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前期农民赋役负担与户等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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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前期农民赋役负担与户等的关系唐前期均田制下的农民的租调负担,是按丁征取而不计户等高低,这已为许多人所论证。但岑仲勉先生和韩国磐先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岑仲勉先生在“租庸调与均田有无关系”(《历史研究》1955年第5期。)一文中,认为“租二石、绢二丈只是授田百亩应纳之底额,然授必不足,故须参合各户享有动产多少而高下之”。文中举《通典》卷6《赋税》(下)天宝中年天下计帐数额中江南折布条原注为证:大约八等以下户计之,八等折租,每丁三端一丈,九等则二端二丈,今通以三端为率。韩国磐先生除用这条材料外,又举敦煌唐户籍残卷为证,他在《隋唐的均田制度》一书中认为:“虽规定一丁租二石,绢二丈等,但这只是一般

2、的标准,实际上可按户等高下而有增减的。且今所见敦煌户籍残卷,在户下不但注明课户不课户,且注明下中户或下下户。如平康乡先天二年籍‘户主王行智’下,注明为‘下中户,课户见输’。又如天宝六载户籍‘户主曹思礼’下,注明‘下中户空,课户见不输’。这正是为了受田有多寡,动产有多少,因而按户等高低可以升降所负担的赋役。”(《隋唐的均田制度》,第72页。)但是,这两条材料,却不足以证明岑韩两先生的论点。关于折布代租的规定,首先从《通典》上下文看:其庸调租等,约出丝绵郡县计三百七十余万丁,庸调输绢约七百四十余万匹(每丁计两匹),绵则百八十五万余屯(每丁三两,六两为屯,则两丁合为一屯),租粟则七百四十余万石(

3、每丁两石)。约出布郡县计四百五十余万丁,庸调输布约千三十五万余端(每丁两端一丈五尺,十丁则二十三端也),其租约百九十余万丁江南郡县折纳布约五百七十余万端(大约八等以下户计之,八等折租,每丁三端一丈,九等则二端二丈,今通以三端为率)。二百六十余万丁,江北郡县纳粟约五百二十余万石。可知除江南郡县依户等纳布折租外,全国其他大部分郡县的租庸调,仍按每丁租粟二石,调绢二丈,力役二十日折绢六丈计算(连调绢每丁共八丈,唐制四丈为匹,八丈即两匹),布依比例增加)(每丁调布二丈五尺,力役二十日,每日折布三尺七寸五分,二十日共为七丈五尺,连调布每丁共应输布十丈,即两端(每端五丈)。但《通典》此处作“每丁两端一

4、丈五尺”,当别有故,但非据户等高下征取,则可肯定。),并非依户等高下而有所变通。至于江南郡县,也只有纳布代租是参考了户等,庸调负担则仍是不按户等,按丁统一计算。由此可见,这种依户等纳布代租,只是适应江南地区特殊情况的一种规定,并没有在全国普遍施行。其次,这种江南郡县折布代租的规定亦非实行于整个唐前期。吐鲁番曾发现过唐代武则天时期江南所纳的代租之布。(斯坦因:《中亚腹地考古》,卷2,第1044页,附录一。卷3,插图127,“阿斯塔那墓葬中裹尸布上的中国字”。)但唐政府正式公布江南纳布代租的命令,却是玄宗开元二十五年的事。《通典》卷6《赋税》下云:(开元)二十五年定令:……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

5、布。在这以前,江南郡县纳租并非全是折布,恐怕还是以米居多。陈子昂《陈伯玉文集》卷8“上军国机要事”云:即自江南、淮南诸州租船数千艘已至巩洛,计有百余万斛。《旧唐书》卷8《玄宗纪》上云:(开元十五年)秋,……河北饥,转江淮之南租米百万石以赈给之。《通典》卷10《漕运》载开元二十一年裴耀卿奏云:请于河口置一仓,纳江南租米。都是证明。又从《旧唐书》卷48《食货志》“(天宝初)韦坚……请于江淮转运租米”的记载看来,即在开元二十五年定令之后,江南地区可能仍有纳米之事。由此可见,这种纳布代租的规定,充其量只是在玄宗中期以后才普遍行于江南地区的一种特殊规定。其折租时何以考虑到户等,需要另行研究。但不管怎

6、样,这种规定绝非均田制度下普遍、长期的规定,不能用来证明唐前期农民的租调负担普遍可按户等高下而有所变通。至于韩先生所引敦煌唐代户籍残卷的材料,细分析一下,也可知并不能证明按户等高低升降受田农民所纳租赋。我所见的唐代户籍残卷中,有“课户见输”及“课户见不输”记载的一共有22户(除大历四年籍(斯•514)系摘自伦敦博物馆敦煌卷子显微胶片外,其他材料均系从仁井田陞《唐宋法律文书之研究》,王井是博《敦煌户籍残简》,《再读敦煌户籍残卷》,《食货》第四卷第五期《唐户籍丛辑》,池田温《关于敦煌发见的大历四年户籍残卷》(《东洋学报》第四十卷第二、三号)等书刊论文中转引。),这22户情况列表如表

7、一、表二(见569—570页表)。从表一、表二里可以看到,“课户见不输”与“课户见输”两类人户,各方面条件是差不多的,输与不输和户等的高低并无关系。第一,从户等高低来看,“课户见不输”各户可知户等的四户中,下中户及下下户各二,“课户见输”各户可知户等的十四户中,下中户四,下下户十,下下户占的比重反而更大。照韩先生的说法,户等低的应当有更多的机会减免所应负担的赋税,可是这里的情形却恰恰相反。可见韩先生的假说不易成立。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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