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管理体制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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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问题。根据徐部长的指示,我们就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问题进行了调研,调研工作采取了问卷调查、实地考察和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目前高新区管理体制的主要模式高新区发展的实践证明,党中央、国务院做出建立高新区的决策是十分英明正确的,特区化的管理体制是高新区快速发展的前提和重要保证。即使在今天,高新区的管理体制仍在聚集各种创新要素、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高新区管理体制的一大特点,是具备基本行政职能而又精干、高效。在对47家高新区的问卷调查发现,在政府职能上

3、,近100%的高新区都已具备了财政、项目审批、土地管理和劳动人事部门,近50%的高新区还设有税务、工商、外经贸机构和社会事业管理部门,少数的高新区有审计、社会治安等部门。在人员编制上,41家国家高新区行政编制2,502人,平均49人;事业编制675人,平均16人,只是管辖相同区域及人口的一般行政区划的四分之一左右。根据各地不同的实际情况,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特点和要求,高新区在管理体制上不断探索和创新,逐步形成了现有的基本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政府委托管理(派出机构)型。这种类型高新区的主要决

4、策和管理权都由政府派出的高新区管委会行使,高新区作为当地政府的派出机构。地方政府除了在发展方向、大的政策决策以及任命管委会主要领导方面行使权力外,主要起支持和保障作用。这种类型的特点是高新区管委会权力集中,有利于体制的改革与创新,有利于提高效率,但需要省市政府及权威领导人强有力的支持,并选好管委会的带头人。二是政府直接管理型。这种类型高新区的宏观管理和财政、项目审批、土地、规划、人事等主要决策权由政府(或由政府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直接行使,政府有关部门分别管理相关事务,高新区管委会主要是协调和具体事务的

5、管理。这种类型高新区的特点是政府直接领导,有关部门介入较多,需要协调的事很多,高新区的发展受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政效率影响很大。三是政府开发管理型。这种类型的高新区主要是由政府组建开发公司,进行区域开发和建设。政府授权部分管理职权给开发公司,但由于授权有限,开发公司无法协调解决高新区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这种类型的体制不适合现实国情,一些原来是这种类型体制的高新区正在转型。目前,大多数高新区的管理体制都属于第一种类型,即政府委托管理型。这些高新区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以下三个管理层次:第一层是

6、当地政府的领导小组。一般由高新区所在市的主要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组成,作为高新区管理与发展的决策层。第二层是管理层,即高新区管委会。管委会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集中了市政府的部分管理职能,负责对高新区各项事务,包括高新区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进行组织实施,管理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等。第三层是经营服务层。一般包括开发建设总公司、创业服务中心以及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等,通过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技术引进、产品展销、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资金支持、信贷担保、技能培训、信息服务、后勤保障等方式为区内企业提供

7、管理和服务。这种类型高新区在上述三个层次上也存在着一定差异,名称不一,机构设置也不尽同,所赋予的管理权限和级别也不尽相同。二、高新区更快的发展仍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我国高新区管理体制的基本模式是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经过新旧体制的不断碰撞、不断调整而逐步形成的。进入新世纪,世界科技日新月异,竞争日趋激烈,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和趋势。我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深化,许多优惠政策与法规必须适应wto的规则框架,聚集在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将直接面对国际竞争。如何

8、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发现问题,找出对策,深化高新区管理体制改革是我们当前的重要任务。通过调研,从发展的要求来看,现有高新区在管理体制上还存在以下主要问题。1、高新区的行政主体地位不明确到目前为止,高新区的行政主体地位问题还很不明确。虽然部分省市已经由地方人大通过或以政府令的形式制定出台了关于高新区的地方性法规,其法律地位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但是,大部分高新区仍缺少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不能建立强有力的行政执法体系,使管委会无法在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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