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id管辖权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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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ID管辖权探究-->第一章问题的提出一、“中国平安诉比利时政府投资仲裁案”案情简介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一家以保险业务为主,辅之以信托、证券、银行、资产管理等业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公司。富通集团是国际保险公司,其业务范围和中国平安极其相似。2007年,富通的股价创出了历史新高,自此之后,由于次级债问题的影响,股价连续下滑,中国平安认为到了收购富通的最佳时机。为了达到构建海外投融资平台的目的,中国平安于2007年和2008年先后购入富通集团9501万股和1799万股股份,共投入人民币超过238亿元。然而,中国平安入股富通不到一年,金融次贷危机席卷全球。富

2、通的股价一路下跌,导致平安集团在富通集团的投资大大缩水。中国平安亏损惨重,共计人民币大约226亿元。金融危机爆发后,比利时政府为了挽救富通集团先后采取了一系列救济措施,具体来说有增资、收购股权、重组、拆解出售股权。由于比利时政府拆解出售富通银行股权没有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引起了股东的强烈不满并提起诉讼。为了平息股东的不满情绪,比利时政府建立了一个基金作为对富通集团股东们的补偿,但是这一补偿计划的范围仅仅局限于欧盟国家的机构股东,而作为第一大股东的中国平安集团被排除在外。中国平安原本希望与比利时政府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此事,但是历时四年都没有结果。2012年9月,中国平安

3、向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递交了仲裁申请书,将比利时政府推向了被告席,指控比利时政府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期间对富通集团干预行为不正当,要求比利时政府赔偿。中国平安提出了四项请求:一、比政府对申诉方的投资没有给予承诺的保护标准,违反了稳定、透明和可预期的投资环境的要求;二、比政府采取的两次干预措施不合理,征收了申诉方相当比例的投资;三、比政府没有赔偿申诉方的损失,且在干预过程中不当得利;四、比政府没有给予申诉方公正的待遇,并且歧视申诉方及其投资。比利时政府认为中心仲裁庭对此案没有管辖权,提出了五个管辖权异议理由:一、属时管辖权异议;二、属物管辖权异议;三、仲裁合意异议;四、

4、不存在表面纠纷;五、司法礼让原则。经过中心的审理查明,仲裁庭支持了比利时政府主张的第一个也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属时管辖权异议,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条约解释原则。对条约进行解释时,应本着善意、结合条款上下文和符合条约目的和宗旨的原则,不能随意扩大条约内容的范围。二、不溯及既往原则。根据《维也纳公约》的规定,除非出现不同的意图,条约生效之前产生的行为对缔约方没有约束力。在本案中,中比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只适用于其生效之后产生的争端。仲裁庭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了最终的裁决,中国平安的仲裁请求因中心仲裁庭对此案缺乏管辖权而被驳回,双方应该平等承担中心和仲裁庭成员的费用,双方应

5、该负担他们自己的法律成本,以此终结仲裁程序。........二、本案争议焦点:ICSID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是根据《华盛顿公约》建立的投资纠纷解决机构,它是国际法上具有完全法律人格的仲裁机构,专门解决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因投资而引发的法律争端。[1]管辖权是中心得以有效运作的前提,它决定了中心是否有权对相关投资争端进行调解或者仲裁。根据公约的规定,双方当事者向中心提交的国际投资争端必须符合三大条件,中心才有权加以管辖。具体而言,第一,关于争端双方的当事者,一方必须为《华盛顿公约》的缔约国,另一方必须为另一缔约国的国民;第二,争端双方的同意;第三,提交中心仲

6、裁的争端必须是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2]从上可以看出,ICSID行使管辖权是受到条件的严格限制的,接下来将着重针对裁决书中提及的几个有争议的问题展开论述。........第二章条约的有效性一、条约的时间效力为了有效地促进和保护各国的海外利益,各国都倾向于签订条约以达成某些法律权利义务的共识。在国际投资领域,以缔约主体数目为划分标准,条约可以分为双边投资条约、多边投资条约、区域性投资条约和国际投资条约。以条约的外在表现形式为划分标准,条约可以分为协定、公约、议定书等。在国际投资实践中,双边投资条约主要有三种类型:投资保证协定、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和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本

7、案中中国和比利时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卢森堡经济联盟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便属于第三类。条约生效,是指条约开始对各缔约方产生约束力。关于条约的生效方式和日期,国际上没有强行性的规定,完全取决于缔约各方的意志。在国际惯例中,存在着以下三种方式。1.自各方签字之日或者规定的签字之后多少天生效,如果各方没有在同一天签字,那么以最后一方签字的日期为条约生效的日期。在这种生效方式下,各方不需要批准或者交换批准书。以这种方式生效的条约多适用于国际经济贸易和技术文化等领域。2.自各缔约方批准之日起生效。如果各方批准的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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