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才亮-拆迁时代的终结征收时代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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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才亮拆迁时代的终结征收时代的开始不久前的“挖楼”事件在全国引起极大轰动。资料图片拆迁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590号令,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自2007年首次审议以来,这部条例的修改与制定,始终牵动着亿万群众的目光。1月24日,本报记者专程采访了拆迁方面的法律专家王才亮教授,他是这部行政法规从起草到出台的全程参与者之一。这次专访,王才亮并没有对新的“拆迁条例”做更多解释,更多的话题则侧重在总结和反思上。拆迁时代前后整整20

2、年时代商报:您一直参与新条例的制定,在您得知这个政策终于出台的那一刻,您是什么心情?王才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施行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废止,其意义是标志着拆迁时代的终了与征收时代的开始。从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78号令公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开创了中国的拆迁时代,到2001年国务院305号令公布修改后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入拆迁扰民时代,再到2007年《物权法》实施而开始的后拆迁时代,最后到2011年国务院590号令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拆迁时代前后整20年。时代商报:就三个条例的内容而言,他们的差别又在何

3、处?拆迁时代的终了与征收时代的开始意义又何在?王才亮:我只说我们在两次征求意见中提出的意见得到了部分采纳的最重要的内容,即第八条中“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中的一个词“确需”。何为“确需”?确需就是仅有公共利益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不可以征收公民的房屋,还需有第三个条件,即符合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我们在《不动产征收征用法》(立法建议稿)中为不动产征收设立了第三个条件就是“且无其他方法替代”。“确需”与“且无其他方法替代”意思相近,是行政法中比例原则的体现,但

4、我认为“且无其他方法替代”比“确需”更严格一些。说到此,我感到有必要介绍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意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当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应当处于适当的比例。适当性原则是指所采行之措施必须能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目的之达成,并且为正确之手段。即是说,在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上必须是适当的。必要性原则是指在适当性原则已获肯定之后,在所有能够达成立法目的的方式中,必须选择对公民之权利“最少侵害”的方法。本原则因此也可称为“尽可能最

5、小侵害之原则”。我认为,“确需”所表达的比例原则是在我国行政立法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和重要实践。拆迁时代终于结束是一件值得庆贺的事。后拆迁时代的反思时代商报:您为何将新条例颁布说成是后拆迁时代的起点?王才亮:2010年是中国进入后拆迁时代的第三个年头。因为从《物权法》实施的那天起就标志着后拆迁时代的到来。之所以作出这一划分是2007年8月24日,原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报告,建议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理由是《物权法》从10月1日执行,而《拆迁管理条例》与《物权法》相抵触,应停止执行,请求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授权国务院制订《国有土地上房屋

6、征收和拆迁补偿管理办法》。这是中国拆迁管理的最高官员首次公开承认《拆迁条例》与《物权法》相抵触,承认《拆迁条例》违反《立法法》的规定。所以我们将此刻作为后拆迁时代的起点。时代商报:2010年的拆迁有何特点?王才亮:2010年,各地在法律和政策存在严重分歧的情况下,拆迁工作进度较快。特别是围绕重大国计民生项目的拆迁在群众的支持下较为顺利,保障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我们分析2010年的拆迁活动,与以前的拆迁活动相比存在四个明显有碍于和谐社会建设的特点:一是拆迁由于不区分是否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以公权力强力推进,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是违法违宪的,是与构建和谐社会的

7、目标背道而驰的。二是由于有了“征收”的商标,各种拆迁“指挥部”相继出现。过去建设部曾经批评的“没有建设项目而以土地储备为由”的拆迁模式已经成为部分地区的模式。政府张贴的“大拆迁”的标语到处可见,公务员无奈之下不务正业成为拆迁员的情况已经是普遍现象。因此,基层公务员和拆迁管理机关与被拆迁群众之间的矛盾不断升级。三是绝大多数地区并没有因为有了《宪法》、《物权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的规定而停止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拆迁,反而加大了这类拆迁的力度。从城市到乡村,大江南北狼烟四起,处处飘扬着“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的旗帜,改造成为掠夺的代名词。其中有经济发展的客观

8、需求,有的确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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