产保全权、滥用申请回避权等行为,法官可以直接认定这些诉讼行为属于无效行为,以此规制在法庭上发生的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防止诉讼过程的迟延,保障诉讼的正常进行。滥用诉讼权利法律规制之构建2  第2篇民事诉讼普通程序的不足与优化对

6、策  〖预览〗民事诉讼普通程序的不足与优化对策  一、民事诉讼普通程序的现状与反思  (一)被告答辩义务的不明确及答辩失权的缺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2条,在答辩期满前被告应当提出书面答辩,答辩内容是对原告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反驳意见。该条规定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第一,对于答辩的性质,有三种观点:答辩只是被告的诉讼义务;答辩只是被告的诉讼权利以及答辩既是被告的一项诉讼义务又是其一项诉讼权利。法律对此并未明确进行说明,主流观点认为答辩是被告的诉讼权利。依据的理由是民事诉

7、讼法第125条的规定,根据该条,原告起诉被告后,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被告答辩状后,应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给原告。但是如果被告在此期间不提交答辩状,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因此,被告提不提交答辩状是其自主决定的,可以由其自由选择,不提交答辩状也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从这一方面讲,答辩单纯就是被告的诉讼权利。  诚然,被告可以针对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及依据和理由进行答辩,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也可以选择不答辩,但是如果据此就认为答辩是被告的

8、诉讼权利又会造成一些困境。在实践中经常出现被告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后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不让对方知道自己的反……滥用诉讼权利法律规制之构建3  第3篇对《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理解  〖预览〗《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已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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