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专利法中的职务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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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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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我国专利法中的职务发明-->摘要:本文中通过分析新专利法中有关职务发明规定存在的一些弊端,再结合国外的立法情况,提出了一些进一步完善的建议。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技术已经成为了经济发展的最大推动力量。现在的竞争是知识的竞争,是技术的竞争。因此,鼓励技术创新,成为了各国经济发展战略的核心部分。作为一国技术创新机制的法律基石,专利法在鼓励发明创造、传播发明创造、应用发明创造,起着重要的作用。在我国修改后的专利法中,已经把鼓励技术创新为其立法宗旨之一,同时,也加强了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益保护。但是,从目前我

2、国科学技术发展水平而言,其保护力度还是不够,无法最大限度发挥其激励作用。特别是有关职务发明的规定。单位,包括企业和其他的一些科研机构,可以说是一个国家之中最为核心的技术研发主体。因此,如何促进单位职员的积极性,如何保障单位技术研发的活力,成为至关重要了。但是,已经开始实施的新专利法,在单位与职工之间利益调整方面,并没有做出合理的平衡,存在着一些弊端,这种弊端直接影响着单位及其职员的积极性,直接影响着我国技术创新机制的有效运行。一、新、旧专利法中对职务发明规定的比较(一)、1984年的专利法中有关职务发明

3、的规定1984年的专利法中有关职务发明的规定有2条,即第6条和第16条。在第6条中规定了有关职务发明的定义还有其权益的归属问题:“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全民所有制单位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持有;集体所有制单位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所有。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的工作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该企业所有,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企业所有。”在第16条中则规定了对职务发明人的奖励:“专利权的所有单

4、位或者持有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与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与奖励”。在专利法实施以来,累计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量远远低于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量。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统计,从1985年4月1日-2002年3月31日专利申请量中职务发明占33%,而非职务发明占67%。(1)而且,90%以上的企业在专利申请上是空白。这与发达国家的情况正好相反,而且国内专利的实施率很低,只有20%。(2)这样的情况让人们不得不思考我们的专利制度本身的合理

5、性,寻找其深层次的原因。(二)、大家的争论因此,在这次专利法的修改过程中,职务发明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了常委委员们所关注的焦点之一。对于第6条中“持有”的修改和按照不同的组织形式划分其归属的规定的修改,大家都达成了比较一致的意见。实际上大家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有关职务发明的归属问题。有的委员提出一些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发明,因为其思想、构思是发明人个人的,规定专利权完全归单位不够合理;有的委员则提出应当更加具体规定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区别,使它更具有操作性;而有的委员则建议

6、从鼓励个人发明创造的目的出发,把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规定为归个人所有。(3)另一方面是关于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问题。有的委员认为应当进一步具体化其奖励标准;有的委员认为应当提高其奖励标准,从而鼓励发明创造;而有的委员则认为这是企业自己的事情,不需要由法律来规定。(4)(三)、新法的修改在认真听取这些不同的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科技发展水平,这次修订时,做出了如下的修改:新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

7、利归单位所有;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新专利法第16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与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与合理的报酬。”上述的修改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1、取消了“持有”;2、取

8、消了按组织形式不同区别对待的规定;3、对于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赋予当事人一种选择权,允许对其归属进行约定;4、对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增加了“合理”二字。这样的修改,应该肯定它有一定的进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王景川针对这次修改做出了这样的评价:“对职务发明的界定更加合理了,职务发明人如果经过合同的约定,可以成为专利权人。”(5)但是,本人认为这样的“小”的改动,并没有解决根本问题,仍然不利于保护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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