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药厂权利滥用与诉讼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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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專利藥廠權利濫用與訴訟濫用楊智傑老師專利權期限專利權期限:由申請日起算發明20年新型10年新式樣12年專利權期間:由審定公告日起算2專利權延長專利法第52條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發明專利權之實施,依其他法律規定,應取得許可證,而於專利案公告後需時二年以上者,專利權人得申請延長專利二年至五年,並以一次為限。但核准延長之期間,不得超過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得許可證所需期間,取得許可證期間超過五年者,其延長期間仍以五年為限。3專利藥廠vs.學名藥廠專利藥廠某些暢銷的藥品,是公司最大獲利來源專利到期後,學名藥廠就可以生產甚至學名藥廠在專利未到期前,就開始進行

2、實驗,準備向衛生署申請許可上市專利藥廠想盡辦法阻止學名藥向衛生署之申請,或者用其他訴訟手段阻礙學名藥上市4臺灣專利藥廠濫用程序類型主張學名藥廠在專利到期前所進行之臨床實驗為侵權主張學名藥廠之藥品仿單侵害著作權主張學名藥廠向衛生署申請上市許可之資料侵害著作權主張學名藥廠侵權,並先聲請假處分,延緩學名藥上市5實驗研究例外專利法第57條第1款專利權效力不及於下列事項:為研究、教學或試驗實施其發明,而無營利行為者(太嚴格)藥事法第40-2條V新藥專利權不及於藥商申請查驗登記前所進行之研究、教學或試驗。6主張學名藥廠在專利到期前所進行之臨床實驗為侵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3、判決94年度智上字第26號認為專利藥廠的專利是方法專利,而非物品專利而認為被告學名藥廠不能主張藥事法第40-2條7藥品仿單藥事法第75條藥物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核准,分別刊載左列事項:五、主要成分含量、用量及用法。六、主治效能、性能或適應症。七、副作用、禁忌及其他注意事項。八、其他依規定應刊載事項。8主張學名藥廠藥品仿單侵害著作權藥品仿單具著作權,構成侵害藥品仿單不具原創性、不侵害著作權台灣高等法院94年度智上字第17號民事判決台灣台中高等法院95年度智上字第9號民事判決具著作權,但學名藥廠可主張合理使用97年度民專上字第20號民事判決9新藥申請查驗資

4、料藥事法第40-2II新成分新藥許可證自核發之日起五年內,其他藥商非經許可證所有人同意,不得引據其申請資料申請查驗登記。III新成分新藥許可證核發之日起三年後,其他藥商得依本法及相關法規有關藥品查驗登記審查之規定提出同成分、同劑型、同劑量及同單位含量藥品之查驗登記申請,符合規定者,得於新成分新藥許可證核發屆滿五年之翌日起發給藥品許可證。10主張學名藥申請資料侵害著作權台北地方法院93年智字第81號判決(2005)專利藥廠為了阻礙學名藥廠申請衛生署許可上市,而主張學名藥廠所提出之申請資料,侵害專利藥廠公開發表關於該藥物之論文的著作權。法院認為學名藥廠確實侵害

5、了其發表論文之著作權,而判決其禁止使用該資料11假處分及賠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2條I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在起訴前,向應繫屬之法院為之,在起訴後,向已繫屬之法院為之。VI定暫時狀態之裁定,因自始不當或債權人聲請,或因第五項之情形,經法院撤銷時,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因處分所受之損害。民事訴訟法第531條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第五百二十九條第四項及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之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12主張學名藥廠侵權,並先聲請假處分,延緩學名藥上市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6、99年度民公上字第3號健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學名藥廠)(原告、上訴人)武田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專利藥廠)(被告、被上訴人)對於學名藥,提起訴訟,並先聲請假處分,延緩學名藥上市用表面上看起來有關之專利主張侵權13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第21條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方法倘以應用、使用或用途為申請標的之「用途發明」,則視同方法發明物品(有一定空間型態)物質(無一定空間型態)微生物14物的發明物品:例如具有一定空間之機器、裝置或產品等物質:例如化學物質或醫藥品等方法發明產品的製造方法:例如螺絲或化學物質之製法無產品的技術方法:例如空氣中二氧化硫之

7、檢測方法或使用DDT殺蟲的方法用途發明物質用途已知物質新用途新物質用途物品新用途15專利權效力(第56條)物品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之權。方法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使用該方法及使用、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直接製成物品之權。指直接使用該方法製成之物品,間接使用該方法製成的物品不屬之16專利權行使限制 混合醫藥品或方法專利法58條混合二種以上醫藥品而製造之醫藥品或方法,其專利權效力不及於醫師之處方或依處方調劑之醫藥品。單純開處方

8、本來就不屬於製造、使用等依處方調劑之醫藥品,此屬於製造、使用17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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