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国土资发〔2010〕6号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建设的意见

吉国土资发〔2010〕6号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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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国土资发〔2010〕6号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建设的意见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8号)要求,为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坚决遏制违法行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现就加强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建设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管(一)建立采矿权标识制度。-11-依法新设立的采矿权(开采放射性矿产的除外)在正式开采前,采矿权人必须在开采作业场

2、所的明显位置设立采矿权标识牌,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采矿权标识牌的内容应当包括采矿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制牌时间和监制单位,具体式样和内容由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标识牌的监制。现有采矿权人应当在2010年6月底前完成采矿权标识牌的立牌工作。(二)加强矿产督察管理。市(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矿产督察工作制度》(国土资发〔2003〕62号)的要求,依据督察工作任务量,聘请地方矿产督察员。设立矿产督察员办公室,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国家和地方矿产督察员

3、的日常管理工作。矿产督察员任务分工要具体到矿山(矿区),现场督察每年不得少于4次。完善矿产督察员年度考核管理,考核不称职和不能胜任工作的应当及时解聘。每年12月底前向省厅报送矿产督察年度工作报告。(三)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日常监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矿业权人的日常监管,明确监管任务,规范监管程序;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情况进行重点监管;建立矿业权人档案,将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矿业权人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年度检查的依据。探矿权人必须按规定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勘查项目开工报告和年度报告。

4、采矿权人必须及时编绘采掘工程图件,每半年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11-(四)加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年度检查。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年度检查的有关规定,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年度检查,并将采矿权标识、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矿区土地复垦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内容。矿业权人不接受年度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批准其延续、变更、转让等申请;涉及违法的,依法进行查处。市(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将上年度矿产资

5、源勘查年度检查总结报告、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快报(包括应检、实地检查、初审合格矿山数,以及年生产矿石量、销售收入、实缴补偿费等)和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总结报告分别于每年12月底前、2月底前和4月底前报省厅。二、加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管(一)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管理。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要认真把好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源头关,严格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加强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管。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及时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它相关资料送交矿区所在地的

6、市(地)、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二)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11-大、中型矿山企业应当设立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小型矿山企业应当配备地质测量相关专业人员。各类矿山企业要按规定开展矿山地质测量,每年1月底前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由符合条件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编制的上年度《矿山储量年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对《矿山储量年报》的审查,并按规定进行抽查,特别要加强对年度资源储量变化大、矿山储量年报中存在问题较多和保有资源储量少的矿山企业的抽查。(三)加强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回收利用指标的管理。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7、应当定期核定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严格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开采回采率挂钩的管理,促进矿山企业提高资源利用水平。三、建立健全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违法行为的机制(一)认真组织开展巡查工作。按照《吉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巡查,落实执法动态巡查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省、市(州)、县(市、区)、乡(镇)、村(街道)五级执法监察网络体系,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针对矿产资源分布和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特

8、点,合理划分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区域,统一制定巡查时间表,认真记录巡查台帐,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11-市(州)国土资源局每季度对辖区巡查不少于1次;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每月对辖区巡查不少于2次;乡(镇)国土资源所每周对辖区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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